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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大变革: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2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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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实用新型大变革: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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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作工作报告,提出,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

从专利授权数量来看,202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为79.8万件,同比增长14.66%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为280.4万件,同比减少10.12%,从实用新型的授权数量锐减可见一斑:对于实用新型进行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已逐步开始。

早在2022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提到,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2022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再次提到,推进对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42号建议答复的函和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10号(科学技术类160号)提案答复的函相继提到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提升授权质量。

在这么多铺垫工作之后,2023年1月6日,国知局正式提出对实用新型进行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如何进行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现在还无法得知,但是可以预见到的是,一旦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那无疑对现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和申请,都是具有颠覆性的大变革!实用新型的高授权率,或许已成为过去时。

我国实用新型申请数量十分庞大,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对于新创性的要求低于发明专利,仅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实用新型相比发明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更大。除保护期限为10年,远低于发明专利的20年保护期限外,在侵权判定、行政诉讼、项目申报等各方面,实用新型与发明地位相当,并且在无效过程中,由于实用新型对于创造性的标准远低于发明,难以被无效。因此对于小微企业,更倾向于申请实用新型而不是发明专利。但从长远来看,实用新型不经过创造性审查造成技术含量低,不利于我国科技强国发展战略,显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并开始逐步加强对实用新型的严格审查

那么,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和创造性之间到底是同一审查标准吗?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显然,对实用新型的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要求是低于发明的。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有何不同呢?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区别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实用新型更加注重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现有技术的领域,另一方面是现有技术的数量。其中,在对现有技术的领域的考虑中,如何看待现有技术的领域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具体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现有技术能否给出技术启示的考量[1]

 

结语

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可以预见的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进一步提高,势必会降低实用新型授权率,对于企业而言,仅通过实用新型专利武装自己已变得不再可取,如何提高创新能力,撰写高质量专利成为企业新目标。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翟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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