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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商标维权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1-1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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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绝味鸭脖”母公司,成立于2005年,其名下“绝味”商标在2009年注册于29类食品上,于201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绝味”商标维权

【概要描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绝味鸭脖”母公司,成立于2005年,其名下“绝味”商标在2009年注册于29类食品上,于201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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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绝味鸭脖”母公司,成立于2005年,其名下“绝味”商标在2009年注册于29类食品上,于201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后由于在经营中发现,一些商家在招牌中使用“绝味”二字,具有侵犯商标权的嫌疑。故绝味食品有限公司对多个商家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从诉讼结果来看,其中多起案件最终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

然而,其中,状告“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绝味凉皮”一案,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败诉,具体情况如何,让我们来看一看吧!

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绝味”标识与绝味公司的“绝味”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害了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起诉请求:

(1)请求味正香小吃店停止侵害绝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第4595912号“绝味”,第15929952号“绝味”,第4892526号“绝味”;

(2)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味正香小吃店未经授权在外卖平台等网络平台上宣传使用绝味字样的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如将“绝味凉皮”定义为服务名称,性质应为餐馆、餐厅,其商标注册类别属于第43类,而绝味公司并不享有该类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果将“绝味凉皮”定义为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绝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而味正香小吃店经营的凉皮、面条等为第30类,两者并非同一商品。

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死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亦不属于类似商品。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定,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经百度检索“绝味”词条,将该汉语词汇解释为“绝妙的味道、绝无仅有的味道,此味一绝”。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中道: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

而味正香小吃店在其店招、门头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故本院对绝味公司关于味正香小吃店在店铺招牌、商品包装等上使用“绝味凉皮”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蚌埠中院二审认为,首先,味正香小吃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

其次,“绝味”非臆造词,百度百科具有“绝妙的味道”之意,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绝味”亦非显著识别部分。

另,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绝味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绝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于是,2021年12月15日,蚌埠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近年来,商标维权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

不管是个体商家还是企业都应该提高自己的商标保护意识,在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的同时,也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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