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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赛乐西帕一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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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7-0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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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赛乐西帕一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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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2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80028176.8)(下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本案请求人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是日本新药株式会社专利所涉及的药物赛乐西帕Selexipag是一种选择性前列环素IP受体激动剂,目前已经在60多个国家被许可用于肺动脉高压(PAH)的口服治疗。本案全部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要点

将药物化合物制备成可药用晶型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对于已知药物化合物晶型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关键在于确定其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必然是由晶体带来的,则不能确定晶体本身产生了哪些技术效果,进而不能确定专利保护的晶体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案情背景

请求人观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赛乐西帕为晶体,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具体的晶体形式。不同的晶体具有不同的理化性质,例如稳定性、粒径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工业结晶领域的惯用结晶技术即可尝试获得不同的晶体。

专利权人观点:涉案专利的晶型I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表现在晶粒粒径大从而使得过滤性好、杂质去除率高以及纯度高。专利权人表示粒径是晶体的固有性质,其只存在一种粒径分布,偏差较小;残留溶剂和杂质去除的效果与晶体本身有关,同时与制备工艺和制备过程也相关。

双方争议焦点涉案专利的晶型I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查事实:涉案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优良药效的新型晶体,其是一种高品质的产品,工业上容易处理(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0006]-[0019]段)。对于晶体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记载了三个试验例:试验例1测定粒径;试验例2测定晶体中所含残留溶剂浓度;试验例3测定重结晶的杂质去除效果。

 

权利要求书

  1. 权利要求1保护2-{4-[N-(5,6-二苯基吡嗪-2-)-N-异丙基氨基]丁氧基}-N-(甲基磺酰基)乙酰胺(下称赛乐西帕)的I型晶体,并限定了粉末X射线衍射图谱。
  2. 权利要求2-68均保护包含晶型I作为有效成分的组合物。
  3. 权利要求7保护晶型I的制备方法。

 

无效决定理由及其结论】

证据1CN1516690A公开了赛乐西帕的制备方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晶型I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为晶型I,其具有特定的粉末X射线衍射图谱,而证据1未公开化合物的形式。

本领域已知,粒径大小不仅与晶体本身相关,跟晶体的制备方法也有关,粒径的大小主要受到晶体成核和生长过程的影响,因而晶体制备过程中的多种工艺参数会影响获得的粒径大小,即便对于同一种晶型,采用不同的制备方法可以获得不同粒径大小的晶体;晶体中残留溶剂的浓度、晶体的纯度以及杂质的去除率三者均代表了晶体的纯度,本领域已知所述性能不仅与晶体自身性质有关,与晶体的制备方法也有关,不同的制备方法得到的同一晶体的纯度、溶剂残留量等也不相同。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均不能代表晶体本身的技术效果,即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晶型I本身的具体技术效果,其相对于证据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更无从谈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仅仅是获得了一种已知化合物的具体晶体形式。

证据3公开对药物多晶型的研究是新药开发生产工艺控制及制剂设计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2公开药物多晶型的制备包括重结晶的方法,选择不同的溶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不同的晶型。

因此,权利要求1在证据1与证据23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给出了技术教导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以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反证1-4是创造性相关证明文件。反证1用于证明证据1得到的产物不是涉案专利的晶型I而是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述的晶型III。反证2用于证明粒径越大,过滤和干燥性能越好。反证3用于证明杂质含量的控制限度。反证4用于证明晶型I相对于晶型III纯度更高,杂质去除效果更好。反证14是有关试验的证明文件,由于实验人员中道浩司未出庭接受询问,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尚不能确认。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是晶型I本身产生的,反证2-4所体现的技术效果也并非仅由晶体自身性质决定,因此不能确定晶型I的技术效果进而不能证明晶型I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201080028176.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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