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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类别选择的误区——以35类为例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1-1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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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申请注册类别选择的误区——以35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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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第1类至第34类,共34个类别服务为第35类至第45类,共11个类别。商品类别,很好理解和选择,而现行服务类别,普遍市场上对其申请注册都存在一定误区。其中以35类为例。

一、第35类商标申请注册现状

2015年至2023,第35类一直居于申请类别的首位,并且自2019年开始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别。(具体数值,可登录网址查询)

二、第35类商标申请量巨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机构和网络上对第35类缺乏正确的认知,夸大其重要性

首先,代理公司从业人员对第35类没有正确的认知,认为只要公司要对外宣传就要注册第35类3501群组,广告及相关服务,从而认为该类别是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类别。另一方面,网络上错误科普,通过网络上搜索可看到大量有关第35类是“万能商标”的说法。这些说法对该类商标重要性做了不恰当的夸大宣传,对成等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偏差。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机构利用这些宣传,误导商标申请人,以达到增加其业务量、赚取代理费的目的。

2.经营者缺乏正确的认识,盲目跟从注册

企业经营者由于缺乏商标专业知识,难以准确评估第35类商标对自己品牌保护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可能受到外部宣传和同行业企业行为的影响,盲目跟随潮流或从众心理,而申请注册该类商标。另外,由于该种错误认识,经营者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以避免因品牌侵权纠纷而卷入法律纠纷,要求全类别注册或者“相关联”类别一起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商户往往不考虑自身商品或服务是否需要,不考虑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法律规定。

 

  • 《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一)第35类服务项目特点

区分表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二)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 35 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1.广告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例如“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在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从事广告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主体。

2.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对其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的行为,例如“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动、商业评估服务、商业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研究”等。不包括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强自身企业管理而为自身从事的日常企业管理、商业分析、研究、调查等。从事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商业咨询、研究、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3.特许经营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四项。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4.进出口代理服务:是指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从事进出口代理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代他人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的主体。

5.为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商品或者服务的经销商或者提供者通常属于该类服务的被服务对象。从事为他人推销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在线下或者线上为推销他人商品或者服务而提供相应具体服务的主体。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属于零售,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但若在经营活动中除销售商品外,还存在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服务时,相关主体可在对应具体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从事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7.人事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员招收、招聘等服务,例如“人员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员招收、员工职务调整、职业安置”等。不包括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从事的人事管理、职工岗位调整及为自己的企业招聘人员等行为。从事人事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人员招聘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8.办公事务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文档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事务服务,例如“复印服务、速记、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商业文档管理、订阅报纸”等。不包括为企业自身开展工作进行的内部档案管理、打印复印等行为。从事办公事务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复印、速记、文秘等服务的主体等。

9.财会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财会相关服务,例如“会计、编辑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直接开展或者聘请他人帮助自己开展的税务筹划及商业审计等。从事财会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审计等服务的主体

10.寻找赞助服务:是指为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相关商业活动寻找赞助,也不包括为他人提供赞助等行为。从事寻找赞助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帮助他人寻找赞助服务的相关主体。

11.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是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不包括药品、药用制剂等具体商品。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等主体。

以上,除去第11点,都不难看出第35类服务商标,本质上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而非本公司自己经营所需。

四、正确使用第35类服务商标

为了有效发挥商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商标注册人应当对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商标注册人应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

  • 已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因此第35类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正确理解相关服务项目内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当其他市场主体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上述行为主张侵权时,被控侵权人即便是获得了“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 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留存

为规制“囤而不用”的商标注册行为、清理闲置商标,释放有限资源、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即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任何主体或个人都可以因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提起撤销申请。

  • 权利的恰当维护和合理行使

权利的维护和行使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商标权利人应避免权利滥用或过度维权,相关当事人也应避免超过限度的使用行为。

1.市场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服务均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及“管理性”等特点或属性。第35类服务商标权利人不能因其他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存在上述属性就认为该等行为与第35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从而认为侵害其第 35 类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提供服务。

2.相关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时,也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超出必要限度。例如,相关当事人在正当使用商品商标时,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相关具体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再如,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严格在被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避免超出被许可范围的相关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文章部分内容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数据来源于权大师商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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