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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十大案件】抗抑郁药沃替西汀相关专利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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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2-0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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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22十大案件】抗抑郁药沃替西汀相关专利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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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H·隆德贝克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名称:作为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的苯基哌嗪衍生物

专利申请号:02819025.4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药物沃替西汀是目前价格最贵的抗抑郁药之一,截至2022年已经获全球95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许可,其在2022年的全球销售额超过42亿元人民币。本案系仿制药申请人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案件主要涉及公开不充分等法律问题。经审理,第547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对于药物化合物充分公开所要求的医药用途不应当狭义理解为适应症层面的用途。如果本领域对于机理作用与最终适应症之间的关系存在共识,根据对药物化合物机理作用的验证能够合理预期其最终作为应用于某一适应症的药物的可能性,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满足专利法意义上对化学产品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公开的要求。

争议焦点1

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请求人观点:涉案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类能够通过血清素((5-羟色胺,5-HT))再摄取抑制和5-HT2C受体拮抗双重作用机制以有效治疗情感障碍,包括抑郁症、焦虑症和强迫症的新化合物,说明书未给出具体实验数据表明权利要求1-7的化合物均为双重作用机制的化合物。因此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规定。

合议组观点:当说明书中声称发明能够解决多个层次的技术问题时,原则上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中一个层次的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即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本案中,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发明可以解决血清素再摄取抑制的技术问题(第一层次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无论说明书是否验证化合物能否同时具有5HT2C受体调节作用(第二层次技术问题),均不能成为认为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理由。

综上,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确定为提供作为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SSRIs)的化合物,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要解决“双重作用机制”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不恰当,合议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2

结合现有技术和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试验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合理预期到涉案专利的化合物具有用于抗抑郁治疗的可能性。

1)关于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与抗抑郁药之间的关系

请求人观点:抑郁症的机制复杂,血清素再摄取作用与抑郁症成功治疗之间的机制尚不清楚,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所谓的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

合议组观点:结合证据可知,血清素是与抑郁症关系密切的几种神经递质之一,对于血清素再摄取的抑制是抗抑制症治疗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通道。尽管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抗抑郁药物存在“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这一类别,且5-羟色胺的选择性对抗抑郁活性很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只有达到“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的标准,化合物才能够最终被用于抗抑郁症的治疗。基于现有技术整体上对于抗抑郁药的认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具有血清素再摄取抑制作用的化合物能够作为抗抑郁药的潜力化合物,这一预期并不因为现有技术中对于已上市抗抑郁药的分类而改变。

2)体外实验与抑郁症治疗之间的关系

请求人观点:化合物的技术效果应以适应症来认定和考量。说明书中给出的大鼠体外血清素摄取抑制实验系体外试验结果不能直接对应于抗抑郁活性的有无。因此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规定。

合议组观点:首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药物化合物的技术问题或效果必须依赖于对具体适应症的验证。诚然,能够验证化合物直接用于具体适应症的医药用途对于该化合物而言更符合在产业上直接制造或者使用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医药用途的验证必须到适应症的层次。一方面,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标准不同于药品上市审批,从专利法立法本意考虑,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适应症与作用机理的关系能够预测所涉及的药物化合物在医药上的用途,即使对于医药用途的验证不是直接应用于人体的某一适应症的治疗,对这样的药物化合物予以保护符合鼓励发明创造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如果本领域对于作用机理与最终适应症之间的关系存在某种共识,通过验证化合物的作用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其具有最终应用于某一适应症治疗的药物的可能性,则应当认为其满足专利法意义上对化学产品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公开的要求。其次,体外试验有其独特的意义。药物化合物的筛选通常需经过多个环节。前期的体外试验能够缩小筛选化合物的范围,并且为后续研究提供依据,临床试验的高成本以及伦理因素使得其不可能代替体外试验或动物体内试验。由于测试对象的不同,部分体外试验有活性的化合物可能在体内试验中会被认为不具有药物开发前景,但这并不能彻底否定体外实验的意义。具体到本案,现有技术已经明确教导血清素再摄取抑制活性与抗抑郁之间的关系,在此情况下,通过体外实验验证化合物的血清素再摄取抑制活性,从而证明化合物抗抑郁作用的可能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的途径,对于血清素再摄取活性和抗抑郁症之间的关系并不必须达到请求人所称无可争议的程度才能认可该实验的研究价值。基于体外试验的结果能够证实的效果亦应当视为专利法意义上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体外实验结果能够预期涉案专利的化合物在抗抑郁药领域的前景。

启示

药物开发周期长,化合物专利申请的时机对于药物创新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这类申请充分公开的审查,既要避免把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和没有实际完成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从而侵蚀社会公众的利益,又要避免脱离开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而对用途/使用效果的验证提出过高要求,从而损害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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