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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IP无效案——利伐沙班一组合物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华讯IP无效案——利伐沙班一组合物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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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发文序号:20230927003628005638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0780049146.3号发明(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无效案的涉案专利、案情及当事人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判定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要点】

对于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并不必然直接等同于说明书断言式声称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往往应当结合实施例所能证明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产生的技术效果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事实基础,医药领域发明的技术效果往往依赖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加以证实,而证实的程度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确定。当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含糊不清,无法证明发明实现了声称的技术效果时,该声称的技术效果则不能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和认定发明创造性的基础。

无效决定理由及结论

1.合议组认可权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

1的内容:1.组合物,包括A)下式的5--N-({(5S)-2-氧代-3-[4-(3-氧代-4-吗啉基)苯基]-13-唑烷-5-}甲基)-2-噻吩甲酰胺,(亦称“利伐沙班”)B)乙酰基水杨酸(亦称“阿司匹林”)C)氯吡格雷。

1与证据1的区别:证据1CN1523986A”(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18行、第18页第8-10行)公开了利伐沙班联合体系(其包括A)(I)的噁唑烷酮类化合物(可以为利伐沙班)与B)其它活性化合物,特别是与血小板聚集抑制剂、抗凝剂、血纤蛋白溶解剂、降脂剂、冠状动脉治疗剂和/或血管舒张药的联合体系)及其医药用途。1与证据1的联合体系的区别在于明确限定了与利伐沙班组合的其他活性化合物为乙酰基水杨酸和氯吡格雷。

基于上述区别,权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701980218-023902350239段记载的内容表面上表明:1记载的组合物具有协同作用,使得其比单独的活性成分、式(I)的噁唑烷酮类化合物与乙酰基水杨酸(或ADP受体拮抗剂)的组合、或乙酰基水杨酸和ADP受体拮抗剂的组合更适于预防和/或治疗血栓栓塞性病症,在血栓形成模型中产生血小板凝聚抑制剂的抗血栓形成效果的显著性能增加。而实质上,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表1和表2的实验结果是通过p值进行对比,但是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如何计算得到所述p值,这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准确判断所述p值能够反映出的确切技术效果。而且根据表1实验结果,当1mg/kg乙酰基水杨酸和3mg/kg氯吡格雷合用时,其两次测定的结果换算得到的p值和实验结果表明:相同药物组合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同理,专利权人在答复OA2时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中,表1结果显示相同的1mg/kg氯吡格雷给药后产生p值差异较大的不同血栓重量减少效果,同样的差异还发生在乙酰基水杨酸+氯吡格雷组。在相同的药物组合物给药后得到差异较大的p值,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质疑涉案专利说明书表1和表2的数据以及上述补充实验数据的可重复性以及是否适合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其次,根据p值的通常定义,p值是指在一个概率模型中,统计摘要与实际观测数据相同,或甚至更大这一事件发生的概率,其不是反映物质之间产生协同增效作用的标准参数模型。在涉案专利说明书表1和表2中,p值反映的是给药组抗血栓形成相对于对照组的差异水平,不是利伐沙班+氯吡格雷+乙酰基水杨酸抗血栓形成相对于利伐沙班或氯吡格雷+乙酰基水杨酸的p值,不能反映出利伐沙班+氯吡格雷+乙酰基水杨酸抗血栓形成相对于利伐沙班或氯吡格雷+乙酰基水杨酸产生协同增效作用。另外,专利权人在答复OA2时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中,A组数据反映氯吡格雷、利伐沙班+氯吡格雷就有很好抗血栓形成效果,B组数据反映利伐沙班+乙酰基水杨酸也有很好抗血栓形成效果,这不能说明利伐沙班+氯吡格雷+乙酰基水杨酸的组合产生协同增效作用。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表1和表2仅能看出利伐沙班+氯吡格雷+乙酰基水杨酸抗血栓形成效果好于单用利伐沙班或氯吡格雷+乙酰基水杨酸,这种效果可能只是三者的加和作用综上,权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更好的抗血栓作用的利伐沙班药物组合。

技术启示:证据1说明书第24页表2公开了利伐沙班与氯吡格雷的组合较二者的单用具有更好的治疗效果,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利伐沙班与氯吡格雷组合。证据1(见说明书第24页表2/证据3Manolis S. Antonis, Tzeis Stylianos, Andrikopoulos George, Koulouris Spyros and Melita Helen, Aspirin and Clopidogrel: A Sweeping Combination in Cardiology, Current Medicinal Chemistry-Cardiovascular & Hematological Agents 2005; 3(3)以及部分中文译文”(见第20页第9-12行及第211页右栏第2段)记载的内容表明:尽管乙酰水杨酸和氯吡格雷同属于血小板抑制剂,但二者的作用途径并不相同,且两种药物的联合使用较药物单用在产生更强的作用效果的同时,副作用出血并发症并未过度增加;因此,为了提高抗血栓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利伐沙班与氯吡格雷的组合上进一步添加乙酰水杨酸,从而获得权1的技术方案

2.合议组认可权2-5也不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

2-5的内容:2.用于制备权1的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为5--N-({(5S)-2-氧代-3-[4-(3-氧代-4-吗啉基)苯基]-13-唑烷-5-}甲基)-2-噻吩甲酰胺、乙酰基水杨酸和氯吡格雷以合适的方式组合或准备。

3.1所述的组合物,用于预防和/或治疗病症。4.药物,包括权1所述的组合物和视需要的其它药物活性成分。5.药物,包括权1所述的组合物和一种或多种药理学上可接受的助剂和/或载体

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不能带来创造性的理由:相对于权1所述的组合物,权2-5分别进一步限定的主题或附加技术特征均不能带来意料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与权1相同的评述理由,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与权2-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的常规性技术效果,有动机在已知权1所述的组合物的基础上获得权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合议组认可权6和权7也不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

6-7的内容:6.1所述的组合物用于制备用以预防和/或治疗血栓栓塞性病症的药物的用途。7.1所述的组合物用于制备用以预防和/或治疗伴随有ST段抬高和没有ST段抬高的心肌梗塞,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介入之后的再梗塞和再狭窄,外周动脉闭塞病症,肺动脉栓塞,深静脉栓塞和肾脏静脉栓塞,暂时性缺血发作以及血栓性和血栓栓塞性中风的药物的用途。

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不能带来创造性的理由:证据1说明书第1811-14记载的内容给出了将联合体系组合物用于血栓栓塞性疾病治疗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公开的药物所形成的组合也用于血栓栓塞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从而获得权6的技术方案。由权6的评述可知,证据1已经给出了将权1所述的组合物用于血栓栓塞类疾病的启示,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7所限定的疾病均为血栓栓塞性病症的相关疾病,且不能得出所述组合物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为拓展药物的应用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得到的药物组合物用于这些疾病的治疗,并通过本领域常规实验对其技术效果进行验证即可获得权7的技术方案。

4.结论

涉案专利的权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

“无效程序”理解的分享

专利法的理念是鼓励大众成为公众检察官去积极无效不当授权的专利,以弥补专利局审查能力的不足,也适当限缩专利垄断的弊病。南京华讯知识产权积极提无效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国内仿制药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呼应专利法的要求去破除本不应授权的专利,让技术能更早地分享给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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