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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由侯庆辰律师创办,为2013上半年的南京市扶持企业,2014年初正式运营。


主要经营 高阶知识产权信息与顾问服务,具体服务有: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信息、知识产权顾问、涉外法律顾问等。 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半导体及電子信息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为主要研究分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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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伯维的伊布替尼VS百济神州的泽布替尼——专利首战

艾伯维的伊布替尼VS百济神州的泽布替尼——专利首战

艾伯维的伊布替尼VS百济神州的泽布替尼——专利首战 2023年6月15日,艾伯维旗下的Pharmacyclics LLC公司指控百济神州的布鲁顿酪氨酸激酶(BTK)抑制剂“Brukinsa”(泽布替尼在美国的商品名)侵犯了该公司的“Imbruvica”(伊布替尼在美国的商品名)的美国专利“US11672803”,并已在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艾伯维针对BTK抑制剂“Brukinsa”(泽布替尼在美国的商品名)提起的第一起专利侵权诉讼。专利“US11672803”是一件用途专利,其名称为“BTK抑制剂的使用”、 授权日为2023年6月13日,这表明艾伯维在该专利授权之前已做好了诉讼准备。目前,百济神州已经回应称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伊布替尼( )是全球首款上市的BTK抑制剂,由美国Pharmacyclics和强生共同研发,最早于2013年11月13日首次在美国上市,商品名为Imbruvica;2017年08月24日在中国获批上市,商品名亿珂。作为一个高效、高选择性的小分子抑制剂,伊布替尼适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的治疗。在2020年CSCO淋巴瘤指南中,伊布替尼是一线治疗中唯一获得1级专家推荐的治疗华氏巨球蛋白血症的BTK抑制剂。伊布替尼在国内获批的药品名有“伊布替尼胶囊”(140mg),其目前登记的专利有2件,登记的专利信息详如下表1所示。 表1 序号 申请号 授权号 届满日 权项对应的化学药品的专利类型 状态 1 200680056438.5 CN101610676B 2026-12-27 化合物专利(对应权1、3、5、10),药物组合专利(对应权6),医药用途专利(对应权7-9、11) 有效 2 201210217024.3 CN102887900B 2026-12-27 药物组合专利(对应权3)、医药用途专利(对应权4-5) 有效 泽布替尼( )属于第二代BTK抑制剂,由百济神州自主研发,用于治疗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成人患者,于2019年11月14日获美国FDA批准,商品名为“Brukinsa”(其在美国申请的专利族有“US14/723417、US15/359871、US15/969864、US16/739447和US14/951494”和“US16/325447、US17/146855、US17/740877、US17/740882、US17/858826、US17/858827和US17/901951”等),其并于2023年1月20日在美国获准第四适应症“批准用于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成人患者”。其于2020年6月3日在国内获批,获批商品名为“百悦泽®”,药品名为“泽布替尼胶囊”(80mg),其目前登记的专利有2件,登记的专利信息详如下表2所示。 表2 序号 申请号 授权号 届满日 权项对应的化学药品的专利类型 状态 1 201480003692.3 CN104884458B 2034-04-21 化合物专利(对应权1-10、13、15),药物组合专利(对应权16、17),医药用途专利(对应权18、19) 有效 2 201780049930.8 CN109563099B 2037-08-14 化学药品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专利(对应权19-23),化学药品医药用途专利(对应权24-30) 有效    业内人士对技术方案的逐一对比之后初步给出:泽布替尼是落在伊布替尼的US1167280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内的。对此,百济神州可以考虑的应对方案有现有技术的抗辩或者是进行专利无效。此外,考虑到上述两种商品的市场竞争是全球化的,中国作为BTK抑制剂有关的药品主要售卖市场质疑,笔者认为、两者(可能有更多BTK抑制剂的竞争者)之间也将会在中国掀起专利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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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Birkins NFT 创造者在与 Hermès 的标志性商标战中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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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美格鲁肽的重磅专利的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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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值专利也有一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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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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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商标制度,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df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pdf   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 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nipa.gov.cn)

华为近期达成的一系列交叉许可协议,引人深思

华为近期达成的一系列交叉许可协议,引人深思

  2022年12月9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与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协议包括了5G标准在内的蜂窝通信标准基本专利。华为毋庸置疑是通信领域的佼佼者;签订协议的另一方OPPO,根据最新发布的2022年企业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百强榜显示,OPPO以2799件专利授权量位居榜单第7名,该榜单的第一名华为的授权量为6204件。两大品牌以各自的优势项强强联手,在内卷的时代借助合作共赢开拓市场新局面。 2022年12月23日,华为与诺基亚公司(下称“诺基亚”)宣布续签双方专利许可协议,具体条款保密。根据中国信通院《全球5G专利活动报告(2022年)》显示,华为专利族占比高达14%,位居第一,诺基亚专利族占比7.6%,仅次于华为;华为和诺基亚作为全球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以业务上的互补优势和专利池的互通方式,促进了高价值专利技术的研究创新,保障了科研投入的可持续性。 2022年12月28日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博泰”)与华为宣布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及相关合作协议,协议涵盖双方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全球专利许可,此前,在车联网领域,华为主要是面向车企提供专利许可,比如:奥迪、奔驰、宝马、保时捷、兰博基尼、宾利等,本次签订协议的博泰是国内首个获得华为通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及一系列相关技术许可的车联网一级供应商企业。可以看出,华为在其细分领域布局的前瞻性,以及发展市场的与时俱进的开拓精神。 上述华为分别与国内、国外不同公司签订的交叉许可协议,在加强各自优势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为更进一步的研发创新夯实培育的土壤。      

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说法,Netflix 密码共享是一种「犯罪」

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说法,Netflix 密码共享是一种「犯罪」

    Netflix 今年早些时候透露,全球有超过 1 亿个家庭使用另一个家庭的帐户信息登录并访问其内容。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UKIPO”)的说法,这种广泛使用帐户或密码的做法是非法的。   在 12 月发布的一份声明中,UKIPO 表示密码共享既是民事犯罪也是刑事犯罪,肇事者理论上可能面临起诉。发布后不久,删除了对密码共享的引用,取而代之的是「通过 (...) 应用程序访问电影、电视剧或直播体育赛事而不支付订阅费是侵犯版权,你可能会犯罪。」 换句话说,与非订阅者共享登录信息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首先,这样做很可能构成违反订户同意的使用条款。 例如,Netflix 用户通常同意不与 [他们的] 家庭以外的个人共享「Netflix 服务和通过该服务访问的任何内容 (...)」,并且不会「向任何人透露与该帐户关联的密码 (...)。」任何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都将导致 Netflix 终止订阅协议并起诉用户要求赔偿。   其次,根据英国法律,允许他人免费访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二次侵权行为。 《版权、设计和专利法》(1988年)确实规定「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该人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d) 对版权所有者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 另一方面,那些使用他人密码不付费访问版权作品的人,当然也是第一手侵犯版权。   第三,除了属于民事犯罪之外,在不支付订阅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应用程序共享密码或访问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还可能构成犯罪。 在耸人听闻的背后,IPO指的是哪一种或几种罪行尚不清楚。 法律专家评论说,尽管英国版权法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但与亲人和亲密朋友分享密码时犯法的可能性不大。   在实践中,考虑到问题的严重程度,串流媒体服务对此视而不见,通常不会对用户采取民事或刑事法律行动。相反,他们一直在寻找其他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Netflix 在测试了通过帐户共享获利的不同方法后,宣布从 2023 年开始,与家庭以外的个人共享密码的用户将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专利被驳回,还有补救的余地吗?

专利被驳回,还有补救的余地吗?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于企业和公司来说,专利一旦被成功授权,形成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保证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大多数企业都希望所掌握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然而,成功申请一项专利并非易事,在申请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那么专利申请被驳回是否没有补救的余地呢,发明人和申请人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明确一点,当专利被驳回时,并不是毫无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也就是说,当专利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由复审委员会再次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复审后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专利复审请求。(2)确认专利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那么,一篇被驳回专利申请究竟要不要提出复审请求呢,在提出复审请求之前需要做出什么考量呢?   一、专利复审的现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报告》,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复审请求7.6万件,同比增长39.2%。以发明专利为例,2021年审结的发明专利有126.6万件,其中授权的发明专利是69.6万件,57万件发明专利未授权,而发明专利的复审请求量是7.36万件,在未被授权的发明专利中的占比是12.9%。 在审结的发明专利复审案件中,撤销驳回占47.2%,这表明发明专利通过复审有近一半是能够撤销驳回,专利复审的救济功能发挥明显。但是撤销驳回只是中间状态,并不代表该专利申请最终一定能够授权,还需要继续审查才能确定最终结果。复审请求的结案周期平均为16.4个月,复审周期较长。   二、专利复审的流程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但不会直接授权,而是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三、专利被驳回的法条依据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通知书中都会写明驳回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五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四、提出复审的建议 发明专利被驳回后,是否提出复审,取决于申请人本身,在阅读驳回理由后,若申请人认为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没有道理,或者认为经过修改后可以克服审查员指出的驳回理由,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同时缴纳复审的官费。在复审请求中要需要陈述,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的意见不正确,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存在的问题。 上述列举的法条中,若驳回理由为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这几个条款是对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若驳回理由为这几条,说明该发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因此,一旦以上述理由被驳回,不建议提出复审,即使提出复审,还是会存在较大概率被上述条款维持原驳回决定。 若驳回理由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这是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审查的结果,表面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从而被驳回,以创造性为例,若审查员以申请文件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进行驳回时,此时可以综合考量申请文件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较大,而对应的说明书又有多个发明点和足够详实的实施例,那么这种专利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进一步缩小权利保护范围而提出复审。   五、复审之后维持被驳回的解决方法 在提出复审后,递交了完整详尽的复审请求书陈述表明审查员指出的驳回理由不成立,或进行修改补正以后认为能够克服驳回理由,且具有完整的证据证明的,若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结果不变,专利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六、总结 发明专利被驳回后,是否要提出复审,还是需要申请人做好复审评估,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对专利复审进行评估:1)专利的重要性;2)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详实;3)审查意见是否存在偏差;4)意见陈述是否合理。经过上述四方面的评估,能够更加客观的认识前期被驳回专利的实际情况,让专利复审具有客观依据和可操作性,减少和避免专利复审决策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因此可以成为申请人实施专利复审的流程要求,也可以是专利代理机构委案复审的前置程序。此外,申请人通常是委托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进行专利复审,则可需求不同的专利代理机构承办。这以摆脱前期答复思维的限制,找到新的突破点。      

犬疫苗专利产业分析

犬疫苗专利产业分析

      近年来宠物热潮上升,随之而来的除了宠物商机,便是对宠物疫苗的需求,尤以犬只为最。宠物同样需要疫苗预防疾病,亦可以防止人畜共通传染病。犬疫苗主要分为预防高传染、高致死率疾病的“核心疫苗”,例如:狂犬病(狂犬病毒)、犬瘟热(犬瘟热病毒)、犬细小病毒性肠炎(犬细小病毒第二型)、犬传染性支气管炎/犬咳(犬腺病毒第二型)、犬传染性肝炎(犬腺病毒第一型);以及,针对非核心疾病的“非核心疫苗”,例如:犬副流行性感冒(犬副流行性感冒病毒)、犬钩端螺旋体病(钩端螺旋体菌)、出血性黄疸钩端螺旋体病(钩端螺旋体菌)、犬冠状病毒性肠炎(犬冠状病毒)、莱姆病(伯氏疏螺旋体菌)等。而为了完全地实现免疫保护,又有多价疫苗。   本篇检索了犬疫苗的全球专利,主要聚焦在犬核心疾病、非核心疾病等领域,进行简要的分析。目前全球专利中涉及犬疫苗的有2,282篇,其中与核心疾病相关有2,087篇,而与狂犬病相关的就有1,688篇。   专利申请与授权趋势 以核心疾病中针对狂犬病的疫苗为例,全球医用犬疫苗相关行业,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开始逐年增加,在2013年达到顶峰,其后申请量略微下降,达到成熟持平的状态。       简单法律状态 在犬用狂犬病疫苗相关专利,专利有效占比为43%,但失效的却有39%,而审中的仅有9%,显见犬用狂犬病疫苗创新活力较低,产业技术进入成熟稳定期。   技术来源国/地区排名 在犬用的狂犬病疫苗领域,技术的创新主要来源于美国、中国和欧洲。   目标市场国/地区排名 在犬用的狂犬病疫苗领域的技术布局地区,中国的占比相较美国高了20%,在全球是主要布局的地区,显见中国市场对狂犬病疫苗的需求受到各国企业的重视。   申请人排名分析 在犬用狂犬病相关疫苗,专利总量的申请人第一、二名分别是荷兰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美国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词云 通过对最近的一千多个专利文本中词汇的调研,找出目前该技术领域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若干词汇,以了解目前该领域研究的方向和热门,辅助了解整个研究的走向。    

延长专利权期间之各国规定

延长专利权期间之各国规定

专利战——舜宇光学 vs 瑞声科技

专利战——舜宇光学 vs 瑞声科技

  2022年11月15日,舜宇光学科技(02382.HK)发布涉诉公告,表示已对瑞声科技(02018.HK)关联的五家公司提出了17起专利诉讼程序。 2022年12月1日下午16:30,瑞声科技在港交所披露了子公司最新的涉诉公告。公告显示,瑞声科技子公司诚瑞光学及旗下瑞泰光学针对舜宇光学等五家公司提出了10项专利侵权诉讼程序。这打响了瑞声反击舜宇专利维权的第一枪。 但很快,舜宇光学科技(02382.HK)就在2022年12月1日19:18分又发布了一份新的涉诉公告。该公告显示,舜宇针对2022年11月15日发布涉诉公告的五名被告又新追加了两起诉讼。至此,舜宇对阵瑞声的双方专利诉讼案件是数量,变成19:10。 一天之内,剧情再次出现反转。不得不说,双方这场专利较量,将是近年来,中国国内罕见的一场硬碰硬的专利对决。 当前法院已经受理了前述案件,下一步程序可能是诉前调解,如果没有诉前调解,就要交换证据、然后开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所持专利无效,然后请求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结果。另外,还有两种抗辩方式:一是说明自家产品所用技术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二是现有技术抗辩。专利诉讼案件,如果没有涉及到无效程序的话,大概需要半年到一年来审完;如果涉及到无效程序,时间会拉的更长。 如果按照销量和市场份额来看,舜宇一直位居全球第一;那么在索赔金额上,两家公司有可能出现对等的情况;更有可能,瑞声科技向舜宇索赔的金额会更高。这是对舜宇光学不利的一点。 总之,这场专利对攻战,再往后走,就是比拼两家公司创新实力和专利质量的时候了。

华讯活动前线

华讯活动前线

12月3日上午,侯庆辰博士对企事业单位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海外风险防范”的线上培训,课程内容为:欧洲专利申请及诉讼。

别样课堂,同样精彩

别样课堂,同样精彩

12月4日下午,由侯庆辰博士在江北新区医药谷新药班第四期(南京班)授课,同学们非常活跃,课堂气氛热烈。

Mariah Carey的「圣诞女王」商标申请被宣告放弃

Mariah Carey的「圣诞女王」商标申请被宣告放弃

2022 年 11 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终止了Mariah Carey(玛丽亚·凯莉)提交的几件商标申请,她在各种商品上使用“Queen of Christmas”、“Princess Christmas”和“QOC”等词句的计划也因此被粉碎了。   这位美国歌手和词曲作者于 2021 年初提交了“Queen of Christmas”、“Princess Christmas”和“QOC”三个标准字符商标的商标申请,希望将这些商标粘贴用于香水、珠宝、服装、食品、饮料、防护面具和圣诞树装饰品等商品。   毫无疑问,凯莉正试图利用她 1994 年的热门歌曲“圣诞节我想要的就是你”,这首歌至今仍被广泛认为是圣诞节的主打歌曲。然而,在她的申请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后不久,另一位专门创作圣诞主题歌曲的音乐家,名字为Elizabeth Chan,提出了商标异议。通常也被称为「圣诞女王」的 Chan 宣称了「圣诞节是给予的季节,而不是索取的季节,个人以卑鄙的物质主义为目的,试图拥有和独占像女王这样的绰号是不对的。」Chan 的律师谴责了一起「商标欺凌」的案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其定义为「使用商标权不断骚扰并恐吓其他的企业,超出了法律解释所允许的范围。」   最终,玛丽亚·凯莉未能在 TTAB 规定的时限内回应 Chan 的异议,由此她的商标申请均被宣布放弃。

知名商标正在丧失商标权--商标退化(二)

知名商标正在丧失商标权--商标退化(二)

知名商标正在丧失商标权                      ----商标退化(二)   商标是一个企业声誉的载体和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开拓市场的有力竞争武器。商标作为品牌辨识度的标志,经过日积月累的使用,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却一朝成为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面临被撤销的危险,丧失其原本的价值,这是很多企业不得不关注和预防的问题。   上期说到商标退化的原因,本期会对如何防止商标退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提供建议。   二、防止商标退化策略   商标注册前期 第一,明确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概念 《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中对商品的通用名称的释义为原本具有商标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使用过程中,退化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简而言之,商标核准注册时,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但在市场实际使用过程中,丧失了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判定商标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关键是判定该商标的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还是区分不同商品来源,如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应判定为通用名称。除此,还可以参考词典、专用工具书、国家或者兴业标准、相关组织的证明、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以及其他主体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证据等是否指向具体的商品。 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在商标获准注册时即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在市场实际使用过程中,丧失了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第二,注册商标注重商标显著性 在申请注册时,注重商标构成要素的需要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显著性。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因此,我们在前期商标设计或者命名时,规避上述情况,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众所周知的联想品牌也经历过商标选择的困境。联想电脑起初商标名称为“Legend”,“Legend”作为一个固有词汇,含义为传奇。而固有词汇本身显著性要弱于臆造词汇,加之多个国家在先已被注册,因此联想集团花了巨大的代价将“Legend”更换为“Lenove”。从而稳固了联想品牌的市场价值。   商标使用过程 第一,商标的宣传使用 商标、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时,需告知公众,哪个是商标,哪个是商品名称,积极宣传商标信息,在消费者中强化品牌形象。不应为了快速推广,将商标代替商品直接进行宣传。虽一时获得市场,但商标极易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另外,对于新上市的商品而言,与其被动地去预防其商标退化,不如未雨绸缪地主动给它创造一个易懂易记的通用名称。如,凭借“全录”复印机称雄美国市场多年的美国施乐公司(Xerox)在注意到“全录(Xerox)”一词在美国渐有称为动词的趋势时,在广告中称“Xerox乃施乐公司的商标”并积极推“photocopy”和“photocopier”这样的词语,遏制了商标的通用化。这种做法在推行新商品与商标的同时,可以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避免消费者先入为主的避繁就简,保护了商标的显著性不被分散。 同时,商标的宣传应注意商标标注醒目化,正确使用商标标注®,从而让消费者意识到,产品的商标是什么。 第二,干预错误使用 除商标权利人有意宣导外,还应注重市场、媒体和消费者的不当称呼,阻止将商标直接称为通用名的行为。 如,“Google”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公司的商标,曾被一本著名的辞书收录为一个动词。其著名程度可想可知。但“Google”公司极力反对,并向众多个人和组织发出信函,停止对“Google”商标的不正当使用。我国百度亦面临这样的风险。 权利人需注意政府动态,即是发现无用情况并予以制止。如“21 金维他”商标作为药品名称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事件。 商标权利人主动维权 对于他人申请或注册的包含自身知名商标的商标,商标权人应当积极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或商标无效申请,尽力维护公司商标的显著性。正是因为相似的商标注册多了,也会导致商标显著性的弱化。 例如在取暖贴商品上存在大量由其他公司申请注册的包含日本小林制药“暖宝宝”商标的“XX暖宝宝”商标,这些商标的存在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暖宝宝”是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使日本小林制药“暖宝宝”这一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退化。 同时,进行防御商标注册,通过扩大保护,保护自己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避免被他人摹仿或者复制,导致商标退化或者污名化。 如,“老干妈”商标除了注册辣椒酱等罐头食品上,还注册了其他类别,并且申请注册了“老干爹”等近似商标;“阿里巴巴”商标还注册了“阿里妈妈”等商标;可口可乐公司为防止鱼目混珠,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也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前期选择显著性高的商标做为自己的品牌,同时,在推出新产品是,主动创造通用名称,将商标与通用名称相区分。宣传使用过程中,积极关注商标动态,若发现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其他描述性说明等,应当及时启动维权行动,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行为,刊登报纸杂志公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总之,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显著,作为企业在市场当中展开合理竞争的武器,企业这一角色,能做的就是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    

知名商标正在丧失商标权--商标退化(一)

知名商标正在丧失商标权--商标退化(一)

  商标是一个企业声誉的载体和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开拓市场的有力竞争武器。商标作为品牌的辨识度的标志,经过日积月累的使用,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却一朝成为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面临被撤销的危险,失去其原本的价值,这是很多企业不得不关注和预防的问题。   商标退化,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商标显著性退化或丧失将导致一个原为有效注册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共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使用。简而言之,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成为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名称。 其中,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具体包括法定和约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一、商标退化的原因   (一)商标权人自身问题 商标显著性本身较弱 在注册商标时,商标权人选择本身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名称而演变为通用名称。 例如,我国的“轻骑”这一商标,由于描述了摩托车的轻便小巧的特点,曾一度作为摩托车的代名词。“咖啡伴侣”商标,具有表示某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 第二,商标权人的主观原因 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刻意淡化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通过媒体宣传、对外称呼等管理不当,主动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结果公众在认知和传播该商标时,也将其作为描述产品功能或用途的通用名称使用,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公众认为是商品通用名称。 例如,深圳朗科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但是商标权人在使用时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且刻意淡化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商标权人为方正公司提供的定牌加工产品上,将“方正优盘”的字样印在其中,从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定。“Jeep”(吉普)被字典解释为:“一种适于越野行使的小型汽车”。而“Jeep”却是一种越野汽车的注册商标。类似的例子还有“Freon”(氟里昂)商标被描述为致冷剂的通用名称;“千叶豆腐”商标被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的通用名称,2022年,商标评委撤销千叶豆腐商标的裁定。 第三,商标权人维权意识差 面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商标权人未做到积极维权,及时制止、并搭配相应的重申商标显著性的申明,导致商标显著性退化。   (二)社会和市场问题 第一,商业同行乃至公众的非故意行为 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的可能性极高,结果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本身具有的显著性逐渐丧失,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最后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商标权人的不作为,社会公众、媒体、同行等在无意中造成的。人们熟知的“阿司匹林Aspirin”、“玻璃纸Cellophane”、“热水瓶thermos”、“仁丹”、“雪花”等都属于该种情况。 例如,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236846号注册使用在面粉商品上的雪花商标的所有权。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内蒙古恒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国内众多面粉生产企业纷纷推出了比特制粉还高档的面粉,并很快赢得市场的青睐。由于这种面粉颜色比特制一级粉还要白,所以这些面粉企业不约而同地称之为“雪花粉”。对于这种现象,雪花商标权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维权措施,使得“雪花粉”遍地开花,导致雪花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直至丧失。 第二,同业竞争对手的故意侵权行为 同行业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使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主要表现为将商标进行混淆或淡化使用。常见于对知名商标复制或者摹仿,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直接使用。 例如,“消消乐、开心消消乐”等商标,经同行业者作为游戏名称擅自使用,并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逐渐淡化“消消乐”商标的显著性。“美瞳”是强生公司专用的注册商标,是该公司专为亚洲市场设计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系列的品牌。强生公司虽对相关侵权做了打击,但同行业经营者不当竞争行为层不出穷,如今“美瞳”一词,已被大众当成一种隐形眼镜的通用产品。   对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问题,绝大部分国家以商标权人的过错为前提。我国虽部分法律条文有涵射到商标显著性退化问题,但并没有关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做了解释。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其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是否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定争议。特别是,某些情形中,商标权利人并未放任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比如通过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制止,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通用化的,应否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亦有争议。 事实上,即使商标权人没有过错,只要商标在事实上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保留该商标对于商标本身和商标权人都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需正视商标退化问题,并做好防止商标退化的布局。如何防止商标退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做详细讲解。  

药品专利池组织与诺华公司签订尼洛替尼专利许可

药品专利池组织与诺华公司签订尼洛替尼专利许可

  近日,药品专利池组织(Medicines Patent Pool, MPP)与诺华公司于第27届世界癌症大会上签订了首个抗癌药的专利许可协议,协议中被许可国家和地区的选定仿制药企业将可以进行尼洛替尼(Nilotinib)的生产,这为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带来了福音。 尼洛替尼(商品名达希纳,Tasigna)是诺华制药研发的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Chronic myeloid leukemia, CML)的第二代靶向小分子药物,也即因为电影《我不是药神》而被广泛熟知的第一代靶向小分子药物伊马替尼(商品名格列卫,Gleevec)的升级版。相较于第一代药物,尼洛替尼分子的亲脂性更强,能有效治疗对于伊马替尼产生耐药性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作为诺华制药现阶段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明星药物,尼洛替尼因其良好的药效而具备优异的市场表现,目前,尼洛替尼的全球年均销售额高达20亿美元。 图1 尼洛替尼化学结构式 尼洛替尼药物先后在瑞士(2007年07月01日)、美国(2007年10月29日)、欧盟(2007年11月19日)、日本(2009年01月21日)和中国(2009年07月14日)首次获批,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化合物专利将于2023年7月到期,但诺华制药还布局了若干衍生专利,包括晶型、药物组合物、衍生物、制剂和用途等,有效延长了尼洛替尼的专利寿命近10年。 药品专利池组织是在国际药品采购机构UNITAID的支持下建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于2010年在日内瓦正式成立。药品专利池组织通过与原研药企业进行谈判,将药品专利纳入药品专利池中,并许可给符合要求的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仿制药企业,能够有效降低被许可国家和地区的患病群体的治疗负担。药品专利池组织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单个或少数仿制药企业由于势单力薄而无法与大型原研药企业进行谈判的情况,为推动公共健康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可观的贡献。在成立初期,药品专利池组织的工作主要集中于一些危及全球公共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结核以及疟疾等。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药品专利池组织也开始将工作范围拓展到一些非传染性但仍普遍地威胁公共健康的疾病,例如癌症。 尽管尼洛替尼的化合物专利将于2023年7月到期,距本次专利许可协议的签订已不足一年,核心的化合物专利到期后,各仿制药企业可以较容易地规避剩余的衍生专利进行生产。但作为药品专利池组织签署的首个抗癌药物的专利许可协议,尼洛替尼的许可协议在推动公共健康事业的发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华讯活动前线

华讯活动前线

11月21日上午10:00,侯庆辰博士作为主讲人,在湖南·长沙·高新区,参加由湖南慧泽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专利的价值分析与布局》讲座。本次讲座主要与企事业单位员工分享专利的价值、分析与布局。

未来想赚钱的老板,需要懂专利信息的人才

未来想赚钱的老板,需要懂专利信息的人才

  知识产权在未来的商业市场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战略、专利商标布局、都需要以全面和精确的信息为支撑。 当今优秀的企业会把知识产权部门首当其冲全方面考虑,需要懂得善于分析检索专利报告来提高企业的商业嗅觉灵敏度,这样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优秀的专利人才,是帮助企业少走弯路、少花钱。常言“磨刀不误砍柴功、钱要花在刀刃上”,其实就是专利的价值所在。过去我们倡导“埋头骨干”那是专利制度尚未建立完整,无法利用专利信息支撑 只有在实践中苦苦探索那“冥冥之中“的自有安排。 笔者并不是歪解上述看法,是希望企业老板遇到知识产权,不要再有“七斤半的苦瓜 —— 没见过这号种”陌生感。 一种新药的研发评价需要12年的时间,其中经历“临床前研究、临床前试验、临床实验和新药审批4个阶段。 平均1万个新药品种的研发才会有一个成功上市,投资一种新药成功上市超过8亿美元!如果将营销、申请专利、其他研究失败成本加入,平均研发一种新药成本耗费高到17亿美元! 基于经济学的理论,美国人对于专利的解释可能更为恰当:是一种实用主义或者工具论思维下的妥协。 一纸将整整12年的成果进行“垄断”。对于同行,你只需要泡一杯咖啡、躺在摇椅上,伴随着优雅的音乐。如同《星际穿越》般站在四维的角度去观看这位三维者这12年的艰辛路程,点点手指来汲取你所需要的再发明和创新的信息。这12年、144个月、4320天、103680小时从你指尖划过。当您看完这篇专利,对面发明者呕心沥血、一路披荆斩棘走过这12年的坎坷,此时说不定已经是两鬓斑白。而你一目十行只用了12分钟。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之过隙;忽然而已。时间的宝贵,不必多言。 优秀的专利人才很容易赢得研发人员的信赖与尊重。因为可以从全国海量的数据库中汲取最有价值的信息、牢牢把握技术动态、掌握行业的敏感点,全面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脉络。 富国的特点在于劳动力产值高,简单来说就是:干活少,挣钱多。 如果现在仍有企业老板觉得这事不重要,我举一个特别简单例子。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因素,相同价值的产品输出的劳动力总体一致,一双耐克鞋换一双普通国产球鞋,两种球鞋的劳动力基本一致。现在可以一双耐克鞋换回5双国产球鞋,多赚取4倍的价格!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溢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法”),相关部门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信用法一共分为11个章节,共110个法律条款,涉及行政事务、市场商务活动、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社会征信监管等多个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一、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政务诚信建设,信用法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公务员应当提高诚信履职意识,同时,信用法对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二、商务诚信建设,信用法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等领域的市场活动进行信用监管;三、社会诚信建设,信用法明确相关部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应当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强调主管部门应当在劳动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人事、科研活动、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互联网多个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四、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适用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公共服务便利措施,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 信用法是一部对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影响的重磅法律,与公民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都密切相关,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提出意见建议。  

解决药品专利纠纷,时机就是关键

解决药品专利纠纷,时机就是关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21年4月就批准了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氏”)的创新抗流感药物速福达®(玛巴洛沙韦片)在中国上市。   该新药是一种流感病毒聚合酶酸性核酸内切酶抑制剂,特别适用于治疗急性单纯性流感,在症状发生后不超过 48 小时且其他方面为健康成人和 5 岁及以上儿童患者,或者具有发生流感相关并发症的高风险,且为12 岁及以上的成人和儿童患者。   速福达®中的活性成分受第ZL201180056716.8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该专利由日本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所有,有效期至 2031 年 9 月 21 日。本发明提供了具有抗病毒活性的取代的3-羟基-4-吡啶酮类衍生物的前体药物,特别是具有流感病毒生长抑制活性,更优选具有帽依赖型核酸内切酶抑制活性的化合物。   罗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不过三个月,中国制药巨头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药”)就提交了仿制药注册申请。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在2022年6月1日受理申请,此后仿制药在2022年10月11日正式获得上市批准(国药准字H20223746)。   罗氏在2022年10月18日发布的声明中表示,已根据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石药提起诉讼,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氏解释说:   “依据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在中国大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玛巴洛沙韦化合物和/或含有玛巴洛沙韦化合物的药品。   第ZL201180056716.8号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从未许可除我司及我司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中国大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玛巴洛沙韦化合物和/或含有玛巴洛沙韦化合物的药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意公司仿制药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欧意公司可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其仿制药玛巴洛沙韦片,否则将构成对上述专利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一款确实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自2021年6月1日所谓 “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申请上市批准的仿制药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药品专利到期前,一般规则是,不能获得上市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6条的规定,任何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向国家药监局经过审查批准的仿制药属于其拥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实施的专利保护范围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或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争议作出行政裁决。这种双轨纠纷解决机制,允许专利权人在诉讼或行政裁决之间进行选择,在以下三项措施中得到进一步概述:   由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制定并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9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并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特别规定,仿制药申请人在申请上市批准时,应当对与仿制药相关的每项药品专利进行“专利声明”。 赞同。该专利声明应表明:   一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的相关专利信息; 二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仿制药申请人已获得专利权人相关专利实施许可; 三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的仿制药暂不上市; 四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其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然而,上述进行专利声明的义务,以及构成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所有其他要素,仅在 2021 年 7 月上旬生效,不适用于该日期之前提交的仿制药申请。   由于石药的仿制药申请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被国家药监局受理,因此可以假定申请在该日期之前提交。据此,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石药与罗氏之间就第ZL201180056716.8号药品专利之纠纷不能通过中国专利法第76条规定的新争议解决渠道进行有效审理,并认为罗氏提起的专利链接诉讼很可能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无论如何,虽然石药的玛巴洛沙韦片的上市批准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小,但罗氏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65条提起一般性专利侵权诉讼。此外,罗氏在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声明看来是针对仿制药竞争的有效第一对策:市场参与者已经被警告了,与 CSPC 就其玛巴洛沙韦片合作,若后来CSPC被判侵犯第ZL201180056716.8号专利,代价可能会非常高昂。

如何加快专利审查进度,快速拿到专利授权

如何加快专利审查进度,快速拿到专利授权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逐步缩短专利的审评周期。至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已经缩短至19.1个月,国知局2020年表示,未来4年,中国的专利审查周期将进一步压减,已达到快速审查。那么,对申请人而言,是否可以主动采用加快专利申请的程序呢?如何缩短审查周期,最快拿到审查结果呢?本文从专利优先审查以及专利预审制度方面对目前国内存在的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一、优先审查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由于其还需要经过实质审查阶段,因此其审查周期一般长于实用新型。对此,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可以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来加快审查过程。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优先审查可在发明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那么是否所有发明专利都能通过优先审查来加快审查过程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提交优先审查请求需满足以下六种情况之一: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在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此外,优先审查还需准备以下文件: (1)优先审查请求书;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3)除上述第(5)点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4)如申请人是企业,需上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选择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加快发明专利在中国的审查进度。在优先审查合格后,专利授权时间一般为:发明7-12个月;实用新型、外观2个月左右。 特别注意: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二、专利预审制度 专利预审是指保护中心为备案的申请主体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缩短专利申请授权周期。专利预审制度具有审查周期短、非法定程序、以专利质量为导向、聚焦产业和新技术与关键环节的创新等为特点。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预审的技术领域不同,下表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名称和各地需满足申请的技术领域总结,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 选择通过预审加快审查过程的专利则不限制其类型,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可通过预审通道审理。当申请专利满足上述技术领域,则申请人可选择相应的保护中心提交专利文件,通过预先审查并加快的案件,其授权周期会大大缩短,发明专利的授权周期从22个月缩短到6个月,实用新型则更短。 但是,对于申请专利预审的专利具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不得通过预审通道进行办理的情况有: (1)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2)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3)存在低质量问题; (4)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注意,上述(2)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不能同时通过预审通道,因此,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件走预审通道。 其次,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专利预审的,保护中心会针对专利提出预设意见通知书。对于第一次预审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对于第二次预审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若在申请人针对第二次预审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该专利申请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根据所要申请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的情况,在相应的保护中心备案后,申请专利预审以加快专利在中国的审查进度。 三、其他加快审查办法 除了选择上述两种加快审查的程序外,申请人还可以在普通审查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来加快审查过程: (1)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选择提前公开,或者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来加快发明专利审查进程。专利审查过程中若未选择提前公开,则在申请日起18个月后才会公开,对于未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则会在初审合格后,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才进行实质审查,这些都不利于加快审查。 (2)提交质量较高的申请文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可以有效避免形式上的错误,减少或者避免初审阶段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书的机会,也省去了答复这些通知书花费的时间周期,有效缩短初审时间。在实审过程中,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对技术方案的介绍全面,也会使审查员更快地理解发明方案内容,缩短审查员理解和检索该专利的用时,准确客观地判断创新性是否符合要求,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次数,缩短实审周期。 (3)及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明专利在实审过程中,一般都会下发2-3次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答复期限都是2个月,收到通知书以后,申请人尽早提交答复意见审查员会尽早继续审查,缩短周期。 无论选择哪种程序,申请人都需要对自身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程序的特点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程序来加快专利在中国的审查进程。

莫德纳在欧洲对辉瑞和生物新技術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莫德纳在欧洲对辉瑞和生物新技術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莫德纳 (Moderna)已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案件编号:4b O 62/22)和美国就其mRNA 疫苗对辉瑞(Pfizer)和生物新技術公司(BioNTech)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在德国,莫德纳认为辉瑞和生物新技術公司侵权他们公司的两项专利(EP 35 90 949、EP 37 18 565)并要求赔偿损失。该项诉讼仅针对损害赔偿,而非禁令救济。莫德纳很可能选择这个方式来确保他们向社会大众供应疫苗的权利。在先前新冠病毒大流行的严重时期,mRNA的专利权人为了避免引起政治和社会骚动,通常会犹豫是否向竞争对手提起相关诉讼。   美国的诉讼目前已经公开,而德国的则尚未公开。莫德纳的新闻稿表明了动机:他们认为辉瑞和生物新技術公司复制了莫德纳专利技术的两个关键技术特征,这对 mRNA 疫苗的研发成功至关重要。   莫德纳认为,辉瑞和BioNTech 将四种不同的候选疫苗进行了临床测试,其中包括了可以避开莫德纳所研发创新的选项。然而,辉瑞和生物新技術公司最终决定继续开发一种与莫德纳的疫苗(Spikevax®)具有相同 mRNA 化学修饰的疫苗。   再者,尽管有许多不同的选择,辉瑞和生物新技術公司还是沿用了莫德纳的方法,也就是在冠状病毒的脂质纳米颗粒制剂中编码全长刺突蛋白。莫德纳声称,他们在研制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的冠状病毒疫苗时,便开发了这种方法,比新冠病毒首次出现早了好几年。   莫德纳认为,辉瑞和生物新技術公司的新冠病毒疫苗侵犯了莫德纳在 2010年至 2016年期间提交的涵盖莫德纳基础 mRNA 技术的专利。这项突破性技术对于开发莫德纳的 mRNA 新冠病毒疫苗Spikevax至关重要。   相关专家长期以来一直怀疑,像本案这样的侵权诉讼并不是针对竞争对手的新冠病毒疫苗。相反地,其背后可能是在为未来mRNA药物的开发进行铺路。  

 从事专利,你需要学习外语

 从事专利,你需要学习外语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迈向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笔者认为在此趋势下,从事专利工作者必须要拥有外语阅读、写作能力。 外语的确占用大量学习时间,这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世界上主流文章报道、学术成果皆通过外语形式发表。 无论从事什么领域的深度研究和探索,不懂外语,可以说寸步难行将会失去拓展视野的机会。 专利代理人考试虽然没有外语题目,但我们都清楚代理人如果不擅长外语,职业发展必将遇到瓶颈,最基本的外语初稿你都无法撰写,何谈职业规划! 最基础的专利检索分析,外语是最常用的检索与语言。如果检索工作者不善于外语检索,无法快速阅读外语文献却需要通过机翻来理解,基本上无法胜任该项工作。 撰写国际专利,专利代理师需要阅读相关的海内外对比文件,在此基础需要确定保护权利的要求和范围。如果专利代理师只能通过机翻生硬了解对比文件,工作开展可以说举步维艰。到了答复审查阶段,审查员引用外语文献,代理商需要跟进一步了解。 在未来的专利交易、技术转让、诉讼中,亦然会涉及到大量用外语的场景。专利法在西方已经实践百年时间,拥有丰富的案例和经验,有着充分的参考意义,如果有人回答我利用人工智能翻译,何必要学习外语,我对这类专利代理人是嗤之以鼻。理由很简单,人工智能无法解决实质问题,法律对词汇的准确性十分精细。 对于专利行业刚兴趣的朋友,掌握外语是极其重要,因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专利国际化是必然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遏制网络诈骗活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遏制网络诈骗活动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公私财产受到了严峻威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今年8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了《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相关数据指出:2017年至2021年,全国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82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6.53%。2022年9月2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小切口”的立法,快速精准地对这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惩处,顺应了遏制该类活动的迫切需求。   该法之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比较分散、法律层级不高,本次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一次专门的立法,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惩处,有显著的特点:一、明确了职责主体,在规定政府的监管职责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及相关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二、加大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惩戒力度。包括: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法了相关的规定,视不同情况也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相关的处罚。三、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该法授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是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法定范围之外,在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进一步显示了国家对打击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决心。   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需要建立一个法律和社会的联防机制。在2022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团展区,蚂蚁集团展示了一种“智能风险感知与回应联合反诈系统”开发的互动产品“反诈盲盒”,用户选择任意盲盒后,会弹出的骗局宣传片,观看骗局后,若用户模拟支付宝扫码转账,会收到一条风险弹窗提示诈骗,甚至收到客服的叫醒电话;如果用户深度受骗、执意支付,技术人员还开发了“15分钟冷静期”和“24小时延时到账”的功能。目前,该系统已应用于支付宝及其合作伙伴,可在0.01秒内完成对一笔交易的全部风险判定。 我们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将有效遏制网络诈骗活动,但是预防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电信、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和单位需要发挥好监督管理的责任,在设计程序的开发、银行账户和信用卡的管理等方面,加强新型犯罪手段的管控和封堵,从技术上构筑起一道预防网络电信诈骗的保护墙,才会使公私财产利益能够受到更好的保护。  

2022第三届华讯杯·全国法律写作竞赛

2022第三届华讯杯·全国法律写作竞赛

2022华讯杯·全国法律写作竞赛是由华讯知识产权和庆辰法律事务所举办的第三届写作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增强法学生综合能力,明确法律文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引导法学生将写作能力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基础。有鉴于此,举办华讯杯·全国法律写作竞赛,期望通过此项活动,推广国际知名法学院行之多年的法律写作训练与文化,以期对法律从业人的写作能力提升贡献绵力。 二、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华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华讯”) 庆辰法律事务所 三、参赛对象 全国所有高校法学院本科及研究生均可报名参加竞赛,仅限个人独作,不接受合作作品。 (注:曾参加往届华讯杯· 法律写作竞赛,但仍为法学院在校生,可继续参加本届竞赛。) 四、授权 参赛者保留所提交论文的著作权,但应同意授权主办单位就本次活动对外发布新闻稿或进行其他宣传活动,并授权主办单位无偿引用并发表所提交的论文(主办单位将明确标示作者名以示尊重著作权)。 五、奖项设置 一等奖一名: 奖金人民币3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三名: 奖金人民币2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五名: 奖金人民币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奖十名: 颁发荣誉证书 如经评分后分数相同时,按人数均分奖金;如投稿人数不足20人(含),则二、三等奖各减少2个名额。 六、竞赛作文题目 本次竞赛分为命题作文和自拟作文。参赛学生可以择其一,自拟文章标题,语言限使用中文。 命题作文: 近年来疫情肆虐给国内民生经济带来重大伤害,而一些海外大药企最近开发出了特效药(例如美国辉瑞的Paxlovid)为疫情的未来带来曙光。有人因而认为我国应该引用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制度,让专利权人许可国内仿制药企生产这些特效药,以解国内燃眉之急。但有些人则持反对立场,认为强制许可将侵害专利权人的利益,长期来看对国内保护自主创新的环境营造反而是伤害。请表达你对这议题的立场并提出理由。 自拟作文: 参赛学生可以自择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议题,该议题须有正反两方的立场,参赛者必须表达其所选择的立场及提出支持该立场的的理由。 七、格式与要求 1. 文章格式建议遵循法学短篇论述文(Essay)的写作惯例。文章应包含明确的主题句(Thesis Statement)、理由(Reasons)及支持作者所采立场的结论(Conclusion)。 2. 脚注格式采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研究》期刊体例。 3. 正文篇幅为3000字内。(不超过A4纸三页) 4. 每位参赛者只能提交一篇参赛作品。 5. 语言限使用中文。 八、评分 评委会将对所有参赛论文进行双向匿名评审,即所有稿件由主办方统一接收后,将论文匿名传给评审老师(主评审简介见第十点)进行评分。 九、活动日期 参赛时间: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月20日 评审时间:2023年1月21日—2023年1月31日 颁奖时间另行通知。 十、投稿方式与其他 1.请参赛同学一律将稿件发送至活动负责人李文倩女士,联系方式:wenqian.li@chinaipic.com。(投稿时请备注:学校+姓名+参赛题目); 2.竞赛规则由主办方制定并解释。 3.好的法律文书至少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具备形式逻辑性。需提醒的是,逻辑并不等于概念或体系,逻辑强调的是一种推导的过程。 第二,文字具有表现力,用简洁的文字精确表达作者的意思,用语模糊将予以扣分。特别提醒注意文句应符合中文文法。 第三,整体文风的说服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律师诉状、法律意见书、论文),都是在试图说服读者接受其观点。 建议阅读一些国外判决,学习其文风及推理。另外,请参赛者自行上网了解Essay的含义及其架构,并可以参考侯庆辰律师的短片。(链接:https://v.youku.com/v_show/id_XNTkwNTA0NjA1Mg==.html) 以下是一段美国大法官Scalia执笔的一段判决文供参考: Allowing a counterclaim to establish “arising under” jurisdiction would also contravene the longstanding policies underlying our precedents. First, since the plaintiff is “the master of the complaint,” the well-pleaded-complaint rule enables him, “by eschewing claims based on federal law, … to have the cause heard in state court.” Caterpillar Inc., supra, at 398–399. The rule proposed by respondent, in contrast, would leave acceptance or rejection of a state forum to the master of the counterclaim. It would allow a defendant to remove a case brought in state court under state law, thereby defeating a plaintiff’s choice of forum, simply by raising a federal counterclaim. Second, conferring this power upon the defendant would radically expand the class of removable cases, contrary to the “[d]ue regard for the rightful independence of state governments” that our cases addressing removal require. See Shamrock Oil & Gas Corp. v. Sheets, 313 U. S. 100, 109 (1941)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And finally, allowing responsive pleadings by the defendant to establish “arising under” jurisdiction would undermine the clarity and ease of administration of the well-pleaded-complaint doctrine, which serves as a “quick rule of thumb” for resolving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See Franchise Tax Bd., supra, at 11. For these reasons, we decline to transform the longstanding well-pleaded-complaint rule into the “well-pleaded-complaint-or-counterclaim rule” urged by respondent. (HOLMES GROUP, INC. v. VORNADO AIRCIRCULATION SYSTEMS, INC. 13 Fed. Appx. 961, vacated and remanded.) 主评审简介 侯庆辰为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www.chinaipic.com)创办人及台北庆辰法律事务所(www.chingcheng-law.com)之创所律师与执行合伙人。在创立华讯及庆辰之前,侯庆辰律师曾在一家台湾智财法律事务所与一家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多年,之后进入产业界分别担任过凌阳科技集团、艺墨文创集团与威盛电子担任法务主管,累积丰厚之本地诉讼以及国际商业交易之经验。 侯庆辰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台大法律硕士、政大商学硕士与美国宾州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法学硕士学位。 扎实的学术训练让侯庆辰律师精熟于美国、中国及中国台湾的法律。 此外,侯庆辰律师同时具备美国与中国台湾双律师资格,以及中国台湾专利师证照,并持有中国大陆法律资格证书。 迄今执业逾二十年,熟悉产业运作之实态,专精于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企业并购、资本市场、税务诉讼、知识产权,并拥有丰富的民刑事与行政诉讼经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不二人选。 学历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美国宾洲大学法学硕士 政治大学商学硕士(知识产权所) 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研究员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证照 : 中国台湾律师 中国台湾专利师 美国纽约州律师 中国大陆法律职业资格证 经历 : 威盛科技法务经理 艺墨文创法务长 凌阳科技法务经理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律师 巨群法律事务所律师 现任: 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台湾庆辰法律事务所所长 台湾庆辰法律事务所驻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创始人 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基地发起人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南京江北新区)分中心专家库专家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专家库专家 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 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青年委员会顾问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智库专家 南京江北新区海外联谊会副主席 南京市海外联谊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南京江北新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 兼任副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兼职导师 著作: 《医药专利的产业化》    

黑山成为欧洲专利组织第39个正式成员国

黑山成为欧洲专利组织第39个正式成员国

  黑山于 2022 年 7 月中旬交存加入《欧洲专利公约》的文书后,其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正式成为了欧洲专利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在此日期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将包括黑山作为指定国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79 条第 1 款,“指定国家“系指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即为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其在专利申请人支付单一指定费后自动被包含在专利授权请求中。欧洲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决定专利应在这些指定国家中的哪一些进行生效程序,即专利翻译和公布。换言之,专利权人现在可以选择针对 2022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在黑山提交的申请并已经授权的欧洲专利进行国家生效程序。   黑山加入《欧洲专利公约》自然终止了黑山与欧洲专利组织之间的延伸协议,意指不再可能将欧洲专利和专利申请延伸到黑山。现在唯一剩下的延伸国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旧的延伸制度将继续在黑山适用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所有欧洲和国际专利申请。   最后,由于黑山加入《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局将接管 PCT 受理局的职务,并代表黑山担任 PCT 国际检索和审查机构。这尤其意味着,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 PCT 请求将自动指定黑山以获取欧洲专利目的。

利用专利地图分析花青素产业在中国台湾的产业现况

利用专利地图分析花青素产业在中国台湾的产业现况

    专利地图是利用图表的方式呈现专利检索的结果,让使用者可以透过简单的图表理解复杂的专利信息,进一步掌握特定的产业现况。本文以花青素相关专利在中国台湾的申请状况为例,从二个不同的角度绘制专利地图以进行分析。 第一种专利地图为技术-时间作图,主要分析的是特定产业中各技术的发展趋势。如图1所示,横轴的栏位以近20年的专利申请年展开,纵轴的栏位以前十大国际专利分类(IPC)展开,并且笔数由下至上递增。透过图1我们可以发现,A61K36技术的花青素相关专利自2002年起,每年都有稳定的专利申请案,并且在2014年出现最大申请数量。另外我们也发现,A23L1技术的花青素相关专利,自2015年起就不再有出现新的专利申请案。 图1 第二种专利地图为技术-专利权人作图,主要分析的是特定产业中各技术的主要竞合对象。如图2所示,横轴的栏位以前十大专利权人展开,并且笔数由左至右递增,纵轴的栏位以前十大国际专利分类(IPC)展开,并且笔数由下至上递增。透过图2我们可以发现,拥有最多花青素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是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又其中以A23L2技术的花青素相关专利最多。另外我们也发现,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ITRI)与纽崔玛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Nutramax Laboratories, Inc.),皆积极投入A61K31技术的专利申请。 图2 以上提供了二种常见的专利地图分析方法,从专利申请数量中,以技术-时间与技术-专利权人的角度分析中国台湾花青素产业中各技术的发展趋势与主要竞合对象。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仅以国际专利分类(IPC)作为技术分析的工具,如欲针对特定产业进行分析,建议优先拆解该产业的各项技术类别,以利于绘制精准度更高的专利地图。

专利不检索如同病人未诊断就做手术

专利不检索如同病人未诊断就做手术

如果你身上阑尾需要切除,但医生未做任何检查诊断、医疗化验的情况下让你直接躺在拐角病床上要顺手对你进行直接开刀,你会怎么想?   这显然是开玩笑。缺乏医学常识的人也清楚,做手术需要各种检查化验病理。医生根据病者轻言两语就进行“刮骨疗毒”,造成的后果恐怕常人难以接受。在没有现代化医疗的基础下,手术几乎无法开展。   可是能接受这样的“手术病者”在专利行业比比皆是。   申请专利第一步是必须要做检索! 专利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对比状态。一项发明技术无论多先进精湛,多么惹人注意!只要存在现有技术,一切等于白扯,如同从高巅山峰跌入万丈深渊。在中国专业行业中普遍存在申请检索不足或者干脆不进行检索的问题。   如果缺乏检索,代理人在撰写稿件时候仅以发明人提供的交底书为主,比如发明人提交的是一款显微镜,包括把手、把柄、前段显微镜。其特征在前端还有一个温度传感器、自动扫描、录像装置。当手持该款显微镜在目标区域温度大于周边温度时候,会启动自动扫描、录像功能。如果这个功能是发明人临时的奇思妙想,代理人根据发明人的阐述依据经验、鉴于发明人热情假设认为这是一件高价值专利,同时还进行国内外布局,整个花费接近10万美元。   代理人和企业信心满满,由于没有进行检索,这件专利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假设现有技术已经落实到显微镜存在自动扫描和录像功能,花了10万美金折合人民币70万最后被驳回或者无效,岂不是在儿戏,浪费时间、金钱、精力。   假设现有技术不存在这样的显微镜,连自动扫描、录像功能都没有,如果权利要求不注重保护范围亦会造成巨大损失。因为自动扫描、录像可以用在很多领域,导致专利贬值。   如果不了解现有技术状态就去申请专利,将会是巨大的浪费,最后导致驳回或者无效,企业不仅损失巨额费用、误判市场情况。   保护范围写小,白送给竞争对手企业该有的利益;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没有新颖性上做无用功,专利授权大方向寥寥数字,导致专利布局无法开展。   医生未做检查诊断就对你实行手术,明明是胃部的问题,却在肺部开了刀,这种头疼医脚的情况令人诧异、匪夷所思。在中国专利的行业中却是普遍存在。 可见专利检索重要程度,不做检索如同浪费钱给竞争对手白送市场利益。检索如同手术前的检查,决定该份专利能否申请、如何申请、范围有多大。

先声药业以近5亿美元,实现自身免疫新药海外授权

先声药业以近5亿美元,实现自身免疫新药海外授权

2022年9月29日,先声药业和Almirall公司宣布,已就先声药业开发的自身免疫候选药物IL-2突变融合蛋白SIM0278签订独家授权协议。Almirall公司将获得在大中华以外地区开发和商业化SIM0278所有适应症的独家权利,先声药业将保留该产品在大中华地区的所有权利。 根据该协议内容,先声药业将收取Almirall公司1500万美元首付款,并基于多个适应症的可能成果收取至多4.92亿美元开发和商业里程碑付款(包括部分销售里程碑);另有基于该产品未来在协议地区销售情况的低双位数百分比分级提成。 此次对外授权的SIM0278是基于其自有蛋白质工程技术平台开发的一种调节性T细胞(Treg)偏好型白细胞介素2融合蛋白(IL-2 mu-Fc)。它将携带特定突变的IL-2与抗体Fc端融合,显著延长了分子半衰期并提高受体特异性与亲和力,能选择性激活Treg细胞,而几乎不激活效应T细胞或NK细胞,从而达到恢复机体免疫平衡的作用。在多个临床前疾病模型中,SIM0278已展示出较好的疗效,具备成为“best-in-class”的潜力。据悉,该产品将开发成皮下注射制剂,有望用于治疗多种自身免疫疾病。IL-2是一种免疫应答相关细胞因子,对免疫T细胞增殖活化有重要影响。此前,已有靶向IL-2的相关产品作为抗癌药物获批上市,这类产品通过促进效应T细胞增殖达到抗癌效果。研究还发现,IL-2在不同浓度下具有激活效应T细胞(免疫加速)和促生调节型T细胞(免疫刹车)的双重功能。 目前,全球已有多家大型药企正在积极参与IL-2突变融合蛋白的自免治疗项目。2021年2月,默沙东(MSD)宣布将以总计约18.5亿美元的数额收购Pandion Therapeutics,从而获得Pandion Therapeutics主打的在研疗法:IL-2突变体PT101。2022年5月,艾伯维(AbbVie)又与Cugene公司达成近5000万美元合作,共同开发针对Treg的IL-2突变蛋白项目CUG252。此外,还有安进(Amgen)等公司也正在早期临床中开发IL-2突变体融合蛋白。 可见,拥有某一领域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该领域中寻找有实力的合作开发伙伴、以及获得后续研发资金的一项重要筹码;这就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的远瞻性和前沿性提出了要求。

喜报!侯庆辰博士荣登新江北报

喜报!侯庆辰博士荣登新江北报

9月20日,新江北报刊印了“侯庆辰:从律师到创业者 致力于推广知识产权服务”。   搭建沟通桥梁,推广企业文化。 华讯是您连接中国与世界、技术与市场的桥梁。   --侯庆辰 点击链接:https://www.njxjbb.com/content/2022-09/20/edition139_10.html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发布,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发布,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举措,该法将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法发布前几日,央视新闻报道了一则农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2021年10月,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并最终检验不合格。涉案剩余的5斤芹菜,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公众普遍反映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过重,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安全是公众舌尖上的大事,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现结合该事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点内容: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也包括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的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可以依据合格证追溯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本案中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是其主要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将更好地实现质量安全能够追根溯源,确保农产品流通各个环节都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可以更方便地进行监督。二、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乡镇政府并没有处罚权,其发挥监督管理、协助的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才能作出处罚的决定。罗某夫妇的案件中,行政处罚是由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三、增大了处罚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的多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农产品、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行为,并规定了5千元、5万元、1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数额。罗某夫妇抽样的蔬菜检验不合格,被处罚6.6万元,广大网友认为处罚过重。笔者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下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数额并没有超出该幅度。从农药残留(毒死蜱)的客观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性来看,该处罚决定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0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即使货值很小,也有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重点在于事前的监督,而不是事后的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应当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关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切实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瑞典视频游戏集团获得《指环王》系列的知识产权

瑞典视频游戏集团获得《指环王》系列的知识产权

  2022 年 8 月 18 日的新闻报导中,瑞典视频游戏和媒体控股公司 Embracer Group AB 宣布已达成协议,收购拥有J.R.R.托尔金多部文学作品(其中包括《指环王》三部曲和《霍比特人》)的大量知识产权的 Middle-earth Enterprises。   这家瑞典公司现在几乎有无限的商业机会,尤其是“探索更多基于著名人物的电影,如甘道夫、阿拉贡、咕噜、加拉德瑞尔、伊欧温,以及J.R.R.托尔金文学作品中的其他人物的其他电影,并继续通过商品销售和其他体验为粉丝提供探索这个虚构世界的新机会”。   事实上,尽管本交易的具体条款尚未披露,但似乎 Embracer Group AB 获得了全球范围内针对与J.R.R托尔金的奇幻文学作品相关的电影、视频游戏、棋盘游戏、商品销售,甚至主题公园和舞台制作相关的权利。迄今为止,J.R.R. 托尔金的继承人和哈珀科林斯出版集团只保留了印刷出版权。   此新闻提醒读者,文学作品的版权通常包括一些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移并可以被单独拥有的专有权(即,根据美国法律,复制权、改编权、分销权、公开表演权、公开展示权)。就像力量之戒一样,每项这些专有权都代表权力,允许对文学作品进行有限的开采,而且对该文学作品的完全控制只能由拥有所有这些专有权人所行使。  

Xenpozyme获美国FDA核准ASMD适应症

Xenpozyme获美国FDA核准ASMD适应症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Xenpozyme (Olipudasealfa)用于患有酸性鞘磷脂酶缺乏症(ASMD)的儿童和成人患者的静脉输注。 Xenpozyme是一种治疗酸性鞘磷脂酶缺乏症(ASMD)患者的药物,ASMD是一种遗传病,历史上称为尼曼-皮克病A、A/B和B型。尼曼-皮克病分为三种类型(A、B和C),具有不同的遗传原因和不同的症状。Xenpozyme用于治疗A/B型或B型患者。它旨在治疗与大脑无关的ASMD症状。 由于基因突变,患有A、A/B和B型ASMD的患者缺乏一种功能性酶,即酸性鞘磷脂酶,这种酶存在于溶酶体(身体细胞中分解营养物质和其他物质的部分)中,是分解某些脂肪所必需的。由此产生的脂肪堆积会改变细胞的工作方式并导致它们死亡,从而影响组织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肝脏、脾脏、肺、心脏和大脑。 Xenpozyme中的活性物质olipudasealfa是正常酸性鞘磷脂酶的副本。它有望替代患者的缺陷酶,从而减少溶酶体内脂肪的堆积并缓解一些疾病症状。然而,因为药物无法穿过将血液与脑组织分开的血脑屏障,预计不会改善影响大脑的症状。 Xenpozyme获得了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和优先审查指定。它还获得了孤儿药称号,这为帮助和鼓励开发罕见病药物提供了激励措施。FDA向赞助商颁发了罕见的儿科疾病优先审查凭证,以鼓励开发预防和治疗儿童罕见疾病的新药和生物制剂。  

非正常专利行为的认定、处理及救济途径

非正常专利行为的认定、处理及救济途径

  当前,我国正开始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变,专利工作从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以鼓励科技创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重要性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然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制定并发布《办法》,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明确界定规制。 二、什么是非正常专利申请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中指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具体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1. 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 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4. 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5.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6. 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 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8.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9.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四、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过程及处理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例如在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当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会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查程序,并且会通知相应申请人,要求其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若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下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对于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定为非专利申请后的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审查原则进行处理。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查程序继续审查。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打击非正常申请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低质量的恶意申请,如果不注意,会使得申请人受到损失、产生不必要的处理过程,情节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申请人及代理人在处理类似申请时,务必要谨慎应对,尽可能避免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行为。  

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将农业和低排放技术纳入“专利盒”范畴

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将农业和低排放技术纳入“专利盒”范畴

  澳大利亚政府在 2022-23 年联邦预算中宣布扩展新的专利盒计划,以鼓励本土生物和医疗技术领域的创新。这项专利盒计划的扩展旨在支持农业和兽医领域的实用技术创新,以及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来实现澳大利亚政府预计在2050年的净零排放的目标。   “专利盒(Patent Box)”制度,即各国为了激励企业创新而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澳大利亚这项税收优惠适用于其境内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专利和植物育种者权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PBR)。虽然该计划在公布一年后尚未通过议会,然而一旦开始实行,从事农业和低排放技术领域的公司便可以借由专利盒获得 17% 的优惠税率(大型企业为 30%,中小型企业为 25%)。政府打算将优惠税率适用于以下时间范围内得到授权的专利:在生物和医疗技术领域,预定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并将涵盖 2021 年 5 月 11 日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而在农业和低排放技术领域,预定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并将涵盖 2022 年 3 月 29 日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或 PBR。   在农业领域方面,符合资格的专利条件为 “实用并以技术为中心的发明”,其包括受到植物育种者权利(PBRS)保护的植物品种,或者是在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所列出的农产品和兽药。而在低排放技术方面,只要是涵盖了减排技术的专利将符合其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将具有降低排放潜力的专利技术商业化,而这可以说是将范围拓宽至多个产业领域。   除此之外,联邦预算还宣布,如果研究和开发阶段在澳大利亚进行,那么不管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或者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专利都将符合该专利盒的税率优惠资格。现阶段,在澳大利亚政府与产业业协商并解决相关细节后,将会把农业和减排技术纳入专利盒进行相关立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知识产权亦需要积跬步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知识产权亦需要积跬步

  富士康创办人郭台铭说过:“阿里山的神木从4000年前种子落地的那一刻就注定了他的伟大”。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是富人的游戏,把知识产权看作高大上的产物,认为知识产权不是当务之急,等企业做大再说。   对于这句话笔者是持反对态度,不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衡量标准。在未来的市场潮流,任何企业都会重视知识产权,这句话的初衷是好的,千万不可以在实践中走错方向。   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是有保护意识,可是这种说法造成人云亦云会导致对专利全球布局望而却步,认为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资格和优势,小企业最多申请商标其余是徒劳无功,干脆放弃或者蜻蜓点水,让大企业去独占鳌头。   笔者总觉得这话和“穷人早工作不要多读书”的观点类似。某大佬小学文化依然赚的衣钵满体,你上个大学还耽误几年工作时间,还要花费买书。这种无稽之谈的言辞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   读书其实是最好的投资,性比价最高,相对比较公平。当然富人读书也有优势,可以接受最好的教育资源、最优秀的老师、最好的资料等。相比较穷人在读书方面的竞争,还是存在一定的竞争空间。但不可以说读书就是富人专享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成本肉眼可见,可以参照笔者上期《企业压价专利代理费实则是赞助竞争对手》,几件专利投入成本完全可控,拿到授权是可以牢牢操作一整个行业!   笔者早期的文章介绍过VirnetX 公司,研发团队不到30人,全球布局140件专利。 先后诉讼苹果、微软因未授权使用VPN、Skype问题,得到78亿人民币的赔偿!   更何况国外专利申请体系完善,通过PCT或者巴黎公约极其方便。   140件发明专利最多200万人民币,可以换取78亿人民币的回报!整整3900倍的回报率!   国内朗科也是这样的实例。早在19年7185净利润中有2816万是专利收取费。   笔者认为在未来高强度竞争的市场下,在知识产权这块,小企业反而具有“逆风翻盘”的能力,因为不需要过度拼资金和人力。小企业初期市场投入较少,即使有风险也可以完全控制,小企业如果牢牢把握高价值专利进行诉讼大企业侵权并据此拿到订单和占领市场比比皆是。   选择大于努力,小企业研发人员够硬,如果早期苦于没有资本的赏识,为何不把重心放在知识产权,绝对是一条合理合法的捷径,性价比最高!

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显现平台经济特点

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显现平台经济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是《反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其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22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其中,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分别罚款182.28亿元、34.42亿元,平台经济领域案件占罚款总金额的大半,引起了社会对垄断行为的广泛关注。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垄断行为,严重危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共8章70条,存在36个条文上的变化,新增12条。本次修法顺应平台经济的竞争规律,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反法》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增加失信惩戒、刑事责任等更多违法处罚责任形式。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建立“安全港”制度,《反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该规定有利于中小型企业对垄断协议风险的可预测性,有助于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三、规范了组织、帮助垄断的行为,《反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要求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仅要确保不参与相关的垄断协议,而且也不能为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提供任何帮助或便利的行为。四、加大对平台经济的规制,《反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数字平台近年来发展迅速,影响了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只有在合规合法的框架下,在发挥其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价值与优势。本次针对平台经济的修订,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遏制“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新出现的市场垄断行为,有利于维护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数字科技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既带来了市场的蓬勃发展,又增加了新的垄断特征。本次修订《反垄断法》强化了反垄断监管能力,实现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良性互动。        

东阳光亿级降糖药“利格列汀”被判专利侵权

东阳光亿级降糖药“利格列汀”被判专利侵权

  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施行以来的首例全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立即从已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撤回被控侵权制剂利格列汀片的挂网;同时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和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下称:勃林格殷格翰)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299950.3)的产品。 案件1案号:国知保裁字[2021]1号 案由 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光)为被请求人提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8-[3-氨基-哌啶-1-基]-黄嘌呤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及作为药物制剂的用途”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299950.3)。 审理过程 2021年1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申请; 2021年12月10日,东阳光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4W113408)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审理; 2022年5月16日,因东阳光撤回无效请求,本案恢复审理; 2022年5月18日,东阳光再次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以无效请求案4W114187为由),经合议组合议,不予同意; 2022年6月22日,本案与另一关联案件(案号:国知保裁字[2021] 2号)合并进行口头审理; 2022年6月24日,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实物证据进行了现场展示和核验;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请求事项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责令被请求人从已申请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东、广东、江西、海南、甘肃、陕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挂网申请。 4.裁决理由 合议组审理认为,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5.裁决 (一)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 ZL201510299950.3)的产品。 (二)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立即从已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撤回利格列汀片的挂网。   案件2案号:国知保裁字[2021]2号: 1.案由 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光)为被请求人提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8-[3-氨基-哌啶-1-基]-黄嘌呤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及作为药物制剂的用途”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299950.3)。 2.审理过程 2021年1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申请; 2021年11月29日,东阳光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因东阳光未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合议组决定不予中止处理; 2021年12月10日,东阳光再次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并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审理; 2022年5月16日,因东阳光撤回无效请求,本案恢复审理; 2022年5月18日,东阳光再次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以无效请求案4W114187为由),经合议组合议,不予再次中止本案审理; 2022年6月22日,本案与另一关联案件(案号:国知保裁字[2021]1号)合并进行口头审理; 2022年6月24日,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实物证据进行了现场展示和核验;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请求事项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责令被请求人从已申请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东、广东、江西、海南、甘肃、陕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挂网申请。 4.裁决理由 合议组审理认为,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5.裁决 责令被请求人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 ZL201510299950.3)的产品。   两案争议主要焦点 1.关于案件是否需要中止处理 被请求人首次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合议组根据被请求人的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被申请人再次提出中止申请,合议组认为:案件中相同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已经提出过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且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后,该发明专利权仍处于有效状态,统筹考虑裁决的公平与效率,决定不再对案件中止审理。 2.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利格列汀为一具体化合物,合议组认为:对于一个具体化合物而言,只要该具体化合物的母核及其母核上各取代基同时落入了权利要求保护通式所列举的各选择要素之一中,可以认为该具体化合物落入通式的保护范围内。 3.关于被请求人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制造和销售行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已在上海等多处医疗机构被购买获得,且已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中均明确记载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为广东东阳阳光公司(案件1的被请求人),而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的被请求人)与其为关联公司,因此,两案件中的被请求人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的利格列汀片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市许可批准,已经具备在市场上销售的资格,且被控侵权产品在上海、广东等省(区、市)的相关官方网站上已被公告、公布或执行挂网,在福建、山东等省(区、市)的相关官方网站上至少被公示挂网。被请求人具有向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所在省(区、市)的医疗机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明确意思表示,甚至在上海等地已经实施了销售行为。据此,两案件中的被请求人均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药品挂网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例外:《中华人名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药品挂网相关行为不属于《中华人名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侵权例外情形。

一件备受关注的商标案: 豪华鞋履品牌 Manolo Blahnik 在中国的胜诉

一件备受关注的商标案: 豪华鞋履品牌 Manolo Blahnik 在中国的胜诉

英国豪华鞋履制造商马诺洛・伯拉尼克(Manolo Blahnik)在和我国商人方宇舟长期打官司后,终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在我国使用自己的品牌名称的权利。上述决定受到广泛关注,也揭发了在执行先申请原则的商标制度中的滥用行为,以及我国当局为打击这些行为所做的努力。   2000年,我国商标局(CTMO)批准了由方宇舟申请注册的“Manolo & Blahnik”商标,此商标的涵盖范围为鞋类。不久之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向 CTMO 提出异议,此异议最终被驳回,理由是马诺洛・伯拉尼克的奢侈品牌在我国市场的声誉,无法在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得到证明。此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历经20年上诉未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方宇舟注册的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制度最初的实施方式是采取先申请先受理制。 。 1982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换句话说,商标的专有权归属于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无论其是否打算使用商标。但对申请人身份和意图的总体缺乏要求,因而衍生出许多滥用行为,主要是商标囤积和抢注。此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即在市场上使用、未在商标局正式注册的商标,当初根本不受保护。   1993年,当局修改商标法,目的在制止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允许商标局主动地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予以撤销。这是反击商标抢注者的第一步。   2001 年 10 月,我国进一步摆脱了在商标制度的僵化,未注册商标首次获得(有条件的)保护。商标法增加了新的规定,特别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我国商标局反对类似商标的注册,前提是能够证明(1)该商标确实是未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 (2) 未注册商标在抗辩申请时为驰名商标, (3) 注册确实可能造成混淆。   2013年,《商标法》明确引入了诚信原则,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恶意抢注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无效,第 59 条第 3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延续上述修正,2019年商标法进一步完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对商标注册人的诚信存在疑问的,商标局可以要求其“做出说明”。 任何第三方也可以针对其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注册或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马诺洛・伯拉尼克对诉方宇舟案中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中国商标制度如何从激进的先申请制度转变为更加平衡的制度,强调“使用”和“诚信” ”,并严厉打击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

庆辰与华讯三次参展台湾生物科技大展,并与基因在线签约合作!

庆辰与华讯三次参展台湾生物科技大展,并与基因在线签约合作!

庆辰与华讯三次参展台湾生物科技大展,并与基因在线签约合作! 2022年7月28日-7月31日,亚洲极具影响力【台湾生物科技大展】,在台北南港展览馆二馆盛大展出,业界看好中国台湾生技产业蓬勃商机,国内外生技巨擘应邀参展,汇集来自15个参展国家、超过50家上市柜企业、550家指标性大厂、使用1500个摊位,称霸南港展览馆二馆双层展厅,完整展现生技产业从研发到应用完整脉动与成果。展示生技医药领域各阶段技术,两岸与国际间重大产业趋势,以及生技股投资前景等严选资讯。     这是台湾庆辰法律事务所与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年参展。   今年除了参展外,7月29日下午庆辰法律事务所与基因在线,共同举办了主题为“生技公司如何迈上成功之道? 估值与授权有所不知”的研讨会议暨双方合作签约活动,邀请各界专家针对生技医药专利布局及并购策略进行交流。   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下参与人数达百余人,线上参与人数更是达四万余人。本次会议邀请生技产业估值、授权专业人士、投资方,以及具有实务成功经验公司专家代表,分享专利布局策略、生技公司估值、授权实例,深入探讨生技医药企业如何藉由资本市场的助力,加速技术成熟成功迈向市场化。   庆辰法律事务所与基因在线成功举行合作签约仪式,结合双方专长优势,帮助加速亚洲与美国的生技公司走向市场化,抢先掌握产业新契机。   台湾制药发展协会李芳全理事长致词说道,专利保护在医药领域相当严谨,是促进产业竞争的良好机制,专利布局更仰赖长久、完整规划。     台北市生物产业协会张立言理事长表示,近年中国台湾产业迈向国际市场一大罩门,整体专业布局对于进入全球市场竞争有关键影响力。   华威国际科技合伙人林翰飞分享,过去30年中国台湾经济主要产业包含科技半导体、自行车产业,医药界若类比这两产业,积极掌握上下游整合机会、市场开拓、法规与 IP 布局、争取国际资金,产值有望翻高 2-3 倍。     台湾精准医疗产业协会理事长李钟熙表示,生技医药产业不只有科技与生产制造环节,另外财务投资、法务、智财权不仅不可或缺,也是亚洲生技发展的最大障碍,将来结合产业合作机制与专业知识更有助迈向国际化。     庆辰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侯庆辰律师以《中美医药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 为题演讲,侯律师提到「专利是大国的游戏」,中国大陆专利的价值未来只会越来越高。侯律师除了分享在中国进行专利无效诉讼案例,也仔细介绍可进行专利无效攻击的两大面向:专利内部与外部瑕疵。     台杉投资王佳惠生技基金协理,分享《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 AI 技术,应用在生医领域时的智财管理》议题。王协理介绍许多 AI 与生技结合的成功案例,包括以 AI 纪录细胞长期活动、分子结构技术,创投公司在这类新兴技术看到了投资机会,也让制药或生技公司挖掘更多智财管理的可行性。   此次活动重头戏是庆辰&基因在线的合作签约!基因在线黄富楠执行长表示,庆辰律师事务所对于专利以及医药皆涉略甚深,对于中国大陆产业发展非常了解,希望能透过合作可以为更多公司服务,结合双方专业发展至全球市场。 侯庆辰律师也提到,希望协助中国台湾的生技业者打世界杯,如何赢的关键就是生技技术必须成熟,再加上专利基础、信息曝光两大工具,有助中国台湾生技业者更上一层楼。   康桥资本副总裁郑又仁,从资本层面和我们分享《资本跨界新战略,再掀一波并购风》,郑总对过去二十年全球医疗保健进行分析,和我们讲述亚太市场和中国市场推动医疗支出的宏观趋势、亚太制药市场和中国市场的增长。目前中国制药正从快速跟随者转向创新者,尽管市场目前处于低迷期,但各大制药/生物技术公司的业务表现依然强劲,显示出行业的弹性业务基本面,只有进行重组、优先排序和精简才能求得生存。     活动的尾声,特邀主持人易威生医副总经理/江苏华瀚总经理李悦宁及多位嘉宾展开精彩的 panel discussion。  针对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专利链接制度差异,除了关系到各地区诉讼制度差异、诉讼时程不一,也和司法制度的成熟程度有关。  面临生技投资领域的「资金寒冬」,专家分享从 VC 角度在选择投资标的时会更审慎评估 RD 风险可控性、公司有无国际化发展潜力。此外也有公司不选择传统 VC,而是走用可转换公司债进行募资。  最后,讨论到 SPAC 与传统 IPO 上市途径差异,2020-2021 上半年生技界 SPAC 案件峰值,但随着 IPO 市场回稳,且生技业 IPO 和其他企业相比门槛较低,没有获利要求,未来生技企业选择不同上市途径的倾向值得进一步观察。   论坛圆满结束,庆辰与华讯感谢每一位线上线下支持与参与的观众朋友们! 期待下一次与您相见!

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的產業前景調查

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的產業前景調查

    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主要用於治療及緩解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氣喘等呼吸道疾病。本文透過彙整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的流行病學資料、市場規模預測以及專利申請趨勢的公開數據資料,從三個面向觀察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的發展前景。 在流行病學資料方面,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慢性阻塞性肺病是全球第三大死因,2019年造成323萬人死亡,且近90%的70歲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死亡發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在氣喘部分,2019年約有2.62億人有氣喘問題,且造成46.1萬人死亡。從流行病學資料可見,由於呼吸道疾病患者眾多,可預期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應具有市場潛力。 在市場規模預測方面,根據市場研究公司Acumen「2019-2016 全球吸入型藥物市場預測」報告,到2026年,全球吸入型藥物市場預計將達到415億美元的規模;另根據市場研究公司GII「肺部藥物輸送系統市場:2021年~2026年的預測」報告,肺部藥物輸送系統的市場規模,至2026年預計達到569億美元。從市場規模預測資料可見,市場研究公司樂觀看待吸入型藥物的市場發展,可預期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的市場規模應隨之成長。 在專利申請趨勢方面,根據本公司研究,透過IPC國際專利分類查詢A61M11/00(專用於治療目的之噴霧器或霧化器)、A61M15/00(吸入器)和A61M16/00(以氣體處理法影響病人呼吸系統之器械,例如口對口呼吸;氣管用插管)等技術領域之專利申請案件數量,觀察該些技術領域在六個專利局資料庫(美國、歐洲、中國、日本、韓國與台灣)的專利申請情況[1],發現2015至2020年的專利申請案數量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數量成長約245%。從專利申請趨勢資料可見,越來越多專利申請人積極投入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的專利佈局。 綜上所述,由於呼吸道疾病患者眾多,帶動龐大的用藥需求,可合理預期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的市場規模將持續成長,另從專利申請數量觀察,同樣發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因此我們認為吸入式藥物遞送裝置產業,未來將呈現正向發展的趨勢。

以超9亿美元,科伦博泰许可默沙东又一ADC药物

以超9亿美元,科伦博泰许可默沙东又一ADC药物

  2022年7月26日,科伦博泰宣布与默沙东(MSD)达成合作及独家许可协议,开发一款用于治疗实体瘤的抗体偶联物(ADC)药物。 根据协议内容,科伦博泰将有偿独家许可默沙东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发、生产与商业化该款ADC药物。双方还将对该款ADC药物的早期临床开发进行合作。默沙东将根据协议内容和商业化开发阶段向科伦博泰支付3500万美金首付款、不超过9.01亿美金的各类里程碑付款及相应净销售额提成。根据科伦管线推测,此次授权大概率为 Claudin 18.2 ADC 新药 SKB315。 在此次合作前,科伦博泰于今年5月宣布有偿独家许可默沙东在中国(中国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区域范围内研发、生产与商业化靶向TROP2的ADC药物SKB-264。双方将针对特定早期临床开发计划进行合作,包括探索 SKB-264 单药及联合可瑞达®(KEYTRUDA®,帕博利珠单抗)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潜在价值。该笔交易包括4700 万美元首付款、不超过13.63 亿美元的里程碑付款以及产品上市后的净销售额提成。本次科伦博泰与默沙东再次达成重磅交易,进一步证明了科伦的研发实力,也是科伦新药出海的又一里程碑。 上述许可合作案例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智力资产, 对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拓宽市场空间、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等。  

“医药产业的强国战略”线上论坛成功举行!

“医药产业的强国战略”线上论坛成功举行!

生物医药是攸关人民健康、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性产业,生物技术创新成为医药大国竞争的主战场。2021年12月发布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创新驱动转型的发展目标。为了响应国家生物医药创新,7月20日下午两点,“医药产业的强国战略--技术,资本与知识产权”线上论坛成功举行。                 本次活动由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和北京培优创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办,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华讯(上海)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台湾庆辰法律事务所、健策知识产权顾问南京有限公司承办。   本次活动力邀四位行业专家,共同探讨、交流学习医药产业的强国战略--技术,资本与知识产权,目前我国生物医药创新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从医药大国向强国迈进仍面临制度、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制约。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技术、资本与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庆辰博士分析了药品专利问题的三个利益族群:专利药商、仿制药商、用药大众,并强调任何涉及医药专利的议题,特别是产业化问题,都跟在政策上如何协调以上三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从医药专利强制许可的各个方面来解析,给大家提供了一系列建议。   庆辰法律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澳大利亚)简志洋律师从海外的角度,首先分析了澳洲的医药市场的现状以及“旧药新用”的概念。同时为我们讲述了国际大药厂在走专利布局的时候,很多的第一布会从澳洲切入,那药企选择澳洲作为投资的考量优势又有哪些呢:1.效率高、2.投资回报率、3.专利纠纷。简律师给出“可以好好的使用,变成法律工具”的建议。   第三个讲题,由南京知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多肽首席科学家丁伟博士为大家分享--疫情下国内医药企业的变革。丁博士为我们分析疫情下医药行业发展趋势,从政策层面来看医药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以及对医药企业未来变革的思考。并讲述中医药的破局曙光。   活动的最后,恩然创投合伙人施凯凯博士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创新药研发的发展历程与2022年上半年-IPO市场回顾,从中美错位对比的角度分析创新药市场发展路径,带来当前生物医药行业的基本判断--“历经风雨,回归常态” 。              华讯在知识产权行业中,一直是一步一个脚印的为企业和高校提供优质且专业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希望在国家和政府的带领下,为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出一份力量、作一份贡献。

最高院发布有关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规定

最高院发布有关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规定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范围并细化了裁决规则,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源自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一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2016年3月,我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发出的,包括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和迁出令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虽然人身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浪潮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制度机制和法律适用的不足,是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 最高人民通过多方面的调研,通过发布《规定》清除了人身保护令在受理、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以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二、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三、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规定》列举当事人的陈述、医疗记录等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同时,《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四、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规定》立足于中国惩治家暴的司法实践,回应了社会关切问题。相信其出台与施行必将成为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力量、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On the efficiency of third-party observations submitted to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n the efficiency of third-party observations submitted to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n April 5, 2022,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Doctors of the World submitted third-party observations to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the “EPO”), against two patent applications no. EP3901260 and EP3901261 filed by BioNTech in relation to the same mRNA COVID-19 vaccine.   Doctors of the World observed that these patent applications did not meet the inventiveness requirement set forth in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claiming that “BioNtech has simply applied a knowledge derived from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art and science of mRNA vaccines and coronavirus vaccination – knowledge acquired through the work of researchers from the public sector and universities- directly to a new virus, the Sars-CoV-2”.   To support the foregoing claim, the organization cited prior art showing that (1) the association of a mRNA and a lipid nanoparticle had already been described in the case of a candidate mRNA vaccine against the HIV, while the sequence of the Sars-CoV-2’s spike protein had already been decoded by Chinese researchers in January 2020; and (2) the production of vaccines against coronaviruses through the stabilization of the spike protein in an optimal antigenically condition thanks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wo proline amino acids had already been described.   These arguments put forward by Doctors of the World have produced the desired results, as BioNTech subsequently modified the scope of the patent claims to include one lipid nanoparticle only. The organization welcomed this outcome, which “opens up opportunities for manufacturers to produce affordable Covid-19 vaccines all around the world”.   This case, which received little media coverage, is a great illustration of the efficiency of the EPO’s third-party observation system. This system allows third parties,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to present ob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invention to which the application or patent relates.   Third-party observations must be filed in writing in English, French or German, and must state the grounds on which they are based. Without delay after filing, they are transferred to the patent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who is given th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Generally speaking, third-party observations ar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proceedings, unless they have been received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same. Hence, they are a powerful tool to influence patent application proceedings, and get patent applicants to modify their patent applications or even be refused grant approval.

足球场上的专利战:巴萨可能因使用 Supponor 的“侵权技术”而支付 3000 万欧元

足球场上的专利战:巴萨可能因使用 Supponor 的“侵权技术”而支付 3000 万欧元

  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简称巴萨,Barça)可能会因为使用 Supponor 的技术而支付巨额费用。慕尼黑专利法院裁定,巴萨使用 Supponor 的电子外围广告技术,被裁定非法侵权。巴萨供应商Supponor被指控窃取了 AIM Sport 开发的技术。AIM Sport为其他足球俱乐部(塞维利亚、皇家马德里)的供应商,并且是 Supponor 的直接竞争对手。   这项对巴萨的裁定源于 Supponor 和 AIM Sport 之间的专利战。瑞士公司 AIM Sport 对 Supponor 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Supponor 是一家提供体育场馆电子周边广告解决方案的英国-芬兰公司。慕尼黑专利法院在 3 月底做出了裁决(案件编号:7 O 13502/20),裁决结果有利于 AIM Sport。正因如此,Supponor 不能再将其基于硬件的技术用于德国体育场的电子周边广告。除此之外,AIM Sport 也在对Supponor的最新产品 Supponor Air 采取诉讼行动。   法院认定,Supponor 侵犯了AIM Sport的专利 EP 32 95 663,该专利涵盖了图像数字迭加技术,也就是“将图像数字信息叠加到另一个图像上”。 这项外围广告技术可以在 LED 板上放置特定区域的广告。当德甲联赛在国际上直播时,广播公司可以针对区域目标群体调整虚拟周边广告。也就是说,体育场板上的图像是可以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单独修改,使用广播信号中的数字信息叠加。例如,德国的观众可能会看到德国啤酒的广告,而西班牙的观众则可能会看到西班牙啤酒的广告。   法官判处 Supponor 在德国停止销售、支付损害赔偿金,以及提供涉案信息并销毁产品。法官在平行诉讼中禁止体育运销商 Sportfive使用该技术(案件编号:7 O 648/21)。Sportfive在虚拟营销方面与 Supponor 密切合作,并在全球推广广告空间。法官还要求 Sportfive 提供相关信息并支付赔偿金。   外围广告技术需要使用体育场的摄像机和其他设备。德国足球联盟(Deutsche Fußball Liga, DFL)在 2018/19 德甲赛季批准使用了 Supponor 和 AIM Sport 的这些技术;而其他国家的足盟也使用该技术。而就在慕尼黑专利法院裁决的前两天,德国足球联盟还批准了Supponor Air,这使该案更具爆炸性。虽然Supponor Air为最新一代的技术,其技术是完全基于软件。然而,尚不清楚慕尼黑的裁决范围是否也涵盖了德甲联赛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的 Supponor Air。AIM Sport 方面认为 Supponor Air 侵犯了专利EP 663,他们可能会在下一步尝试打击 Supponor Air。   两家公司之间的这场专利大战涉及庞大的体育商业利益。尽管其他运动赛事同样可以实施两家公司的技术,但单就足球的广告市场估计价值近 1 亿欧元,其中重点在于利润丰厚的足球转播业务,Supponor 和 AIM Sport 都提供了这项技术。Supponor针对EP 663提出专利无效。两家公司将在 7 月中旬再次王见王,届时 AIM Sport 的 EP 663将进入相关程序。而在今年10 月,这两位竞争对手将在英国法院对峙,以争夺外围广告技术在英超体育场的使用。   这场专利战不仅影响了使用两家公司技术的德甲俱乐部,也影响了其他欧洲球会俱乐部。以前使用Supponor技术的球会需对使用非法技术所获得的利润负责,其价值每年可能超过1000万欧元。而2019年起使用Supponor的外围广告技术的巴萨,通过这项广告技术并利用区域赞助业务,以数以百万欧元计的巨大效益增加俱乐部的收入,巴萨面临着可能需要承担超过三千万的赔偿。

中药行业大有可为 多家公募正布局中药ETF

中药行业大有可为 多家公募正布局中药ETF

近年来,中医药相关利好政策不断出台,中医药产业迎来发展红利期。作为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基金公司也在密集布局中药主题产品,尤其是指数型基金。 对于积极布局中药赛道相关产品的原因,多家基金公司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看好中药行业的投资价值,二是为普通投资者参与中药赛道提供便利的投资渠道。今年6月份以来,富国、招商、汇添富基金纷纷申报跟踪中证中药指数的中药ETF产品,此前,已有华泰柏瑞基金、鹏华基金、银华基金等公司申报相关产品,若上述产品最终获批,首批中药ETF基金将正式面世。 谈及基金公司申报中药ETF产品的原因,招商国证生物医药基金经理许荣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主要缘于当前市场上中药相关产品相对稀缺,中药产业具备不同于其他医药细分赛道的发展逻辑等。” 恒生前海消费升级混合基金经理、医药研究首席鲁娜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受益于政策利好,中医药行业进一步扩容,相关投资价值十分突出,这也是多家公募基金申报中药ETF的主要原因。”“若中药ETF产品获批,对于投资者来说有两大好处。一是降低投资中药行业的难度。中药行业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专业度高,行业发展快,产业链延伸较长,行业细分也较为复杂。二是分散投资风险。相较于单只个股,ETF产品的波动更小。” “不过,医药行业整体专业度高、行业更新发展快,不同细分赛道差异化也较为明显,投资者投资相关品种时需仔细甄别产品的具体投资方向,同时,可更多关注产业以及核心企业相关动态情况。”许荣漫对记者表示。 展望中药板块未来发展,鹏华基金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基金经理张羽翔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此之前,中药板块经历了一段迷茫期和困境期,2022年有望迎来反转;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中药发展,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在医药整体板块估值回调的大背景下,中药板块作为低估值板块,有望迎来估值重塑;预计此轮中药行情具有中长期可持续性。中药具备消费品和保健品属性。当前,在中老年人群医疗和保健需求日积增长、居民消费升级等因素驱动下,中药行业持续发展,未来中药行业大有可为。”

做销售废话要少,知识产权顾问在于说理。

做销售废话要少,知识产权顾问在于说理。

笔者不才,认为不同行业的销售都有自已的特点。 可以分为:一本正经、情绪渲染、胡天鬼扯。 高端业务会灵活切换,普通业务只会一种。 顶端的华尔街之狼有一个共同点:废话少。 “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过多的废话,会让自已陷入一个不利的局面。 真正的业务高情商是什么? 过分强调巧言令色、八面玲珑。笔者最嗤之以鼻! 真诚、真挚、真心。才是最重要的,因为这个时代太稀缺。 知识产权销售,会更容易让人产生聊天兴趣。 理由很简单,一家企业刚成立的必经之路就是商标申请,产品研发立项需要申请专利。 我们是把客户阁楼上的林布兰找出来,挖掘价值,找到未来的卖点。 挖掘价值的行为笔者更同意另一种叫法:说理。 专利文件的撰写、审查意见的答复,客户的咨询提问,专利法意见的解释,无效业务陈述与辩论,都是摆事实讲道理,论证才更具有说服力。 说理如何具有说服力,这也是笔者会在未来同各位一起深讨的另一个复杂知识点:逻辑。如审查员常用的“与”、“或”、“非”是属于数理逻辑,电学代理人常见的逻辑门电路。 专利销售的表达逻辑也很重要,你能否把概念说清楚。 如“include”和”comprise”,多数国外案件代理人时常分不清这二者之间的微妙含义,前者是技术方案的并列情况,后者是用于表达属于某技术方案内的情况。 还有在专利答复过程中,我们会聚焦审查员不分主次的逻辑问题,而不是漫无目的来回拉扯。如建议采取”一些A是B”常见的不周延判断撰写手法,能够为技术方案达到充分解释。 从事专业顾问是一段艰辛流程。笔者特别喜欢周鸿祎的一段视频“每个人其实都应该有一种创业的心态,创业代表什么,你要改变自已的现状,希望你不要满足眼前的庸庸碌碌,用创业的心态去就业,接受历练,经历摔打。 毕业后有幸在华讯从事专利顾问服务。 时至今日,也会“改了再犯”一些工作不好习惯。 但华讯自始至终相信、鼓励每一位员工发挥特长。 温和对待员工,会第一时间听取员工的想法, 周末如无紧急特殊事情不会打扰员工休息。 能加入华讯,真好,谢谢。

华帝四次侵犯美的洗碗机专利

华帝四次侵犯美的洗碗机专利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针对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诉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洗碗机专利侵权案件又做出了新的一审判决(2021)浙01知民初544号,判令华帝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美的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326162.X“洗碗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美的共计310万元。 而据此前报道,早在2018年11月,美的就曾对华帝侵犯其“ZL201420653275.0”洗碗机专利权一案提起过诉讼,该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华帝构成侵权,并赔偿美的60万元。接着在2020年8月,美的又对华帝侵犯其ZL201320169306.0洗碗机专利权一案提起了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美的专利号:“ZL201320169306.0”、专利名称:“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专利权的洗碗机产品,并赔偿美的60万元。其次就同一专利(ZL201320169306.0),前不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美的诉华帝洗碗机专利侵权案件再次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华帝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美的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美的100万元。 从华帝多次侵犯美的洗碗机的案件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创新发展重要保障的新时代下,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终究是要靠技术的不断创新与积淀,否则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趋势下,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与此同时,在面对竞争对手恶意侵权的情况下,还需要学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订草案,对女性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订草案,对女性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近日来,在河北发生的一起针对女性实施的人身伤害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热烈的关注。妇女在生理特点上要明显弱于男性,建设一个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氛围是衡量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尺度。我国在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等内容上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1082条还通过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对女方在婚姻中特定时期作出了特殊保护,第1087条规定了离婚时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照顾女性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妇女在职场中的竞争力和安全;立法机关还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专门的法律,对女性的人身、人格及财产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对女性权益保护作用最突出的是《妇女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国法院公开的数据,近五年来,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相关的司法案件达到了1257件。 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该草案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从结构上看,对人格权和人身权利的条款增加最多,增加了“救济措施”的独立章节,增加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和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从内容上看,比现行法律增加25条,增补、细化60多处条款。其中,该草案第25条对性骚扰的行为以及救济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下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性骚扰:1、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2、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3、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 语音、视频等; 4、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受害女性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草案第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的责任,第31条规定了妇女遭受侵害或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妇女权利,尤其是妇女的人身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实现男女平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订草案对女性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该法案的最终修订必然能建立为妇女建立安全、平等的社会生活环境。我们期待相关的立法机构能制定更具体的措施,对权益受损的妇女,特别是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救助。我们也期待政府机构能为受害女性提供各种切实的服务和支持,如法律服务、身心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喜报!侯庆辰博士受聘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

喜报!侯庆辰博士受聘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

6月5日下午,在著名学府东南大学120周年校庆之际,华讯创办人侯庆辰博士被东南大学法学院聘任为研究生兼职导师。   东南大学法学院熊樟林副院长宣读新聘兼职导师名单,欧阳本祺院长为新聘兼职导师颁发聘书。   教育是强国之路。侯庆辰博士继担任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兼职副教授之后,此次又受聘于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这是华讯与高校的又一次深度合作,对于拓宽高校合作领域、深化法学建设内涵具有重要意义,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Latest news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Latest news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In two decisions dated 25 April 2022,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announced the suspension of the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rogramme betwee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nd both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SPATENT”) and the Eurasian Patent Office (“EAPO”).   The ROSPATENT is a Russian governmental agency “responsible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utility models, industrial prototypes, computer software, databases and topology of integrated circuits,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ppellations of origin of goods.” The agency is also in charge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issues pertaining to the control, supervision and provision of government services in the ar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EAPO grants uniform patent protection to inventions in the territory of nine state members to the 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 through a single patent application procedure. State members includ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but also the Turkmenistan,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the Kyrgyz Republic, and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Since 25 April 2022, the EPO no longer grants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requests where such requests are based on work performed by the ROSPATENT or the EAPO. In addition, PPH applications based on work performed by these two patent agencies and submitted to the EPO before 25 April 2022 have been stripped of their PPH status and have returned to the regular processing and examination queue.   These decisions were made in retaliation for the Russian military invasion of Ukraine. They echo a similar decis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effective since 11 March 2022, to “no longer grant reques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Globa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GPPH”) at the USPTO when such requests are based on work performed by ROSPATENT as an 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 under the GPPH” and to “remove the GPPH status [of applications based on work performed by ROSPATENT] and return those applications to the regular processing and examination queue.” 

台积电连续两年成为美国第三大专利申请人

台积电连续两年成为美国第三大专利申请人

  台积电,知名的Apple芯片供应搭档,自2019年位列美国第三大专利申请人。除此之外,在IFI CLAIMS网站“2021年前50名美国专利申请人”排行榜上,台积电排名第四,而三星、华为和苹果则是分别排名第二、第五和第七名。   截至2022年5月,台积电的全球专利申请总数已超过7.5万件,其中授权总数超过5.2万件。台积电连续2年在美国专利申请数排名第三,而在台湾则是连续6年专利申请数蝉联第一。   在专利质量方面,台积电在2021年全球专利授权率高达99%;其中美国专利的授权率达到100%,于前10大专利权人中名列第1,持续强化技术领先地位与商业竞争优势。   台积电表示,公司内部以专利与营业秘密双轨保护研发创新及营运发展。台积电智慧财产处建立了「专利管理全体系」,透过布署、申请、维护、运用及侵权对策5大策略全方位掌握专利版图。此外,台积电特别设立了各式奖项以激励员工创新并提高发明质量。   另一方面,台积电在2021年以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了台湾经济部工业局的“智慧财产管理制度验证(TIPS)”,首次申请即成功取得AAA最高等级,并于2022年获颁证书,成为TIPS实施以来首家且唯一获此殊荣的公司。

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是对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大小甚至权利的有无进行再次认定的程序,决定着专利权的保护基础,一直备受社会关注。4月26日,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正式发布。 案例1.“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01820481.3)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埃科特莱茵药品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正大天睛制药有限公司。本案涉及的药品马昔腾坦,是首个获批用于治疗肺动脉高压的口服制剂。本案系仿制药申请人在提交仿制药申请后,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马库什化合物和具体化合物优先权的认定、表格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补充实验数据以及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等。 审理结论: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药物化合物审理的典型案例,对于优先权的认定、表格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以及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2.“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发明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1180056716.8)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无效宣告请求人:刘奕彤。本案涉及的玛巴洛沙韦是目前获批的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单剂量口服抗流感药物。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能否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如何准确评价说明书对技术效果的公开以及结构类似的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等法律问题。 审理结论: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准确评价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效果以及马库什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具有借鉴意义;还阐述了对于“结构类似但用途不同的化合物”,在创造性评判时应当对现有技术提供的机理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考察,如果其与涉案专利的作用机制缺乏内在联系,则不能从中获得对化合物结构改进以实现不同用途的技术启示。 案例3.“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1010523284.4)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为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案件复杂度高,口头审理后,请求人提出了撤案声明。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当请求人提出了撤案请求时,审理程序是否终止,即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审理结论: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当事人撤回其请求但审理程序可以不终止的法律规定进行诠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案例4.“左心耳封堵器”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1310567987.0)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蔡景莉。本案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权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是其中一件。本案审理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相关现有技术证据。专利权人则主张请求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属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因而涉案专利应享有“新颖性宽限期”,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审理结论: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进行诠释,充分论述了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能否享受现有技术豁免的认定思路,明确对于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形,如果证据能够表明专利权人在已经知晓情况后两个月内仍未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则不能享有新颖性的宽限期。决定强调,专利权人在知晓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技术内容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声明义务。 案例5.“轴流风轮”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0710026747.4)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格力、奥克斯是国内空调行业的三大竞争巨头,他们之间的专利纷争不断,本案为格力对美的提出的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所涉及的用于空调外机上的轴流风轮对空调效能具有重要影响,是三家企业专利大战的关键专利之一。 审理结论: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单方委托鉴定报告证据效力的认定,同时,对采用参数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与使用公开证据的技术比对提供了审理思路。   案例6.“图像传感器CS3825C”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登记号:BS.175539928)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珠海市矽旺半导体有限公司,撤销意见提出人:深圳市芯智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涉及多个撤销条款,包括有关保护客体的条例第二条,有关独创性的条例第四条,有关申请登记期限的条例第七条。 审理结论: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诠释了专有权保护对象、独创性审理范围以及申请登记期限的判断规则,对布图设计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7.“仪表机壳”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1030122941.5)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中间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判断主体的确定,以及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规则。 审理结论: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阐明了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分析了各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权重。 案例8.“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1521112402.7)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二是作为技术改进点的多个结构特征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审理结论: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新能源领域结构类产品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决定强调,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对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在准确认定涉案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案例9.“用于治疗潜伏性结核的喹啉衍生物” “取代的喹啉衍生物在治疗耐药性分枝杆菌性疾病中的用途”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1210507318.X、ZL200580017016.2)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詹森药业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王立群。本系列案涉及两项专利权,该两项专利涉及全球45年来首个抗结核药物“贝达喹啉”。本系列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对权利要求特定技术术语的理解、如何考量说明书实验数据,以及对医药用途发明改进动机与合理成功预期的判断等。 审理结论: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在医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准确评价是否存在“合理的成功预期”。 案例10.“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专利号:ZL201920390483.9)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浙江天雁控股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孟祥麟。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举证责任、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确定、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以及实用性的判断等诸多法律问题。 审理结论: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明晰了在核实证据优先权时,本国优先权文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获取途径。同时,本案还诠释了对实用性意义上“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理解,以及对微信聊天记录、展会等不同类型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The 2021 patent index targets current patent statistics and trends in Europe

The 2021 patent index targets current patent statistics and trends in Europe

The EPO acts as executive body for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 an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that was set up on 7 October 1977 on the basi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to “strengthe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States of Europe in respect of the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and establish a single procedure for the grant of patents abiding by certain standard rules.

Chile is the first country to pass neurorights law

Chile is the first country to pass neurorights law

On October 25th, 2021, the Senate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unanimously approved a bill to amend the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brain rights or “neurorights”. Chile became the first nation to have a constitution in force that explicitly addresses the challenges of emerging neurotechnologies. 

消费公益诉讼赔偿的新路径

消费公益诉讼赔偿的新路径

消费公益诉讼,是指由于商品生产者、服务经营者的不法或不合理经营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可能对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威胁,使整个社会的正常商业秩序和消费者公众利益遭受或者存在侵害威胁之时,国家机关、相关的消费者团体组织或者消费者个人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Lifetech's Absorbable Stent Completes First Implantation in the US

Lifetech's Absorbable Stent Completes First Implantation in the US

This time, the patient who received the IBS Angel implant was only 7 months old, had Tetralogy of Fallot and had undergone surgical revision surgery. The child developed right ventricular outflow tract obstruction not long ago, and timely surgical intervention was required. Considering the patient's medical history and age, repeat surgery would cause huge surgical trauma and extremely high surgical risk, so stent implantation was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suitable treatment for this patient.

冰墩墩侵权事件下的知识产权

冰墩墩侵权事件下的知识产权

随着北京2022冬季奥运会的落幕,不仅不少诸如:“青蛙公主”谷爱凌、“小栓子”苏翊鸣、“冰上飞人”高亭宇等优秀运动员被众人熟知,而且本届奥运吉祥物冰墩墩也实现光速出圈,爆火全网,一跃成为顶流中的顶流,全网一墩难求,然而冰墩墩爆火的背后,侵权事件却屡禁不止。

患者在法国不能提出药品专利无效诉讼

患者在法国不能提出药品专利无效诉讼

许多患者长期服用甲状腺药物优甲乐。而在2017年,默克在法国推出了新配制的药物,但是患者无法接受新的甲状腺药物,因为服药后常伴随着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副作用。而由于对新配方知之甚少,数千名患者未能成功起诉默克。

“SPAC”是否将助力创新药企上市

“SPAC”是否将助力创新药企上市

在创新药IPO不断破发的背景下,交易所对于新上市的创新药企业也审查也更加严格,今年新上市的创新药企业寥寥无几,去年底,创新药领域一家龙头企业科创板上市首日即破发,更是让市场对这一板块的投资情绪近乎降至冰点。而近期在港交所大力推广SPAC的情况下,天境生物、鼎珮资产管理等联合发起SPAC,这将会是创新药上市融资的新希望吗?

FDA Breakthrough Therapy Designation for Pfizer's RSV Vaccine

FDA Breakthrough Therapy Designation for Pfizer's RSV Vaccine

“Today’s decision is a pivotal next step in our path towards potential regulatory approval for our maternal RSV vaccine candidate and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our efforts to help address the detrimental impact RSV disease has on infants,” said Kathrin U. Jansen, Ph.D., Senior Vice President and Head of Vaccine Research & Development at Pfizer Inc. “If approved by the FDA, this maternal immunization has the potential to be the first vaccine candidate to help protect infants in their vulnerable first months of life from disease caused by this highly-contagious virus. We look forward to our ongoing dialogue with the FDA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maternal RSV vaccine candidate.”

泽布替尼新适应症上市申请获FDA、EMA受理

泽布替尼新适应症上市申请获FDA、EMA受理

泽布替尼(zanubrutinib,商品名:百悦泽)是中国百济神州自主研发的抗癌药。是一款强效布鲁顿氏酪氨酸激酶(BTK)小分子抑制剂,作为单药或与其他疗法联合用药,在多种淋巴瘤治疗中开展临床试验。

 China and Huawei top in 2021 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volume

 China and Huawei top in 2021 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volume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showed that China ranked first in global patent application volume in 2021 for the third consecutive year.  

关于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关于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关于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当前,北京冬奥会赛事仍在有序进行中,但关于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已全面开启,已形成了商标、版权、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四位一体的保护方式,确认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特聘专家刘岩说“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移交,得到国内外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介绍,冬奥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主要有3个,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版权商标诉讼部负责人刘一舟说,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会徽、吉祥物、体育图标、火炬、口号等。就大家喜爱的冬奥会周边产品来说,如带有奥运会和残奥会会徽、吉祥物及相关权益的产品,仅有获得奥组委授权的特许生产商、特许销售商才有权设计、生产和销售。而获得相关授权的生产商、零售商、零售店的名录也在奥组委的官网上明确公示,相关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可以留心关注。陈绍玲提醒道“奥林匹克标志不是商标,而是《条例》专门立法保护的对象。商标有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但奥林匹克标志并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可以获得全类保护”。 哪些行为会涉及冬奥知识产权侵权?例如,商品包装上印制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或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广告中使用“奥运”二字或“北京2022”等字样,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则都是侵权行为。刘一舟举例说,非冬奥会赞助企业常见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传播带有冬奥会元素的短视频;在宣传海报上使用冬奥会的相关标志;冬奥选手为其代言人,同时在代言活动中使用冬奥会相关元素等;制造、销售假冒冬奥会标志的商品;抢注冬奥会相关口号、标识等。 高水平保护奥运会知识产权,是我国在申办冬奥会时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再次展现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窗口。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说“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发挥核心推动作用,没有知识产权,即没有现代体育产业。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资产,维护体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体育产业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绝味”商标维权

“绝味”商标维权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绝味鸭脖”母公司,成立于2005年,其名下“绝味”商标在2009年注册于29类食品上,于201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Disney's patent for virtual world simulator for theme parks as the first-step jumping into the metaverse realm

Disney's patent for virtual world simulator for theme parks as the first-step jumping into the metaverse realm

Disney is an American multinational entertainment and media conglomerate headquartered in the U.S. The company established itself as a leader in the American animation industry before diversifying into live-action film production, television, and theme parks. Furthermore, Disney is famous for pushing the envelope regarding theme park technologies.

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携手南京审计大学等六家单位共同成立南京审计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

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携手南京审计大学等六家单位共同成立南京审计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

为了促使刑事涉案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做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时警示潜在的违法违规企业守法经营,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20年3月起稳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在中国发起专利诉讼的外企之地理分布

在中国发起专利诉讼的外企之地理分布

上一期推送中我们提到,原告被告都是外企,他们却纷纷选择来到中国提起专利诉讼(点击蓝字回顾原文),从中可以了解到: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专利诉讼的主战场。那么,这些外企来自哪些国家呢? 从发明专利案件数量来看,过去十年间,以日本企业提起的发明专利案件数量最多,德国位居第二,美国排名第三。其中,戴森(Dyson Technology)的诉讼官司大幅提升了英国的排名,37件发明专利案件中占了28件。 日本公司为原告的数量排名第一其实并不意外。日本的地理位置上很靠近中国,这使日本企业更了解中国市场,且很可能产生利益竞争关系。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这些企业在中国提出诉讼的可能。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同样是邻居的韩国企业提出的诉讼数量极低,在专利战略上远不及日本积极。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日本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地区专利的积极申请者,这意味着他们已经积累了大量适合提起诉讼的组合。另一方面,韩国企业可能在此年代没有布局中国,因此没有那么多的专利可以出击,故而出现了这样的极其明显的对比。

Ruige Pharmaceutical's New Generation of CDK2/4/6 Small-molecule Inhibitor Receives FDA Approval for Clinical Research

Ruige Pharmaceutical's New Generation of CDK2/4/6 Small-molecule Inhibitor Receives FDA Approval for Clinical Research

Established in 2018, Ruige Pharmaceutical is committed to the fields of tumors, autoimmunity and metabolism, and develops "first-in-class" and "best-in-class" innovative drugs with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cently, Ruige Pharmaceutical announced that its new generation of CDK2/4/6 small- molecule inhibitor RGT-419B has been received FDA approval for clinical research. RGT-419B is a new-generation tumor-targeted inhibitor with an optimized kinase activity spectrum. It is expected to improve the safety of currently approved CDK4/6 inhibitors and overcome resistance to these inhibitors. These inhibitors are used in combination with endocrine therapy to treat patients with premenopausal/postmenopausal hormone receptor positive (HR+) and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 negative (HER2-) advanced or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In cell model experiments, RGT-419B showed single-drug activity, which has a greater inhibitory effect on the growth of estrogen receptor positive (ER+) tumor cells. In ER+ breast cancer cells resistant to currently approved CDK4/6 inhibitors, RGT-419B showed complete inhibition of cancer cell proliferation. In these experiments, when RGT-419B is used in combination with a 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degrader or PI3K signaling pathway inhibitor, its inhibitory effect on tumor cells is further enhanced. As a single agent and used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approved therapies, RGT-419B will initially be developed for the treatment of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 negative (HER2-), ER+ breast cancer patients who have primary or acquired resistance to CDK4/6 inhibitors. With the widespread adoption of CDK4/6 inhibitors in clinical practice, patients with refractory and relapsed patients are becoming larger and clinically significant unmet medical needs. The clinical development project of RGT-419B will solve this resistance to CDK4/6 and other hormone receptor modulating therapies, and provide new opportunities for improving the survival and quality of life of patients with advanced breast cancer. RGT-419B is the first of many innovative oncology drugs being developed by Ruige Pharmaceutical. Founder and CEO Dr. Qiu Xiayang said: "This milestone marks the successful entry of Ruige Pharmaceutical into the field of tumor treatment. We have found the best choice for multiple CDKs through our self-developed AI-assisted new drug development CARD platform. Successfully promoted innovative drugs to enter the clinical development stage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same time, we are very excited that this opportunity can bring new and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options to many breast cancer patients around the world.

台湾华讯入驻台湾国际半导体大会

台湾华讯入驻台湾国际半导体大会

此次大会全称为台湾国际半导体展(SEMICON Taiwan 2021)由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主办。

华讯参展2021云上南京软博会

华讯参展2021云上南京软博会

华讯一直行走在软件信息的专利顾问服务前沿,紧跟软件信息产业发展的脚步,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最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为中国软件信息产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原告被告都是国外企业 他们竟纷纷选择到中国提起诉讼?

原告被告都是国外企业 他们竟纷纷选择到中国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有趣的趋势:由于种种原因,国外企业纷纷选择在中国提起专利诉讼,起诉非中国企业。

数据抓取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

数据抓取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

征文!这里是2021年第一届上财知识产权法律写作竞赛

征文!这里是2021年第一届上财知识产权法律写作竞赛

本次活动截稿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稿件请投递至邮箱:wenqian.li@chinaipic.com,投递时请在邮件主题标明:学校+姓名+联系方式。 活动从即日起开始,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加!

征文!这里是2021东南大学法律写作竞赛

征文!这里是2021东南大学法律写作竞赛

本次活动截稿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稿件请投递至邮箱:wenqian.li@chinaipic.com,投递时请在邮件主题标明:学校+姓名+联系方式。 活动从即日起开始,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加!

小熊电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获赔18万、二审驳回起诉

小熊电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获赔18万、二审驳回起诉

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广州汇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人工智能在德国作为专利发明人的解决方案

人工智能在德国作为专利发明人的解决方案

C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be registered as an inventor? As Stephen Thaler, the owner of Dabus, succeeded in letting AI be recognized as an inventor in South Africa and Australia, the challenge has transferred to Europe. In September, the UK court rejected the notion that the AI system Dabus is an inventor in its own right. However, after Thaler failed the appeal in the UK, the situation became a little different in Germany. The German Federal Patent Court gave a solution. The decision pointed a way forward in the debate surrounding how inventions created by AI can be correctly registered. The person behind the process must be named as the inventor on the inventor form, and this may be supplemented by the AI system. Patent authorities and courts around the globe have dealt with the inventions of Dabus. The German Federal Patent Court has now come to a pragmatic decision over DE1020191281202. According to the court, the listed inventor must be a natural person, even if the AI has identified both the problem and the solution. At the same time, however, the AI system itself can be additionally named. There is also a great deal of academic interest in the proceedings because of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AI in the invention protection. Following the decisions in Germany and the UK, the patent scene awaits the hearing at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n 21 December 2021. Reference: https://www.osborneclarke.com/insights/court-appeals-dabus-decision-highlights-debate-patents-ai-derived-inventions 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german-federal-patent-court-points-to-solution-for-dabus-inventions/ https://www.pinsentmasons.com/out-law/news/german-court-considers-ai-generated-inventions 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uk-court-of-appeal-opinion-diverges-on-dabus-and-patenting-ai/

从《梅艳芳》被诉侵权事件看商标

从《梅艳芳》被诉侵权事件看商标

一代歌坛天后芳华绝代,谢幕后身后事却落得一地鸡毛,让人唏嘘不已。

征文!2021华讯杯法律写作竞赛开始了

征文!2021华讯杯法律写作竞赛开始了

本次活动截稿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稿件请投递至邮箱:wenqian.li@chinaipic.com,投递时请在邮件主题标明:学校+姓名+联系方式。 活动从即日起开始,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加!

Zhongsheng Pharma: Holding subsidiary obtains international patent certificate

Zhongsheng Pharma: Holding subsidiary obtains international patent certificate

Zhongsheng Pharma: Holding subsidiary obtains international patent certificate Recently, Zhongsheng Pharmaceutical (002317.SZ) issued an announcement that Guangdong Zhongsheng Ruichuang Biotechnology Co., Ltd. (referred to as "Zhongsheng Ruichuang"), a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has received patent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d the Japan Patent Office. Among them, the certified patent ANTI-INFLUENZA VIRUS PYRIMIDINE DERIVATIVE is a compound patent of the ZSP1273 project, an innovative drug developed by Zhongsheng Ruichuang for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influenza A and human avian influenza, and belongs to the core patent of the project. The ZSP1273 project is the first small-molecule RNA polymerase inhibitor approved for clinical trials in China for the treatment of influenza A. A phase III clinical trial for the treatment of adult simple influenza A is currently underway to further confirm its efficacy and safety. ZSP1273 granules have obtained the "Notice of Drug Clinical Trial Approval" issued by the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NMPA), and are actively preparing to carry out phase II clinical studies of simple influenza for children. Another certified patent for the amorphous form of a pyrrolidine derivative as a PPAR agonist and its preparation method is the crystal form patent of the ZSP0678 project, a class of innovative drugs deployed in the field of liver diseases by Zhongsheng Ruichuang, which belongs to the core patent of the project. ZSP0678 is an innovative drug developed by Zhongsheng Ruichuang for the treatment of non-alcoholic steatohepatitis (NASH) and primary biliary cholangitis (PBC) with a clear mechanism of action and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present, the clinical trial of ZSP0678 tablets for the treatment of NASH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NMPA, and it is in the stage of writing the summary report of the phase I clinical study. The clinical trial of ZSP0678 tablets for the treatment of  PBC for new indications has obtained the "Clinical Trial Notice" issued by the NMPA, and the clinical trial work will be organized and implemented as planned. Up to now, the compound patent of the ZSP1273 project has been granted patents in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South Korea, Australia, New Zealand, Russia, Singapore, South Africa,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other countries/regions; The crystal form patent of the ZSP0678 project has obtained patent authorization from Australia, Russia,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regions, and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company's innovative drug project is gradually improving.

“太平鸟”抄袭风波涉及的知识产权

“太平鸟”抄袭风波涉及的知识产权

近日,太平鸟因屡陷抄袭风波而被冲上热搜,曾一度被评为国货之光并转型成功的太平鸟再次被推向公众审判台。太平鸟企业因抄袭而产生的一次次纠纷属于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具体涉及的是服装著作权的问题。 在著作权意义上,服装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目前服装市场上一些定型化的大类服装;第二类是指具有欣赏性的时装艺术服装。对于第二类,它一般是由专门的服装设计者设计,表达着特定的思想与情感,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类服装设计中的设计图纸包含服装设计效果图和服装框架图。服装设计效果图能够归于绘画作品类开展保护。而具备独创性的服装框架图可归于图型作品和实体模型作品开展保护。但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作品一经完成则自动受保护,无需登记注册,但同时也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导致原创设计者怠于维权。 为了后期更有效地积极维权,原创设计者可及时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虽然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是在侵权发生时,著作权登记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可提高维权效率。但在维权过程中,还有一关键问题困扰于设计者,即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侵权,有些人认为只要存在几处设计上的不同就可以规避侵权,该认知会一定程度的助长抄袭现象,也会极大损害原创设计者的合法权益。对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相似”,即后一作品的作者有机会接触到前一作品,且后一作品与前一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构成实质相似。其中,著作权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的判断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判断类似,也需要从普通公众的视角出发进行判断。若有需要,可依托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及其专业运用,寻求最优的维权方式。 为了整个服装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原创设计者的积极维权,还需要提高行业内对版权的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服装企业在发展中,应增强研发力度,回归设计本身,注重独创性设计,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

侯庆辰博士受邀赴上海财经大学进行学术报告

侯庆辰博士受邀赴上海财经大学进行学术报告

2021年11月18日,侯庆辰博士受邀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写作竞赛作一场相关学术报告。 侯博士分享的主题为“美国法与大陆法比较,及美国求学就业经验分享”。 活动上,侯博士首先用“四个角色”的形式进行了自我介绍。 紧接着引出分享重点:法律写作。并从法律写作的目的、核心、切入点、东西方对比等方向,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引导在场师生一起进行了有意义的思考。对于如何学习英文法律写作这样切实的问题,侯博士也给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读判决书中学习。这一部分的末尾,侯博士还从对比角度分享了对大陆法和美国法的一点感触。 最后,侯博士结合自身体验,毫无保留地分享了“美国求学与就业经验”,为诸多学子提供了宝贵的未来道路指引。

诺华1类新药ABL001在中国启动3期临床

诺华1类新药ABL001在中国启动3期临床

慢性髓系白血病(CML)是一种起源于多能干细胞的髓系增殖性肿瘤,其特点为外周血中粒细胞显著增多,导致贫血、出血、多器官感染浸润等症状。CML在中国的发病率为(0.39~0.99)/10万,中位发病年龄为45~50岁,该病病程发展缓慢,可分为慢性期、加速期和急变期。且在部分CML患者中,可找到费城染色体和/或BCR-ABL融合基因。 虽然目前有多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可用于治疗CML,但是对于疾病复发的患者,可能会出现对后续TKI疗法产生耐药性或不耐受的问题,因此,需要为CML患者寻找一种新的治疗选择。 早在10月底,FDA就已批准诺华(Novartis)1类新药ABL001(asciminib)上市,用于治疗处于慢性阶段的费城染色体阳性CML患者,他们此前接受过两种以上TKI的治疗。 截止到11月15日,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诺华也在中国启动了ABL001治疗新诊断的费城(Ph)染色体阳性CML慢性期成年患者的3期临床。 公开资料显示,ABL001是一款ABL1变构抑制剂。变构效应是指:蛋白质通过与配体或者其他蛋白质结合,发生结构的变化,从而改变生理功能的效应。在各种调节蛋白构象的方式中,变构效应直接、快速、有效。 具体的,ABL001的作用机制是模仿自然界中通过增加脂质链尾(肉豆蔻酸)来调控蛋白。一般情况下ABL1肉豆蔻酰化N-末端,占据了激酶结构域中一个空口袋;ABL001通过与ABL1的肉豆蔻酰口袋(myristoyl pocket)结合,从而抑制BCR-ABL1的活性。ABL001起到了变构抑制的作用。这种独特的作用机制和传统的TKI不同,因此对传统TKI耐药的肿瘤也有强效抑制活性。 诺华本次在中国启动的3期临床试验,是一项随机、开放、平行分组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试验结果显示,与活性对照相比,ABL001在24周几乎让患者主要分子学反应率(MMR)翻倍(25.5% vs 13.2%)。此外,在由于不良反应而停止接受治疗的患者比例方面,ABL001治疗组是对照组的三分之一(7% vs 25%)。 期待ABL001在中国的3期临床研究顺利进行,并取得好的结果,早日为CML患者带来新的治疗选择。

Facebook wins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against Voxer in the UK

Facebook wins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against Voxer in the UK

Facebook wins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against Voxer in the UK In May, the UK High Court found that social media platforms Facebook and Instagram do not infringe a patent owned by Voxer. Furthermore, Facebook succeeded in invalidating Voxer’s “Live Broadcast” patent.   Voxer is an American app development company, and it is best known for its free Voxer Walkie Talkie app for smartphones, providing a live “push-to-talk” system and a voice messaging system. The patent in issue was EP (UK) 2 393 259 entitled “Tele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Management Method and Apparatus”.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enabling two-mode conversation. Users can communicate in either a near-synchronous or “live” conversation. The two modes provide a user experience in a standard full-duplex phone call or in a series of back and forth time-delayed transmissions. Therefore, two individual users can send recorded voice messages back and forth to each other and review the messages whenever convenient, or at a rate where they essentially merge into a live, synchronous voice conversation.   In 2020 in the UK, Voxer contended that Facebook infringed the EP259 patent through Facebook and Instagram’s live functionality feature over the iOS operating system. However, Facebook then counterclaimed the invalidity in 2021 as an action for revocation and denying infringement. Facebook challenged the validity on various grounds. Facebook mentioned two reference documents and stated that the claims lack novelty and/or are obvious over the prior art: WO 2006/121550 (Atarius) and US 2006/0003740 A1 (Munje). Both were published before the earlier claimed priority date of the patent. Facebook also stated that the claims are invalid for insufficiency. The patent was based on a lack of novelty and/or obviousness over two pieces of prior art cited by Voxer in its patent application.   At first, presiding judge Birss allowed Voxer’s two unconditional claims to amend the patent, which made the patent novel, not obvious, and sufficient. Finally, however, Birss found the patent obvious over US 2006/0003740 A1 (Munje). As a result, the UK High Court has decided that EP 259 is non-infringed and invalid, and revoked the patent. The case therefore represents a success for Facebook in the UK, although proceedings are ongoing in the US and Germany.   In the US and Germany, decisions have gone the other way for Facebook. In May 2021, 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n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 found four Voxer patents valid. Furthermore, in June, Munich Higher Regional Court found that the ‘Live’ functionality in the Facebook and Instagram iOS apps and the Facebook website infringed the Voxer patent.   Coming from different decisions in three countries, the patent battle between the two companies is still hanging in the balance. Reference: Facebook and Voxer take live broadcast patent dispute to Europe - JUVE Patent (juve-patent.com) Facebook Ireland Ltd v Voxer IP LLC [2021] EWHC 657 (Pat) (19 March 2021) (bailii.org) Facebook Ireland Ltd v Voxer IP LLC [2020] EWHC 1806 (Pat) (07 July 2020) (bailii.org)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Patents/2021/1377.html https://www.theregister.com/2021/04/16/facebook_voxer_ip_patent_trial/ https://www.mondaq.com/uk/patent/1076680/facebook-ireland-limited-v-voxer-ip-llp https://jakemp.com/en/news/facebook-succeed-in-invalidating-voxers-live-broadcast-patent-in-the-uk

Electronic Arts pledges free use for five accessibility patents

Electronic Arts pledges free use for five accessibility patents

Electronic Arts pledges free use for five accessibility patents Recently, Electronic Arts (EA) announced a patent pledge that gives other companies and developers free access to five of its current accessibility-related patents and technology. The company promised not to enforce against any party for infringing any of the listed patents. Instead, EA hopes to encourage “innovation” and build new features that make video games more inclusive on a much larger scale by opening up the patents.  Electronic Arts (EA) is an American video game company founded in 1982. The company owns many popular and famous games, such as The Sims, SimCity, Apex Legends, Madden NFL and FIFA. Each of the games has more than 30 or 50 million sales volume. Significantly, esports involves FIFA and Apex Legends into the event list. Apex Legends has up to 1 billion players, and it is so popular that it has a Switch version. Within the freely available patents, one of which grabs everyone’s attention -- Apex Legends’ ping system (patent No. US 11097189). The ping system in Apex Legends, which excellently allows players to make communication and teamwork quick and easy without hearing or speaking, has been praised both as an impressive alternative to voice chat and as a great accessibility feature for players with a variety of disabilities.  The other patents include the technology widely used in the FIFA and Madden NFL. The innovations can automatically detect and modify colors (patent No. US 10118097 and CN 107694092) and contrast ratios (patent No. US 10878540) to improve gamers’ visibility with colorblindness and low vision. Furthermore, one of the patents relates to personalized sound technology, helping players with hearing issues by modifying or creating music based on their preferences (patent No. US 10790919).   The code of the mentioned technology is published on EA’s GitHub, and it is open to all developers. Thus, the developers can use it or adapt it for their games without spending the costs to research. It is good that EA shares the patents for free use and aims to create an accessibility-increased gaming environment for players. However, it is not “unconditional” to use the listed patents. In the pledge, EA mentioned that it may terminate the promise for a specific party which files a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or other patent proceedings against EA. We can see parts of EV’s ambition behind the announcement—to build a large game developer league and a community of shared interests.     Reference: https://www.ea.com/commitments/positive-play/accessibility-patent-pledge 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4562 https://www.polygon.com/22639469/apex-legends-electronic-arts-patent-pledge-accessibility-developers https://www.theverge.com/2021/8/24/22638535/ea-accessibility-patent-pledge-apex-legends-ping-system https://www.gamesradar.com/ea-secures-a-patent-for-the-apex-legends-ping-system-and-its-giving-it-away-for-free/ https://dotesports.com/apex-legends/news/apex-legends-ping-system-is-now-patent-free-for-accessibility https://www.nintendolife.com/news/2021/08/apex_legends_ping_system_now_patent-free_as_ea_announces_accessibility_pledge Recently, Electronic Arts (EA) announced a patent pledge that gives other companies and developers free access to five of its current accessibility-related patents and technology. The company promised not to enforce against any party for infringing any of the listed patents. Instead, EA hopes to encourage “innovation” and build new features that make video games more inclusive on a much larger scale by opening up the patents.    Electronic Arts (EA) is an American video game company founded in 1982. The company owns many popular and famous games, such as The Sims, SimCity, Apex Legends, Madden NFL and FIFA. Each of the games has more than 30 or 50 million sales volume. Significantly, esports involves FIFA and Apex Legends into the event list. Apex Legends has up to 1 billion players, and it is so popular that it has a Switch version.   Within the freely available patents, one of which grabs everyone’s attention -- Apex Legends’ ping system (patent No. US 11097189). The ping system in Apex Legends, which excellently allows players to make communication and teamwork quick and easy without hearing or speaking, has been praised both as an impressive alternative to voice chat and as a great accessibility feature for players with a variety of disabilities.    The other patents include the technology widely used in the FIFA and Madden NFL. The innovations can automatically detect and modify colors (patent No. US 10118097 and CN 107694092) and contrast ratios (patent No. US 10878540) to improve gamers’ visibility with colorblindness and low vision. Furthermore, one of the patents relates to personalized sound technology, helping players with hearing issues by modifying or creating music based on their preferences (patent No. US 10790919).   The

“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改革措施与专利诉讼的新趋势”论坛会成功举行!

“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改革措施与专利诉讼的新趋势”论坛会成功举行!

“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改革措施与专利诉讼的新趋势”论坛会成功举行! 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号召,10月21日下午两点,“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改革措施与专利诉讼的新趋势”论坛会在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成功举行。 本次活动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主办,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承办,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台湾制药发展协会、基因线上协办。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牟晓健到场致辞,牟主任对本次活动的举办表示热烈地祝贺,并详细介绍了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格局,他表示:目前南京已实现市辖区维权援助网络全覆盖,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愿意与南京市创新主体密切交流与互动,为需求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综合运用等相关公益服务。 此外,基因线上执行长黄富楠因疫情关系,未能到场祝贺,特录制贺辞视频,视频中他说道:中国创新制药在国际舞台上已有很多亮眼的成绩,这些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持,也更能表明知识产权对生技制药企业的重要性。 本次活动力邀四位行业专家,聚焦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改革措施与专利诉讼的新趋势,与各企业及高校共同探讨,提前布局。 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庆辰博士分别从出台背景、战略布局、总体要求、组织保障等四个方面为大家介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阐述了自己看法。随后对中国专利链接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对比国内外同类型案件提出疑问:为何要奖励首个挑战专利成功的人?而不是首个提出P4申请的人?并与大家进行一系列探讨。 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蒋海军主任针对专利法修改后存在的问题、赔偿数额的可执行性、职务发明相关规定的法律冲突这三点展开演讲。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他强调: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是技术和法律结合的艺术品”是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冯涛律师在在本次活动中分享给大家话,冯律师通过图表数据与实例对中国专利诉讼案件大数据进行分析并与探讨。 活动最后一个专题由南京华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知识产权经理郭黄英为大家分享——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与新发展。郭经理通过她丰富的从业经验为大家讲解专利侵权中判定原则,以及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之前需进行专利侵权检索分析的必要性。 华讯在知识产权行业中,一直是一步一个脚印的为企业和高校提供优质且专业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也希望在国家、在政府的带领下,为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出一份力量、作一份贡献。

您发布的短视频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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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发布的短视频侵权了吗?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占网民整体的87.8%。短视频不断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关联,每个短视频用户都能自己创作作品,但视频质量无法保证,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涉及侵权的问题。 例如,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公布了一则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是因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用户在平台上发布两则对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侮辱性词汇的短视频,该用户的言论属于单方主观恶意评价,严重影响了海口某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但因该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准入把关不严格以致无法提供该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最终,本案由该短视频平台承担用户侵权导致的赔偿责任,并及时删除下架侵权短视频。 除了该案例提到的侵权问题,现在的短视频还存在很严重的抄袭现象。例如,某些优质的短视频在未经原创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被“搬运工”和“剪刀手”稍作处理,经简单的去头去尾、细节部分的改编后转化成自己的作品来吸引流量。还有一些操作例如对视听作品重要素材部分大幅剪辑加评论、多影视作品混剪、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配乐配音等多种方法处理后形成新作品。以上这些操作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适当引用”而造成侵犯原创作者著作权的问题。 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成为目前短视频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大问题,随着资本的大量涌入,短视频行业开始向专业化运作方向过渡,这些乱象自然成了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马晓明在《短视频行业的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在国家版权局“剑网2018”行动中,短视频治理已经被列为重点工作之一。短视频侵权不断循环往复,对于付出了高额制作、采购成本的权利人而言,利益的减损终将导致内容创新源泉枯竭,长此以往,中国文化产业也会失去内容创新这一核心发展动力,无论是为了内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还是着眼于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都必须重视短视频版权的保护,短视频平台对于侵权行为要负起更高的责任,并在未履行相应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

热烈祝贺华讯(上海)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盛大开幕!

热烈祝贺华讯(上海)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盛大开幕!

热烈祝贺华讯(上海)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盛大开幕! 2021年9月28日,华讯(上海)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24层01室盛大开幕。 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自2013年在南京落户后,八年多来,我们能够持续成长发展,承蒙各位领导与客户的支持。 华讯以战略的眼光设立华讯(上海)分公司,必将对上海地区的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华讯总经理侯庆辰表示,近年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显著,企业和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需求逐步增大,上海分公司成立后将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对本地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为本地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行业化解决方案和更加贴身的专业化服务,并对当地合作伙伴提供更多的支持。华讯(上海)的成立将对上海地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转型升级做出更大的贡献。 因为疫情原因,很遗憾没有在线下和大家进行一个互动交流。在未来的日子里,华讯愿为企业提供规避发展中的侵权风险的方案,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道路上披荆斩棘!

Types of patents that are easily overlooked- Design Patent

Types of patents that are easily overlooked- Design Patent

Types of patents that are easily overlooked- Design Patent In recent years, as the public’s aware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increased, people have begun to consciously use the patent law to protect the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they often only focus on invention patent and utility model patent, and tend to ignore the protection of design patent. Recently, Midea sued Haotaitai for two models of CXW-300-D998 and CXW-300-D908 Haotaitai brand range hoods In the case of suspected infringement of its design patent (patent number: ZL201930621598.X), the Guangzh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made a first-instance judgment after hearing that it determined that the two products of Haotaitai constituted infringement, and ordered it to immediately stop the infringement and compensate Midea, The company's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totaled 360,000 yuan. In fact, appearance infringement cases have occurred from time to time before, such as: "Molly" blind box design patent case, "Siemens" switch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dispute case received a compensation of 6 million yuan, three Casio watch design patents were infringed Received a compensation of 8.8 million yuan and so on. The reason why people ignore the protection of design patents, in the final analysis, is that they have insufficient knowledge of design patents. Today, let's take a look at what is protected by design patents and what rights protections can we apply for? Design patent definition: Article 2 of the "Patent Law", design patent, refers to a new design that is aesthetically pleasing and suitable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s based on the shape, pattern, or combination of product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color, shape, and pattern. Protected range: The shape of the product; the pattern of the product; the shape and pattern of the product; the shape and color of the product; the pattern and color of the product; the shape, pattern and color of the product. Protection period: The term of protection for design patent rights is 15 years,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of filing. What are the conditions for applying for a design patent? The design should be aesthetically pleasing Appearance patents should be suitable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s The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should be novel The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should be inventiveness What are the advantages and functions of design patent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in product designs and fight against infringements in market competition. To enhance brand value,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patents are the embodiment of the company'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core competitiveness. Receive consumer recognition. If a company's new product appearance is filed for a patent in a timely manner, its appearance design will enjoy the exclusive right. Nowadays, consumers often choose products with trendy and beautiful appearance when buying their products. Applying for a design patent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applying for a high-tech enterprise.

侯庆辰律师开讲“知识产权解读——对初创企业的保护”

侯庆辰律师开讲“知识产权解读——对初创企业的保护”

9月17日下午两点,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创办人侯庆辰律师受邀参加由浦口区人社局、浦口区台办、南京高新区(浦口园)主办,伊诺光点两岸大学生创业园、南京台湾文旅创新学院承办的“知识产权解读——对初创企业的保护”活动,为伊诺光点创梦基地——南京两岸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创团队及企业讲授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初创企业通常经费相对紧张,缺少专业的人士有关知识产权的开展工作,更容易忽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面对一些突发的侵权情况,通常不能及时保护,导致企业团队利益被侵犯。为了增强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意识,均衡质量和数量,从而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产值。侯律师精心准备了本次演讲——知识产权解读——对初创企业的保护。 活动中,侯律师首先简单介绍了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接着围绕知识产权展开演讲,为初创企业和团队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定义,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与初创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最重要且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企业规避侵权风险,免于知识产权的流失,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独享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 华讯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力量,为初创企业普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企业规避发展中的侵权风险,为中国新生代创业团队在创新的道路上披荆斩棘!

恒瑞医药「吡咯替尼」新适应症上市申请获受理

恒瑞医药「吡咯替尼」新适应症上市申请获受理

恒瑞医药「吡咯替尼」新适应症上市申请获受理 在9月15日,中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最新公示,恒瑞医药的马来酸吡咯替尼片已递交新适应症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 查询CDE官网,自6月以来,吡咯替尼仅在9月15日有获得CDE受理新适应症上市申请的记录。结合恒瑞医药官网披露的信息推测,此次吡咯替尼递交的新适应症可能为:联合曲妥珠单抗加多西他赛术前治疗早期或局部晚期HER2阳性乳腺癌。 吡咯替尼是一种小分子、不可逆、泛ErbB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靶点包括HER2、EGFR和HER4。它可以与EGFR、HER2和HER4的胞内激酶区ATP结合位点共价结合,阻止同/异源二聚体形成,不可逆的抑制自身磷酸化,阻断下游信号通路的激活,抑制肿瘤细胞生长。 2018年8月,吡咯替尼在中国获得有条件批准上市,用于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的靶向治疗。2020年7月,该药获得NMPA完全批准,可联合卡培他滨,适用于治疗HER2阳性、既往未接受或接受过曲妥珠单抗的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多西他赛、曲妥珠单抗和吡咯替尼联合使用的新辅助治疗,能让患者总体病理完全缓解(tpCR)率显著提高。新辅助治疗是指在癌症主要治疗之前进行的全身药物治疗,这类疗法不仅有助于将肿瘤缩小、及早杀灭看不见的转移癌细胞,降低复发风险;也有利于后续的手术、放疗等治疗。 根据2020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的数据,乳腺癌已成为全球第一大恶性肿瘤,是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长期以来,新辅助治疗已被用于缩小肿瘤,使得患者从不可手术转变为可手术,同时还能提高保乳率和降低腋窝分期。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近期,一项发表于《外科肿瘤学年鉴》(Annals of Surgical Oncology)的研究显示,对于HER2和激素受体状态明确的Ⅳ期乳腺癌患者,相比于辅助治疗,进行新辅助治疗的患者生存率提升更显著。 希望恒瑞医药吡咯替尼的新适应症早日获批,为更多癌症患者带来获益。 在9月15日,中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最新公示,恒瑞医药的马来酸吡咯替尼片已递交新适应症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 查询CDE官网,自6月以来,吡咯替尼仅在9月15日有获得CDE受理新适应症上市申请的记录。结合恒瑞医药官网披露的信息推测,此次吡咯替尼递交的新适应症可能为:联合曲妥珠单抗加多西他赛术前治疗早期或局部晚期HER2阳性乳腺癌。 吡咯替尼是一种小分子、不可逆、泛ErbB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靶点包括HER2、EGFR和HER4。它可以与EGFR、HER2和HER4的胞内激酶区ATP结合位点共价结合,阻止同/异源二聚体形成,不可逆的抑制自身磷酸化,阻断下游信号通路的激活,抑制肿瘤细胞生长。 2018年8月,吡咯替尼在中国获得有条件批准上市,用于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阳性晚期乳腺癌的靶向治疗。2020年7月,该药获得NMPA完全批准,可联合卡培他滨,适用于治疗HER2阳性、既往未接受或接受过曲妥珠单抗的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多西他赛、曲妥珠单抗和吡咯替尼联合使用的新辅助治疗,能让患者总体病理完全缓解(tpCR)率显著提高。新辅助治疗是指在癌症主要治疗之前进行的全身药物治疗,这类疗法不仅有助于将肿瘤缩小、及早杀灭看不见的转移癌细胞,降低复发风险;也有利于后续的手术、放疗等治疗。 根据2020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的数据,乳腺癌已成为全球第一大恶性肿瘤,是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长期以来,新辅助治疗已被用于缩小肿瘤,使得患者从不可手术转变为可手术,同时还能提高保乳率和降低腋窝分期。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近期,一项发表于《外科肿瘤学年鉴》(Annals of Surgical Oncology)的研究显示,对于HER2和激素受体状态明确的Ⅳ期乳腺癌患者,相比于辅助治疗,进行新辅助治疗的患者生存率提升更显著。 希望恒瑞医药吡咯替尼的新适应症早日获批,为更多癌症患者带来获益。

Colopl Settles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with Nintendo by Paying $30 Million

Colopl Settles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with Nintendo by Paying $30 Million

Colopl Settles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with Nintendo by Paying $30 Million   This August, Nintendo and a game developer Colopl announced that they have settled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regarding White Cat Project (Shironeko Project in Japanese), a smartphone game developed by Colopl. Although both companies did not publicly share exact details of the settlement, at least it is sure that Colopl agreed to pay 3.3 billion yen (about US$30.2 million) as the settlement fee for the proceedings, including the future license of Nintendo's patents.    How did the battle begin?  Being developed and published by a Japanese game developer, Colopl, White Cat Project is a free-to-play action role-playing game for Android and iOS systems. The mobile game was launched in July 2014 as well as got a television anime adaptation in 2020. It is incredibly popular to have more than 50 million downloads. Furthermore, the game is set to receive a Switch version titled "Shironeko New Project".    In September 2016, Nintendo noted the Colopl's game and considered that the game had infringed on several of Nintendo's technology patents. The two companies communicated with each other for over a year; however, Nintendo did not accept the explanations from Colopl, and Nintendo filed a lawsuit against Colopl at the beginning of 2018.    Nintendo claimed that Colopl infringed 6 of its patents. These patents protect touch-screen joystick functionality (patent no. JP3734820), multiplayer connectivity (patent no. JP5595991, JP6271692), confirmation screens in sleep mode (patent no. JP4010533), character attacks based on touch input locations (patent no. JP4262217), and a shadow effect placed on characters hidden behind the game geometry (patent no. JP3637031).   These patents almost cover various ways of game technology, especially the patent  JP5595991 and JP6271692. Their patent family is wide-reaching, and many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of the family are pending in Japan. They protect a communication game system and its related devices. It is not easy to detect the patent's existence and boundary since this kind of hardcore technique is so common in the gaming field and our daily lives.     The five-year patent war has been settled.  After a five-year dispute, the situation appeared to turn in Nintendo's favor as the Switch maker increased its monetary demands, which convinced Colopl to strike a deal that lets it use the disputed patents. Furthermore, a Switch version of White Cat Project remains in the works at Colopl.    With the extraordinary losses of Colopl, the legal battle between the two companies came to an end.  

第二代泛TRK抑制剂ICP-723-FDA获批临床

第二代泛TRK抑制剂ICP-723-FDA获批临床

第二代泛TRK抑制剂ICP-723-FDA获批临床 诺诚健华是一家商业化阶段的生物医药高科技公司,专注于恶性肿瘤及自身免疫性疾病治疗领域的一类新药研发,适用于治疗淋巴瘤、实体瘤和自身免疫性疾病。 8月31日,诺诚健华宣布,其公司自主研发的第二代泛TRK小分子抑制剂ICP-723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开展临床研究。 TRK(Tropomyosin Receptor Kinase,原肌球蛋白受体激酶)是一种受体酪氨酸激酶,具有TRKA、TRKB、TRKC三种亚型,分别由NTRK1、NTRK2、NTRK3三种基因编码,其配体分别为NGF(nerve growth factor,神经营养因子)、BDNF(Brain-derived Neurotrophic Factor,脑源神经营养因子)、NT-3(Neurotrophin-3,神经营养因子3)等。配体启动的TRKs下游信号包括PI3K/AKT、RAS/MAPK及PLCγ等。 TRK基因异常包括融合、扩增、突变等,其中NTRK1,NTRK2或NTRK3基因融合是唾液腺癌、婴儿型纤维肉瘤、甲状腺癌、肠癌、肺癌、恶性黑色瘤、胃肠间质肉瘤等肿瘤的潜在治疗靶标。TRK融合蛋白可以不依赖配体而自磷酸化,进而持续启动RAS/RAF、PI3K/AKT等下游信号通路促进肿瘤的恶性增殖。 第二代泛TRK小分子抑制剂-ICP-723是诺诚健华在全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1类创新药,对NTRK融合、激酶区野生型癌症有效,同时也能克服一代TRK抑制剂的获得性耐药。早在2020年5月20日,ICP-723就已获得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的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用于治疗携带NTRK融合基因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目前在中国,ICP-723正在进行I期剂量递增(1mg、2mg、3mg和4mg)研究中,两名符合条件的NTRK融合阳性患者给药后显示疗效。在第一个周期结束(或第28天)的第一次肿瘤评估中,3mg组别中的患者肿瘤缩小超过20%;4mg组别的患者首次评估达到部分缓解(PR)。 临床前研究显示ICP-723具有抗多种实体肿瘤的高活性和良好的安全性,有潜力为NTRK基因融合的实体瘤患者提供广谱抗癌疗法。此次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开展临床研究,将主要评估ICP-723在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性,并评价ICP-723对NTRK融合基因阳性癌症的抗肿瘤疗效。 ICP-723是诺诚健华在美国获批进入临床阶段的第三款创新药。作为第二代小分子TRK抑制剂,ICP-723具有高活性及高选择性,有望克服对第一代TRK抑制剂产生的抗药性,更好地造福患者。

The First COVID-19 Vaccine Approved by FDA

The First COVID-19 Vaccine Approved by FDA

The First COVID-19 Vaccine Approved by FDA On August 23, 2021,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pproved Pfizer-BioNTech COVID-19 Vaccine. As the first COVID-19 vaccine approved by FDA, it has been marketed as Comirna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OVID-19 disease in individuals 16 years of age and older. Since Dec. 11, 2020, this vaccine has been available under 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 in individuals 16 years of age and older, and the authorization was expanded to include those 12 through 15 years of age on May 10, 2021. Comirnaty contains messenger RNA (mRNA), which is used by the body to make a mimic of one of the proteins in the virus that causes COVID-19. The result of a person receiving this vaccine is that their immune system will ultimately react defensively to the virus that causes COVID-19. The mRNA in Comirnaty is only present in the body for a short time and is not incorporated into - nor does it alter - an individual’s genetic material. Comirnaty is administered as a series of two doses, three weeks apart. The most commonly reported side effects by those clinical trial participants who received Comirnaty were pain, redness and swelling at the injection site, fatigue, headache, muscle or joint pain, chills, and fever. The Comirnaty Prescribing Information includes a warning about these risks. To support the FDA’s approval decision, the agency analyzed effectiveness and safety data from approximately 20,000 vaccine and 20,000 placebo recipients ages 16 and older who did not have evidence of the COVID-19 virus infection within a week of receiving the second dose. Based on results from the clinical trial, the vaccine was 91% effective in preventing COVID-19 disease. The vaccine is effective in preventing COVID-19 and potentially serious outcomes including hospitalization and death. The FDA’s approval of this vaccine is a milestone as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continue to battle the COVID-19 pandemic. As the first FDA-approved COVID-19 vaccine, the public can be very confident that this vaccine meets the high standards for safety, effectiveness, and manufacturing quality the FDA requires of an approved product. The Pfizer-BioNTech COVID-19 Vaccine now becomes Pfizer’s highest-selling product. The sales revenue reached 7.8 billion US dollars in the second quarter. The cumulative sales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year were 11.3 billion US dollars. It is expected to achieve approximately 33.5 billion US dollars in revenue for the whole year. In the Greater China region, Fosun Pharma announced a strateg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with BioNTech as early as March 16, 2020. Fosun Pharma was authorized by BioNTech to exclusively develop and commercialize vaccine products against COVID-19 in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Macau, and Taiwan based on its proprietary mRNA technology platform.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 joi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Fosun Pharma has conducted in-depth cooperation with BioNTech in clinical research, pharmacological data, and pharmacovigilance. The successful development of Comirnaty contains the wisdom of the Chinese scientific research team. On May 9, 2021, Fosun Pharma stated that it plans to invest in a joint venture with BioNTech to realize the localized produc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mRNA COVID-19 vaccine products. Once the approval is passed, Fosun Pharma and BioNTech will quickly promote domestic localized production and make a domestically produced mRNA vaccine.

热烈庆贺华讯伙伴庆辰法律事务所再次荣获Asialaw年度评等肯定!

热烈庆贺华讯伙伴庆辰法律事务所再次荣获Asialaw年度评等肯定!

热烈庆贺华讯伙伴庆辰法律事务所再次荣获Asialaw年度评等肯定! (转载庆辰) 很荣幸与您分享庆辰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庆辰」)参加本年度Asialaw Profiles评鉴,再次荣获事务所排名,今年我们获得以下评等与肯定! 行业领域排名(Industry Sector Rankings) 科技与电信类(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推荐级!(Recommended!) 执业领域排名(Practice Area Rankings) 智慧财产权类(Intellectual property)-值得注意!(Other notable!) 投资基金类(Investment funds)- 值得注意!(Other notable!) Asialaw为国际知名的法律事务所评鉴机构,每年,最受嘱目的Asialaw Profiles都会评选出25个亚太国家地区中的28个法律与实务领域中表现卓越之法律事务所,对法律事务所、律师、负责案件及客户反馈提供全面的新闻、信息和排名分析。 (Asialaw官网:网页链接) 非常感谢每一位愿意成爲庆辰重要客户的您,因为有您的肯定,展现了庆辰专业服务的多样化与全面性,更促使我们对专业领域的表现,致力于国际机构的认证,朝全球化与国际化的标准努力与迈进! 本所所长侯庆辰拥有台湾律师资格、专利师证照及纽约州的律师执照,我们将持续提供每位客户优质且专业的服务,并对于我们所参与的每一个案件,投入最大的关注,以确保符合客户的需求及呈现我们备感骄傲与自信的质量! 再次致上最诚挚的感恩!并同邀您在庆辰展现卓越的时刻共享荣誉!

透过东京奥运会看相关知识产权

透过东京奥运会看相关知识产权

透过东京奥运会看相关知识产权 2020东京奥运会已经闭幕,但在借助奥运顺风车来进行市场营销或赚取热度的过程中,也带来了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风险。 借助奥运健儿们的个人价值和传播影响力所带来的品牌狂欢,使那些有准备的企业成为赢家,有机会分享市场中的这份蛋糕,而嗅觉敏锐的一些企业也会借助蹭到的热点跻身于这次热潮中收获满满。体育明星同款产品火爆的同时,各企业都应及时围绕该产品进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检索,如果发现产品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就要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否则企业必将自食苦果。最近在电商平台上被售卖的“奥运口罩”,“东京奥运吉祥物”“奥运T恤”等周边产品都需要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奥运会赛事节目版权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任务之一,国家版权局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开展了“剑网2021”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公众账号特别是短视频、直播平台账号未经授权集中批量在网络平台上传、传播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等行为。例如,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果体育赛事节目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其应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如果构成录像制品,权利人则享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权利。 这些年来,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结合知识产权的各部单行法律,完善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筹备工作正顺利开展,全民健身热情会越来越高涨,企业在抓热点、拼速度的同时,更要做好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我国作为2022年冬奥会主办国能否有效保护奥运会版权,事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人民法院将加大保护力度,坚决打击盗播等侵权行为,严惩侵权人,为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C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be patent inventors?

C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be patent inventors?

C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be patent inventors? Have you ever been aware of the inventors’ existence in patent applications?   During the patent application process or in patent wars, the main point always focuses on patentees and patents themselves. However, this time inventors are in the spotlight. The decisions from the 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and 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bombarded the patent world. It is about how technology challenges patent law. On 28th July, the 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granted the first patent on an invention created by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inventor, DABUS. South Africa becomes the first country which recognizes AI as an inventor.   DABUS (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 is an AI system created by Stephen Thaler, an expert in the field of AI. The system imitates human brainstorming and creates new inventions, and it is capable of functioning independently and complexly. DABUS invented an emergency warning light and a food container that improves grip and heat transfer. Thaler has filed the patent application listing DABUS as the inventor in patent office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the US, the UK, Europe, Australia, and South Africa; however, only South Africa granted the patent. The other countries stated that inventors on a patent application must have “legal capacity” or must be “natural persons”.   On the other hand, on 30th July 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ruled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system can be an inventor under the Australian Patents Act. The decision in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2021]  FCA 879 is the first judicial determination in favor of AI inventorship.   The Honorable Justice Beach said, “First, an inventor is an agent noun; an agent can be a person or thing that invents. Second, so to hold reflects the reality in terms of many otherwise patentable inventions where it cannot sensibly be said that a human is the inventor. Third, nothing in the Act dictates the contrary conclusion.”   The Justice considered that patentable inventions are not all created by humans, and further explained, “……that position confuses the ques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of a patentable invention including who can be a patentee. …… Only a human or other legal person can be an owner, controller or patentee. That of course includes an inventor who is a human. But it is a fallacy to argue from this that an inventor can only be a human. An inventor may be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 but in such a circumstance could not be the owner, controller or patentee of the patentable invention.” Following the court’s decision, Thaler’s application will be sent back to the Australian Patent Office to reconsider the reasons for their rejection.   Whether AI can be listed as an inventor in AI-generated inventions is still debating. In addition, based on the decisions from South Africa and Australia, they brought us back to rethinking not only inventors’ position but also what inventors mean in the patent field.

您的商标注册了吗?

您的商标注册了吗?

您的商标注册了吗? “在品牌化越来越突出的今天,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都会使出浑身解数去争夺市场。而商标,就是争夺战中最重要的一颗棋子。因此,中国商标争夺战时有发生。例如拉锯多年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纠纷、南北稻香村的争议、“荣耀”商标之争,特斯拉商标抢注,江小白、老干妈商标之争等。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把商标和业务列在同等地位,而不是业务先行商标在后,如果企业对商标的重视不够,未能对商标进行及时注册,就有可能遭遇商标危机。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 (2)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3)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只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才能形成商标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非注册商标,则该商标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也无法形成商标权,就无法成为企业的软资产。  

Huawei and Verizon, patent litigation to reconciliation

Huawei and Verizon, patent litigation to reconciliation

Huawei and Verizon, patent litigation to reconciliation Huawei and Verizon Communications have agreed to settle two lawsuits alleging patent infringement, it was reported on July 12, Beijing time. Over the past 20 years, Huawei has reportedly conducted extensive cross-licensing negotiations with major patent holders in the telecom industry, and has signed more than 100 patent licensing agreements with major ICT manufactur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 Japan and South Korea. Together of the two separate cases, already in Texas last week trial. But late on Sunday local time, Huawei and Verizon filed joint motions in two US courts to dismiss both cases, as well as Verizon's counterclaim. In February 2020, Huawei sued Verizon, accusing the company of unauthorized use of more than a dozen Huawei patents in computer networks, download security, and video communications, seeking damages and royalties. In response to today's settlement, Huawei said in a statement: "We are pleased that the two companies have reached a settlement that ends their patent litigation.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are confidential." People familiar with the matter said huawei's claims could exceed $1 billion. Huawei also noted that it has "more than 100,000 patents in force worldwide, including approximately 10,000 in the United States." Verizon has yet to comment, but said last year that the lawsuits were little more than a public relations stunt. In addition, Verizon has countersued Huawei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We simply ask Verizon to respect Huawei's investment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either pay for the use of our patents or refrain from using them," Huawei said last year. Since 2015, huawei w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income accumulative total more than $1.4 billion, history accumulated more than 6 billion dollars to pay royalties for legitimate use other company's patent, with 80% paid to American companies. Only high investment can bring high return. The technology that leads the world is huawei's money. Billions and billions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a technology, with what provided free of charge to each other. So the royalty fees charged by huawei won't give up, how many patent verizon specific to huawei is unknown, but can be seen from the attitude of tough royalties huawei, technology is the absolute principle. With technology, we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with technology, we are not afraid of intransigence. Huawei will insist 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ore technical breakthrough, form a larger system of patented technology.

华讯受邀出席2021第一届全国大学生芯片设计暑期学校开班仪式

华讯受邀出席2021第一届全国大学生芯片设计暑期学校开班仪式

7月12日,华讯受邀参加2021第一届全国大学生芯片设计暑期学校开班仪式。本次活动在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产学融合发展联盟的指导下,由北京大学国家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东南大学微电子学院、南京集成电路培训基地主办,南京集成电路培训基地集成电路培训基地集成电路设计培训部、中科院微电子所南京智能技术研究院承办,同时,也获得了华讯、创意电子等多家企业的支持。 东南大学首席教授、南京集成电路培训基地主任时龙兴,江北新区研创园党工委副书记、南京集成电路培训基地书记周荣,北京大学微纳电子学研究院副院长贾嵩,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徐申及相关企业代表参加,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庆辰先生也受邀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上,各大高校老师对此次芯片暑期学校的开办发表了讲话:暑期学校是在国家战略下,通过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培养集成电路设计人才的一个体现。希望各位同学在暑期学校有所收获,在未来能够成为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芯片设计人才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IC设计产业的建设发展离不开优秀人才的支撑,南京集成电路培训基地举办首届全国大学生芯片设计暑期学校,邀请产学界的行业技术专家、高水平教授,围绕行业热点、智能芯片设计主题开展研讨课程、讲座、项目指导、行业精英面对面交流,将行业热点技术及真实项目相结合,以研讨课程与项目实践为手段,并安排芯片设计领域相关技术及工具的培训,主要培养创新型的IC设计人才。 华讯在芯片行业知识产权领域一直有着最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多家芯片企业的创新专利助力。此次芯片设计暑期学校的开办,华讯也会尽最大努力为学生提供帮助,为促进中国芯片产业发展出一份力。

Kerendia Receives FDA Approval for Slowing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n Type 2 Diabetes

Kerendia Receives FDA Approval for Slowing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n Type 2 Diabetes

Kerendia Receives FDA Approval for Slowing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n Type 2 Diabetes This month FDA announced that they have approved Kerendia (finerenone) tablets for the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chronic kidney disease associated with type 2 diabetes. Kerendia is indicated to delay chronic kidney disease progression. It is able to reduce the risk of kidney function decline, kidney failure, cardiovascular death, non-fatal heart attacks, and hospitalization for heart failure in adult diabetic patients. Now the drug has also been submitted for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in China, European Union and other countries. There are 422 million people with diabetes, and there are up to 40% of all patients with type 2 diabetes develop chronic kidney disease. Diabetes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causes of chronic kidney disease and kidney failur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s the gradual loss of kidney function over a period of months to years. It occurs when the kidneys are damaged and cannot filter blood normally, and sometimes can progress to kidney failure. The patients are also at high risk of heart disease because of defective filtering. Kerendia is the first and only nonsteroidal mineralocorticoid receptor antagonist (MRA) for Type 2 diabetic patients with chronic kidney disease, compared to SGLT2 inhibitors, Farxiga (dapagliflozin) and Invokana (canagliflozin). It blocks overactivation of the mineralocorticoid receptor (MR) which contributes to fibrosis and inflammation. The drug is able to target fibrosis and inflammation to slow kidney disease progression. The efficacy of Kerendia was evaluated in a randomized, multicenter,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in the phase III trial. There were 5,674 patients in the study. The study found that Kerendia beat placebo when it came to kidney function. That included fending off or slowing progression to kidney failure and kidney death. Furthermore, the study also found that Kerendia reduced the risk of cardiovascular death, non-fatal heart attack, and hospitalization for heart failure.   Kerendia received priority review and fast track designations for their application, and it will be commercially available in the U.S. by the end of July.   資料來源: https://www.fda.gov/drugs/drug-safety-and-availability/fda-approves-drug-reduce-risk-serious-kidney-and-heart-complications-adults-chronic-kidney-disease https://www.pharmalive.com/bayers-kerendia-receives-u-s-fda-approval/ https://finance.yahoo.com/news/bayers-kerendia-scores-long-awaited-111105329.html https://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210709005441/en/Bayer%E2%80%99s-KERENDIA%C2%AE-finerenone-Receives-U.S.-FDA-Approval-for-Treatment-of-Patients-with-Chronic-Kidney-Disease-Associated-with-Type-2-Diabetes https://www.healio.com/news/endocrinology/20200710/finerenone-delays-diabetic-kidney-disease-progression-fideliodkd  

中国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发布试行实施办法

中国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发布试行实施办法

中国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发布试行实施办法 在新修正的《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框架下,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国务院同意,予7月4日发布并施行。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指将相关药品上市审批程序与相关药品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相衔接的制度。该《办法》旨在为当事人在相关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环节提供相关专利纠纷解决的机制,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上市后专利侵权风险。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专利权登记制度、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司法链接和行政链接制度、批准等待期制度、药品审评审批分类处理制度、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等。 该《办法》提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已获批上市药品的相关专利信息予以公开。 化学仿制药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的专利信息,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 据了解,可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具体药品专利包括:化学药品(不含原料药)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中药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生物制品的活性成分的序列结构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相关专利不包括中间体、代谢产物、晶型、制备方法、检测方法等的专利。

宜明昂科双特异性抗体IMM2902获批临床

宜明昂科双特异性抗体IMM2902获批临床

宜明昂科双特异性抗体IMM2902获批临床 宜明昂科创立于2015年,专注于抗肿瘤免疫治疗产品的开发研究,主要包括双特异性抗体、新型重组蛋白、以及TANKTM细胞治疗等。这些产品的共同特征就是通过激发调动患者自身的免疫系统来发挥抗肿瘤效应,并最终抑制肿瘤细胞的继续生长,逆转由此而导致的一系列恶性症状,从而让患者逐渐回到健康的机体状态。 6月30日,该公司宣布,中国国家药监局(NMPA)批准其CD47x HER2双靶点抗体-受体重组蛋白药物IMM2902开展临床试验,针对适应症为HER2表达的乳腺癌、胃癌、肺癌等实体肿瘤。 CD47在多种肿瘤表面高表达,属于一个泛肿瘤靶点,被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其有望成为下一个“PD-1”明星靶点。CD47在人体细胞上广泛表达,与巨噬细胞表面的SIRPα受体结合会表达“别吃我”信号。然而,狡猾的肿瘤细胞会通过高表达CD47,逃脱被巨噬细胞吞噬。靶向CD47抗体可以阻断肿瘤细胞上的“别吃我”信号,激活“吃我”信号,从而促使巨噬细胞吞噬肿瘤细胞。 IMM2902项目是基于宜明昂科“mAb-Trap”技术平台研发的、具有全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双抗类候选药物,针对免疫调节靶点CD47与HER2,通过加速HER2的内吞及降解抑制肿瘤细胞生长;通过阻断“别吃我”信号和激活“吃我”信号激发巨噬细胞对肿瘤细胞的吞噬作用,并将吞噬处理的肿瘤抗原递呈给T细胞,从而发挥强大的肿瘤免疫治疗效应。 宜明昂科公司创始人田文志博士表示,IMM2902是针对CD47和HER2的双靶点特异性分子,通过HER2的高亲和活性使得药物优先与肿瘤细胞结合,同时保留了不与人红细胞结合及避免了“Antigenic sink”等特点,大大加强了双靶点肿瘤特异性协同效应。 此外,宜明昂科的另两款基于CD47靶点的新药也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一款为IMM01,它是新一代针对CD47靶点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另一款为IMM0306,它是一种靶向CD47和CD20的抗体-受体重组蛋白。田文志博士还表示,宜明昂科一直致力于打造新型免疫调节靶点的抗肿瘤药物研究开发,目前公司数个双靶点特异性蛋白药物均已显示良好的开发前景。宜明昂科将继续深耕抗肿瘤领域,加快研发步伐,开发出一个又一个安全高效的抗肿瘤药物,从而为广大的肿瘤患者带来福音。期待这些在研新药临床研究顺利进行,早日惠及患者。

华讯参加南京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起仪式!

华讯参加南京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起仪式!

华讯参加南京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起仪式! 6月21日下午,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受邀参加南京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起仪式暨专利导航成果发布会。本次活动由南京创新周组委会指导,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办,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办。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 为积极抢抓集成电路产业新一轮发展机遇,推动建立“产、学、研、金、介、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华讯连同南大、东大、南理工3所高校以及华天、芯德、凯鼎等5家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在中国专利保护协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国家知识产权局运促司、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的指导下,共同签署倡议书,发起倡议组建南京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同时,为提升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水平,保护知识产权成果、促进新技术转化,浦口区亟需既熟悉集成电路技术,又精通知识产权工作的专家。华讯总经理侯庆辰博士很荣幸的被聘请为浦口区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发布会上,浦口区委书记祁豫玮为一批业内权威人士颁发了聘书。侯庆辰先生也将充分发挥智囊团一份子的作用,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华讯也一直秉持着积极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态度,为企业、高校的创新专利保驾护航。

敏芯与歌尔历时24月的专利战又有新进展

敏芯与歌尔历时24月的专利战又有新进展

敏芯与歌尔历时24月的专利战又有新进展 6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知民初65号判决。法院判决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ZL201220626527.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判敏芯赔偿歌尔400万元。至此,历时24个月之后,敏芯与歌尔之间备受关注的专利纠纷案有了重要新进展。 歌尔股份是国内声学精密器件制造业龙头,公司成立于2001年,在2004年布局MEMS(微机电系统)领域,2008年上市,目前市值超1300亿元。敏芯股份成立于2007年,于2020年登陆科创板,目前市值60亿元;公司主营MEMS传感器的芯片设计、生产工艺研发、产品销售和生产环节中的部分测试环节。 2019年7月,歌尔股份就3项实用新型专利将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微电子”,即现在的敏芯股份)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掀起了二者之间的“专利战”。 2019年11月,歌尔股份子公司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泰克”)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敏芯微电子持有的第ZL200710038554.0号发明专利为梅嘉欣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应归属于歌尔泰克。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3月,发明人为敏芯微电子创始人之一、副总经理梅嘉欣。而梅嘉欣曾在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就职于歌尔泰克,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距其离开歌尔泰克仅3个月。经过一年多的专利战拉锯,2021年3月,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敏芯股份变更为歌尔泰克。 从2019年7月开始,歌尔股份对敏芯股份的系列专利诉讼已经持续了24个月,案件达近20起,主要涉及职务发明案件(专利权属问题)和产品专利侵权案件两大类。 作为反击,在2020年4月因与歌尔股份的专利权纠纷而未能成功上市之后,敏芯股份已经三次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12月对其中一次无效请求做出裁决,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目前后两项无效还在进行中,想必敏芯会继续针对涉案专利剩余的权利要求发起攻击。此外,敏芯股份还分别就歌尔股份“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等事项在北京、苏州两地发起反诉。 这次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敏芯股份产品专利侵权类案件的首项判决。敏芯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会第一时间依法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本次专利诉讼事项的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不管怎样,本次判决结果为这场长达24个月的、双方各执一词的“专利纠纷”出具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可作为阶段性确定依据的结果。 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在这场专利拉锯战中,两家企业最后可能都不能被称作赢家,但却能折射出当下中国企业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诸多问题。在科创领域,专利背后凝结的是企业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是企业用巨额“资产”堆积起来的“思想结晶”。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专利护城河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及国内外专利诉讼应对方面的经验,无疑均将成为企业另一维度的竞争力。

华讯参展2021世界半导体大会暨南京国际半导体博览会

华讯参展2021世界半导体大会暨南京国际半导体博览会

华讯参展2021世界半导体大会暨南京国际半导体博览会 6月9日至11日,华讯参展2021世界半导体大会暨南京半导体博览会,此次大会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主办。 本届大会以“创新求变,同‘芯’共赢”为主题,全面展示国内外半导体领域的创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韩立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司长乔跃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张立分别为大会致辞。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毛军发,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微纳电子学院院长吴汉明,中国欧盟商会ICT组副主席李金隆,美国信息产业机构总裁Chris Millward,南京市江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潺嵋等发表主题演讲。 展会期间,行业先锋对全球半导体产业新形势与新挑战进行了深入剖析,阐述了半导体产业链布局加速重整的趋势,同时对历史悠久的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进行了介绍。华讯同仁也参加学习了近15场论坛会,和各企业的精英相互学习,交流经验。 华讯一直专注于集成电路半导体与生物医药的专利顾问服务,紧跟集成电路半导体产业发展的脚步,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最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为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首款中国自主研发「维迪西妥单抗」获批

首款中国自主研发「维迪西妥单抗」获批

6月9日,中国国家药监局(NMPA)宣布,已批准荣昌生物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商品名:爱地希)上市,用于治疗至少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的HER2过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患者。该药本次获批意味着,国内首款自主研发的HER2 ADC正式由幕后走向台前,预计其可充分享受先发优势,快速抢占晚期胃癌市场。 维迪西妥单抗(disitamab vedotin,RC48)是荣昌生物开发的一款靶向HER2的抗体药物偶联物。它的分子结构包括一个新型人源化HER2抗体,其连接子在肿瘤细胞具有可裂解性,其小分子细胞毒药物具有高毒性及旁杀伤效应。根据荣昌生物新闻稿,维迪西妥单抗的抗体成分是崭新的药物,具有差异化的生物特性。该候选药能以肿瘤表面的HER2蛋白为靶点,精准识别癌细胞、穿透细胞膜,进而利用小分子细胞毒药物将其杀死。 在中国,维迪西妥单抗的新药上市申请于2020年8月获得中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受理,并因“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被纳入优先审评。 据悉,维迪西妥单抗在中国提交的胃癌上市申请是基于一项2期注册性临床试验数据。在该研究中,维迪西妥单抗表现出优异的抗肿瘤活性和良好耐受性。除了胃癌,维迪西妥单抗目前正在中国进行尿路上皮癌、HER2低表达乳腺癌,以及肺癌和胆管癌等的临床研究。其中,维迪西妥单抗针对HER2过表达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的申请,已于2020年12月被CDE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 在2021年的ASCO大会上,荣昌生物公布了维迪西妥单抗的多项临床研究最新数据。一项1b/2期研究初步结果显示:维迪西妥单抗联合抗PD-1单抗特瑞普利单抗一线治疗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在有不同程度HER2表达的16个患者中,客观缓解率(ORR)达到100%。而另一项针对乳腺癌患者的研究也显示,维迪西妥单抗对HER2低表达乳腺癌患者也取得了良好疗效。 目前,荣昌生物正在全球范围内探索维迪西妥单抗的疗效。在美国,FDA已授予维迪西妥单抗快速通道资格,针对适应症为晚期或转移性胃癌以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此外,该药治疗尿路上皮癌的申请也获得了FDA的突破性疗法认定和快速通道资格。 期待这款抗体药物偶联物早日来到患者身边,为他们带来新的治疗选择。

三胎政策开放-儿童用药市场迎来发展机遇

三胎政策开放-儿童用药市场迎来发展机遇

三胎政策开放-儿童用药市场迎来发展机遇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并发布重磅消息:通过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以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毋庸置疑,无论三胎政策的开放会不会带来生育小高潮,都将给儿童用药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儿童用药市场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长期以来,因儿童用药的研发是所有药品研发中投入最大、耗时最长、临床试验最复杂的领域之一,且儿童药适用范围窄,药品生产企业需承担巨大的研发风险与低廉的现金回报,两者之间不能有效的平衡,医药企业对发展儿童用药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儿童药的发展相对滞后。 儿童用药专业生产企业少,儿童用药专用批文和剂型也很少,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国产药品共149787条批文,而儿童药相关批文3000个左右,仅占2%。其中,从类型上划分,儿童药批文以中成药为主,占比达到近70%。在各类别用药中,儿童用药占比最高的依次是呼吸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及抗感染用药。 因此,面对儿童用药市场企业缺乏持续创新动力的困境。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技术要求、以及指导原则以此鼓励儿童用药研发。 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此外,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儿童药为优先考虑覆盖的新增品类。 5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宣布6月1日开通“儿童用药专栏”,并将儿童用药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原则、培训资料等予以集中公开。 目前,中国儿童药市场规模达到1500亿元,只占医药行业的5%。但从人口数量上看,儿童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6.6%,儿童用药市场空间还很巨大。可以预见,随着“三孩”政策持续落地,药品审评审批、医保政策等对儿童药研发的鼓励性倾斜,儿童用药市场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业内预计,2021年此类药品市场规模或将超过2000亿元,并继续保持年均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自救与求助”?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自救与求助”?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自救与求助”? 近年来,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的举报越来越多,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呈现数量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 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安部门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的同时启动民事诉讼。江苏科行环保服份有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刘怀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近1亿元,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普遍性措施(不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 1.制定保密管理制度,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2.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对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任职离职面谈,提醒、告诫现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履行其保密义务;(任职谈话、离职谈话) 3.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二)选择性措施(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 1.限定涉密信息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采取基本的物理隔离措施,如门禁、监控、权限控制等。 3.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4.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三、商业秘密被侵犯了怎么办? 企业应当初步收集证据材料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申诉或举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 (五)保密措施; (六)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及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等; (七)涉嫌侵权人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或可能性; (八)涉嫌侵权人使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基本一致 (九)其他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材料 这里江北新区维权分中心想重点提醒您,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最好先去司法部认可的检索机构获取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和秘密性鉴定报告,取得鉴定报告后再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这样才能确保您最终能够获得权利救济,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线测试

《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线测试

《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线测试 为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作为一套综合性体系,需要多个部门的紧密配合和不同制度有机协调。它的建立既是我国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济贸易协议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医药创新发展和专利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实践。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专利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为配合办法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整体工作部署,经内部讨论和征询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搭建了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并设有填表说明、专利声明公开模板。为了此平台能在以后的运行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现对登记平台开展公开测试,并征集各方意见。测试地址:https://zldj.cde.org.cn,可通过此测试地址进行详细了解。 已在中国上市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可积极参与相关药品专利信息登记测试。为便于工作衔接,待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办法实施后,测试期间已按要求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认后公开,作为化学仿制药、中药同名同方药以及生物类似药申请人作出专利声明的依据信息。在登记信息操作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确保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测试时间至5月31日,同时社会各界人士也可积极配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登记平台进行持续地完善。您的反馈意见可发至 zhangxx@cde.org.cn,抄送yjjdc@nmpa.gov.cn,并注明主题“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 此《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正式上线测试,标志着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迈出了落地的实质性一步。欢迎各界人士或已在中国上市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响应该举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FDA approves the first C3 inhibitor for adults with serious rare blood disease

FDA approves the first C3 inhibitor for adults with serious rare blood disease

FDA approves the first C3 inhibitor for adults with serious rare blood disease On May 14th, 2021, Apellis Pharmaceuticals Inc. announced that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has approved a new injection treatment, EMPAVELI™ (pegcetacoplan), for adults with paroxysmal nocturnal hemoglobinuria (PNH). It is the first and only PNH medication that targets C3, the central protein in the complement system. Paroxysmal nocturnal hemoglobinuria, PNH in short, is a rare, acquired, life-threatening blood disorder. The key features of the disease are red blood cell destruction, blood clots, and impaired bone marrow function. PNH results from gene mutations that affect red blood cells. Patients with mutated PIGA on the X chromosome have abnormal hematopoietic stem cells which produce defective red blood cells. The destructive blood cells can be detected and destroyed by the immune system, which results in hemolytic anemia, or other symptoms, such as red discoloration of the urine. The prevalence rate is about 1 to 1.5 people per million. Individuals are typically diagnosed around ages 35 to 40, and the PNH patients have an average survival of 8-15 years after diagnosis. Nevertheless, around 25% of the patients may live more than 25 years with only minor symptoms. As the first and FDA-approved targeted C3 therapy, EMPAVELI (pegcetacoplan) has better effectiveness than C5 inhibitors. It can treat PNH adults who have never undergone PNH treatment or the patients who previously took C5 inhibitors, Soliris® (eculizumab), or Ultomiris® (ravulizumab). The approval of Empaveli was based on data from a multi-center, randomized, head-to-head Phase III study (ClinicalTrials.gov: NCT03500549) which compared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Empaveli to Soliris in 80 adults with PNH. The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which were randomly assigned to received either Empaveli 1,080 mg/20mL twice weekly or their current dose of Soliris for 16 weeks. The severity of anemia was compared in the two treatment groups which had the average 8.7 g/dL hemoglobin at baseline. Normal hemoglobin values in adult men and women are more than 14 g/dL and 12 g/dL respectively. After the 16-week treatment, patients in the Empaveli group averagely increased 2.4 g/dL of their hemoglobin. Meanwhile, patients in the Soliris group averagely decreased 1.5 g/dL of their hemoglobin. Moreover, 85% of the Empaveli -treated patients were transfusion free compared to 15% of the Soliris-treated patients over 16 weeks. Empaveli is available only through a restricted program under a Risk Evaluation and Mitigation Strategy (Empaveli REMS; https://empavelirems.com/#Main) due to the risk of serious infections. In addition, the most common side effects are injection site reactions, viral/ microbial infections, diarrhea, abdominal pain,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 and fatigue. It must be said that Empaveli is a significant milestone that boosts the development of C3 therapies for rare diseases. The approval of EMPAVELI not only gives more treatment options of PNH but also brings new promise for the PNH community.

短视频侵权风波背后的知识产权

短视频侵权风波背后的知识产权

短视频侵权风波背后的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长视频与短视频的用户争夺战由来已久,在“快餐”时代的今天,“几分钟就可以看完一部剧”的短视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观众。比如,前段时间大火的热播剧《司藤》,其相关片段在抖音上的播放量就高达几十亿次。然而,在短视频行业大火的背后,影视剧切条、搬运等引起的版权争议问题却接连不断。 继4月8日,百名影视艺人及70多家影视传媒联名抵制短视频侵权后,近日,国家电影局也在其官网发文称,将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此文一出,短视频侵权风波再起,引发民众热议。 不少人都发出这样的疑问,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短视频侵权呢?若短视频只是截取了很短的一部分内容,是否也算侵权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迁表示:著作权法有规定,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对作品进行适当地引用,但“适当引用”的判定需要具体分析。对于短视频侵权问题,不可能存在一个像数学公式那样精确的评判标准,如短于1分钟就不侵权,超过1分钟就必然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判断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遵循“三步检验法”的原则:第一步,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第二步,与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判断,短视频平台中对于影视作品的剪辑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近几年我国网络短视频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今年,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他强调,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在如今,知识产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监管越来越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开展短视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顺势而为,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所谓色彩保护就是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出对产品色彩进行保护。 最近笔者在处理一起维权中心的外观侵权案件,A公司通过检索发现,在淘宝天猫上有大量的商家,抄袭其公司图案花纹,制作成餐盘,对外销售。但是问题来了,该公司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是,对其餐盘的颜色申请了保护,而淘宝天猫上的商家,有些直接套用该公司原有颜色,而有些商家完全改变了颜色,并且又在其中添加了附加的图案花纹,对于上诉情况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呢?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 强调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只是重点强调请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其可以看作是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中的一个实施例,不能认为申请人只要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不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二种 区别对待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应当结合色彩在整个设计中的地位和功能来判定。如果去除色彩这一要素,外观设计仅靠形状或图案即产生了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不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反之如果去除色彩外观设计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第三种 色彩限定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只要请求保护色彩,即意味着对自己的外观设计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种外观设计,色彩此时就相当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小于未请求保护色彩的,请求保护色彩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四种 保护范围偏移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言不是缩小、扩大或维持不变,而是保护范围重心的迁移。只保护形状或图案与请求保护色彩两种情形下的保护范围有较大的重合,但两者之间并非全集与子集的关系。 对于上诉几种学说,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定论,实务中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也各不相同,期望立法者可以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弥补空缺,制定出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第129届线上广交会知识产权巡查工作

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第129届线上广交会知识产权巡查工作

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第129届线上广交会知识产权巡查工作   去年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了带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复业,江苏省于4月15日至24日在线上举办举办第129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报名参展企业众多,商品种类纷繁复杂,涉及领域颇广。 为彰显知识产权的力量,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市、区知对参展参展商品进行抽查的方式,巡查是否存在假冒专利、专利标识不规范、注册商标失效等问题。中国(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人员,与各分中心配合,迅速熟悉网上操作流程,积极讨论巡查内容,克服人员少、时间短、任务重等因素,高效完成了泰州参展企业的巡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巡查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通过巡查,本中心进一步了解了全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线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方式有了更直观的体验。下一步,中心将及时总结经验,为更好地服务本地企业、开展本地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Hengrui Medicine's application for the listing of CDK4/6 inhibitors has been accepted

Hengrui Medicine's application for the listing of CDK4/6 inhibitors has been accepted

Hengrui Medicine's application for the listing of CDK4/6 inhibitors has been accepted On April 27, the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 announced that the new drug listing application submitted by Hengrui Medicine's Class 1 new drug CDK 4/6 (cyclin-dependent kinase 4 and 6)inhibitor SHR6390 tablets has been accepted, and the indication is: combined with Fulvestrant for hormone receptor (HR) positive and treatment of recurrent or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that is negative for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 (HER2) after endocrine therapy. Breast cancer is the most common cancer among women worldwide. The most common subtype is the HR positive/HER2 negative subtype, which accounts for 70% of the total number of Breast cancer patients. Approximately 30% of patients diagnosed with HR-positive and HER2-negative early breast cancer are still at risk of cancer recurrence. At present, the combination therapy of CDK 4/6 inhibitors and endocrine drugs has become a new model for reversing the resistance of endocrine therapy, significantly improving the prognosis of patients with HR-positive advanced Breast cancer. CDK 4/6 is a key regulator that drives cell division. Studies have found that CDK 4/6 is overexpressed in many cancer cells, leading to uncontrolled cell division cycles and unlimited proliferation. Clinical studies have confirmed that more than half of breast cancer patients overexpress cyclin D (cyclin D), and most of them are HR-positive breast cancer patients. Because cyclin D directly acts on CDK 4/6, CDK 4/6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olecular target for patients with HR-positive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SHR6390 is an oral, high-efficiency and selective small molecule CDK 4/6 inhibitor developed by Hengrui Medicine, which is a Class 1 new drug. It can selectively inhibit CDK 4/6 kinase activity, thereby blocking the CDK 4/6-retinoblastoma protein (Rb) signaling pathway, thereby inducing tumor cell G1 blockade, and selectively inhibiting the high expression of Rb Of tumor cells proliferate. Therefore, SHR6390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blocking the process of cells from G1 phase to S phase, thereby effectively inhibiting tumor cell proliferation, achieving the effect of anti-tumor and prolonging the survival of patients. Public information shows that SHR6390 has reached the pre-designated superiority standard in a multi-center, randomized, controlled, double-blind phase 3 clinical study named SHR6390-III-301. Compared with placebo and fulvestrant, it accepts SHR6390 combined with Fulvestrant can significantly prolong the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of patients. The arrival of Hengrui Medicine SHR6390 is expected to bring new treatment options for breast cancer patients.  

先发表论文导致不言放弃的中科院走红博士有了放弃

先发表论文导致不言放弃的中科院走红博士有了放弃

先发表论文导致不言放弃的中科院走红博士有了放弃 最近几天,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黄国平博士的论文致谢刷屏。他自强不息,一路拼搏走出小山坳,与命运抗争的故事打动了很多人。我们作为“知识产权人”,看到在学业上不言放弃的黄博士在专利申请中有了放弃,即放弃了答复审查意见,进而导致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黄国平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就读博士期间曾经以第二发明人(第一发明人是自动化所的老师/导师)申请过4篇中国专利。除了2014年11月21日申请的CN104462072B被授权之外,其他3件在2016年12月16日递交的专利申请CN106844332A、CN106649289A和CN107066451A都处于“视为撤回”的失效状态。 这3篇申请“视为撤回”的原因都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审查意见。不言放弃的黄博士放弃了答复的究竟是怎样的审查意见?查阅发现,在这些被放弃答复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指出,上述专利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缺乏创造性;而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档,正是黄博士自己在先发表的学术论文。 用作对比档的两篇论文标题分别为“Learning from User Feedback for Machine Translation in Real-Time”和“A Simple, Straightforward and Effective Model for Joint Bilingual Terms Detection and Word Alignment in SMT”,第一作者都是Huang Guoping,即黄国平博士;论文其他作者的音译,也与专利发明人相匹配;单位也都是中科院自动化所。这两篇论文的公开日都是2016年12月2日,比专利申请日早了两周,分别构成了上述3件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虽然,论文作者和专利发明人是同一拨人,论文公开的方案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审查员认为,上述3篇专利的技术方案在论文+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最终,黄博士放弃了答复审查意见,随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往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破坏自己专利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不但可能是他人先发表的论文、在先申请的专利,还有可能是自己先发表的论文,在先申请的专利等。 黄博士放弃答复专利审查意见反映了令人遗憾却又很常见的典型案例:申请人、尤其是高校申请人先公开论文再申请专利,从而导致自己在先发表的论文构成自己在后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导致在后申请专利缺乏创造性,致使专利申请失败、技术方案得不到专利保护。这大多是由于对专利的不了解所致,希望未来随着专利知识的普及,再没有人陷入这样的困局。

江苏省专利行政裁决系统上线啦!

江苏省专利行政裁决系统上线啦!

江苏省专利行政裁决系统上线啦! 2021年4月20日,是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日,在今天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规范全省行政裁决办案流程,经研究,决定启动本次行政裁决工作培训,并正式启动行政裁决系统。我公司有幸参加本次会议,会议是以视频形式召开,具体内容为: 1.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肖桂桃作2020年全省专利行政裁决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部署,宣读《关于启用江苏省专利行政裁决系统的通知》 2.省知识产权局二级巡视员黄志臻讲话 3.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四级调研员陶颖作“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专题辅导。 4.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综合处四级调研员作朱丹作“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报送”专题辅导。 5.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作江苏省专利行政裁决系统使用教学和现场答疑。   会议中其中提到一点,就是公民个人也可以进行网上报送知识产权案件,案件取证、审核等一系列过程全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既提高了办案效力,解约了审查资源,又方便群众,官网有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视频,详细的讲授了每一步的方法,让每一位使用人员都可以毫无障碍的操作,并且如果有疑问和系统故障还有热线电话可以拨打咨询。真正做到了为心系人民,为人民服务!值得点赞!

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场专利布局IPO论坛成功举行!

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场专利布局IPO论坛成功举行!

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场专利布局IPO论坛成功举行! 为迎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提升专利布局在科技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4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场专利布局IPO活动在南京江北新区产业科技研创园成功举行。 在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的指导下,本次活动由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主办,南京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联盟协办,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承办。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副局长李小春到场致辞,李局简单介绍了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的职能内容,并预祝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副处级干部童庆松也受邀出席本次活动。 在分享会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视频发言。 为了加强各企业对拟上市规划在知识产权方面了解未雨绸缪,提前布局的重要性,本次活动共邀请了四位分享嘉宾: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庆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华,以及健策知识产权顾问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时显。 侯庆辰先生着重介绍了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阿里巴巴、滴滴、小米等专利侵权的实例来告诉大家,专利信息在投资中的专利风险以及专利信息对投资的重要性。“在高科技,技术是项目的核心价值,而技术是最终透过专利包装后以无形资产方式呈现。 因此分析专利以确认该无形资产的价值,是投资评估的必要环节。特别是在新药开发的领域,一款药往往只有一两个核心化合物专利,这一两个核心专利若有任何瑕疵,将对这药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此外,高科技项目常会使用技术方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形成早期的股权架构,若该专利事后被无效,对项目的资本组成将有毁灭性影响。” 杨冬律师就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展开了演讲,列出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八大罪名,并且明确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了对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假冒、销售假冒、非法制造、销售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从七年提升至十年;对于侵犯著作权与非法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行为,法定最高刑分别从七年和三年提升至十年和五年。 任华律师从A股上市的基本条件、A股上市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相关案例、A股上市知识产权问题、相关证券监管要点,以及交易所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要点及公司回复等方面全面讲解了A股上市过程中的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黄时显先生表示“IP是有价值的,而且是无法预期的价值,企业应该随着市场的变化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附加价值,只有善用资源,专业分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次活动旨在提高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自身发展的各阶段,对专利布局进行重点策划,消除不必要的专利隐患、掌握好IPO的节奏,以顺利完成科创板上市计划。 本次活动线上全程直播,吸引近上万人次观看。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广,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并重视知识产权,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添砖加瓦。

华讯诚邀您参加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场专利布局IPO论坛

华讯诚邀您参加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场专利布局IPO论坛

华讯诚邀您参加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场专利布局IPO论坛 近来,因为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一些科创板企业上市前被喊“暂停”。专家认为,科创板定位于“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而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核心评价指标之一就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因此拟上市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应当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布局。   日期:2021年4月20日(周二) 时间:14:30-17:00 地点:腾飞大厦2楼报告厅     活动流程   13:00--14:00 签到 14:00--14:05   介绍与会领导嘉宾 14:05--14:10   江北新区领导致辞 14:10--14:40   专题分享一 【投资中的专利风险以及专利信息对投资的价值】 侯庆辰 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14:40--15:50   专题分享二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杨冬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10--15:30   茶歇 15:30--16:00   专题分享三 【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关注点】 任华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6:00--16:30   专题分享四 【企业全球知识产权布局策略】 黄时显 健策知识产权顾问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嘉宾简介  侯庆辰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专业) 台湾大学-法律硕士 政治大学-智慧财产权硕士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曾任:富士康艺墨文创担任法务长、负责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部门、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Bakermckenzie)律师。  现任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庆辰(台湾)法律事务所-创所律师与执行合伙人、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杨冬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 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南京市十佳律师 南京市政协委员   任华   任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及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并于2008年取得律师资格。 任华律师主要从事境内外证券发行、并购重组、跨境投融资、风险投资等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领域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曾荣获Legal Band 2015年中国律届俊杰30强。 黄时显   黄时显博士现职于健策知识产权顾问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他曾担任日本山本特许法律事务所的首席技术官。在大阪总所的五年期间,他处理过上百件专利诉讼、纠纷、无效、侵权等不同类型的案子。 除了在知识产权领域,他目前还为多期有影响力的SCI科学杂志担任科研论文的外审专家。 他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与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及多所美国和中国大学进行过合作,并担任病毒传染研究(包括H1N1和H7N9)的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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