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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5-0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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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所谓色彩保护就是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出对产品色彩进行保护。 最近笔者在处理一起维权中心的外观侵权案件,A公司通过检索发现,在淘宝天猫上有大量的商家,抄袭其公司图案花纹,制作成餐盘,对外销售。但是问题来了,该公司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是,对其餐盘的颜色申请了保护,而淘宝天猫上的商家,有些直接套用该公司原有颜色,而有些商家完全改变了颜色,并且又在其中添加了附加的图案花纹,对于上诉情况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呢?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 强调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只是重点强调请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其可以看作是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中的一个实施例,不能认为申请人只要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不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二种 区别对待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应当结合色彩在整个设计中的地位和功能来判定。如果去除色彩这一要素,外观设计仅靠形状或图案即产生了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不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反之如果去除色彩外观设计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第三种 色彩限定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只要请求保护色彩,即意味着对自己的外观设计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种外观设计,色彩此时就相当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小于未请求保护色彩的,请求保护色彩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四种 保护范围偏移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言不是缩小、扩大或维持不变,而是保护范围重心的迁移。只保护形状或图案与请求保护色彩两种情形下的保护范围有较大的重合,但两者之间并非全集与子集的关系。 对于上诉几种学说,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定论,实务中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也各不相同,期望立法者可以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弥补空缺,制定出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概要描述】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所谓色彩保护就是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出对产品色彩进行保护。



最近笔者在处理一起维权中心的外观侵权案件,A公司通过检索发现,在淘宝天猫上有大量的商家,抄袭其公司图案花纹,制作成餐盘,对外销售。但是问题来了,该公司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是,对其餐盘的颜色申请了保护,而淘宝天猫上的商家,有些直接套用该公司原有颜色,而有些商家完全改变了颜色,并且又在其中添加了附加的图案花纹,对于上诉情况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呢?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

强调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只是重点强调请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其可以看作是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中的一个实施例,不能认为申请人只要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不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二种

区别对待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应当结合色彩在整个设计中的地位和功能来判定。如果去除色彩这一要素,外观设计仅靠形状或图案即产生了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不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反之如果去除色彩外观设计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第三种

色彩限定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只要请求保护色彩,即意味着对自己的外观设计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种外观设计,色彩此时就相当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小于未请求保护色彩的,请求保护色彩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四种

保护范围偏移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言不是缩小、扩大或维持不变,而是保护范围重心的迁移。只保护形状或图案与请求保护色彩两种情形下的保护范围有较大的重合,但两者之间并非全集与子集的关系。



对于上诉几种学说,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定论,实务中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也各不相同,期望立法者可以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弥补空缺,制定出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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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中你请求色彩保护了吗?

所谓色彩保护就是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出对产品色彩进行保护。

最近笔者在处理一起维权中心的外观侵权案件,A公司通过检索发现,在淘宝天猫上有大量的商家,抄袭其公司图案花纹,制作成餐盘,对外销售。但是问题来了,该公司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是,对其餐盘的颜色申请了保护,而淘宝天猫上的商家,有些直接套用该公司原有颜色,而有些商家完全改变了颜色,并且又在其中添加了附加的图案花纹,对于上诉情况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呢?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

强调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只是重点强调请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其可以看作是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中的一个实施例,不能认为申请人只要求保护该种色彩的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不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二种

区别对待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应当结合色彩在整个设计中的地位和功能来判定。如果去除色彩这一要素,外观设计仅靠形状或图案即产生了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不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反之如果去除色彩外观设计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则色彩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第三种

色彩限定说。此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只要请求保护色彩,即意味着对自己的外观设计作了色彩上的限定,其要求的是具有特定色彩的一种外观设计,色彩此时就相当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小于未请求保护色彩的,请求保护色彩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

第四种

保护范围偏移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言不是缩小、扩大或维持不变,而是保护范围重心的迁移。只保护形状或图案与请求保护色彩两种情形下的保护范围有较大的重合,但两者之间并非全集与子集的关系。

对于上诉几种学说,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定论,实务中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判例也各不相同,期望立法者可以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弥补空缺,制定出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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