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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备受关注的商标案: 豪华鞋履品牌 Manolo Blahnik 在中国的胜诉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8-12 14:4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英国豪华鞋履制造商马诺洛・伯拉尼克(Manolo Blahnik)在和我国商人方宇舟长期打官司后,终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在我国使用自己的品牌名称的权利。上述决定受到广泛关注,也揭发了在执行先申请原则的商标制度中的滥用行为,以及我国当局为打击这些行为所做的努力。   2000年,我国商标局(CTMO)批准了由方宇舟申请注册的“Manolo & Blahnik”商标,此商标的涵盖范围为鞋类。不久之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向 CTMO 提出异议,此异议最终被驳回,理由是马诺洛・伯拉尼克的奢侈品牌在我国市场的声誉,无法在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得到证明。此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历经20年上诉未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方宇舟注册的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制度最初的实施方式是采取先申请先受理制。 。 1982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换句话说,商标的专有权归属于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无论其是否打算使用商标。但对申请人身份和意图的总体缺乏要求,因而衍生出许多滥用行为,主要是商标囤积和抢注。此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即在市场上使用、未在商标局正式注册的商标,当初根本不受保护。   1993年,当局修改商标法,目的在制止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允许商标局主动地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予以撤销。这是反击商标抢注者的第一步。   2001 年 10 月,我国进一步摆脱了在商标制度的僵化,未注册商标首次获得(有条件的)保护。商标法增加了新的规定,特别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我国商标局反对类似商标的注册,前提是能够证明(1)该商标确实是未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 (2) 未注册商标在抗辩申请时为驰名商标, (3) 注册确实可能造成混淆。   2013年,《商标法》明确引入了诚信原则,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恶意抢注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无效,第 59 条第 3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延续上述修正,2019年商标法进一步完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对商标注册人的诚信存在疑问的,商标局可以要求其“做出说明”。 任何第三方也可以针对其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注册或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马诺洛・伯拉尼克对诉方宇舟案中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中国商标制度如何从激进的先申请制度转变为更加平衡的制度,强调“使用”和“诚信” ”,并严厉打击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

一件备受关注的商标案: 豪华鞋履品牌 Manolo Blahnik 在中国的胜诉

【概要描述】

英国豪华鞋履制造商马诺洛・伯拉尼克(Manolo Blahnik)在和我国商人方宇舟长期打官司后,终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在我国使用自己的品牌名称的权利。上述决定受到广泛关注,也揭发了在执行先申请原则的商标制度中的滥用行为,以及我国当局为打击这些行为所做的努力。

 

2000年,我国商标局(CTMO)批准了由方宇舟申请注册的“Manolo & Blahnik”商标,此商标的涵盖范围为鞋类。不久之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向 CTMO 提出异议,此异议最终被驳回,理由是马诺洛・伯拉尼克的奢侈品牌在我国市场的声誉,无法在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得到证明。此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历经20年上诉未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方宇舟注册的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制度最初的实施方式是采取先申请先受理制。 。 1982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换句话说,商标的专有权归属于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无论其是否打算使用商标。但对申请人身份和意图的总体缺乏要求,因而衍生出许多滥用行为,主要是商标囤积和抢注。此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即在市场上使用、未在商标局正式注册的商标,当初根本不受保护。

 

1993年,当局修改商标法,目的在制止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允许商标局主动地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予以撤销。这是反击商标抢注者的第一步。

 

2001 年 10 月,我国进一步摆脱了在商标制度的僵化,未注册商标首次获得(有条件的)保护。商标法增加了新的规定,特别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我国商标局反对类似商标的注册,前提是能够证明(1)该商标确实是未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 (2) 未注册商标在抗辩申请时为驰名商标, (3) 注册确实可能造成混淆。

 

2013年,《商标法》明确引入了诚信原则,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恶意抢注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无效,第 59 条第 3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延续上述修正,2019年商标法进一步完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对商标注册人的诚信存在疑问的,商标局可以要求其“做出说明”。 任何第三方也可以针对其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注册或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马诺洛・伯拉尼克对诉方宇舟案中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中国商标制度如何从激进的先申请制度转变为更加平衡的制度,强调“使用”和“诚信” ”,并严厉打击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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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豪华鞋履制造商马诺洛伯拉尼克(Manolo Blahnik)在和我国商人方宇舟长期打官司后,终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在国使用自己的品牌名称的权利。上述决定受到广泛关注,也揭发了在执行先申请原则的商标制度中的滥用行为,以及国当局为打击这些行为所做的努力。

 

2000年,国商标局(CTMO)批准了由方宇舟申请注册的“Manolo & Blahnik”商标,此商标的涵盖范围为鞋类。不久之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向 CTMO 提出异议,此异议最终被驳回,理由是马诺洛伯拉尼克的奢侈品牌在国市场的声誉,无法在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得到证明。此后,马诺洛伯拉尼克历经20年上诉未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的判决:方宇舟注册的商标无效。

 

国商标制度最初的实施方式是采取先申请先受理制。 1982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换句话说,商标的专有权归属于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无论其是否打算使用商标。但对申请人身份和意图的总体缺乏要求,因而衍生出许多滥用行为,主要是商标囤积和抢注。此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即在市场上使用、未在商标局正式注册的商标,当初根本不受保护。

 

1993年,当局修改商标法,目的在制止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允许商标局主动地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予以撤销。这是反击商标抢注者的第一步。

 

2001 10 月,国进一步摆脱了在商标制度的僵化,未注册商标首次获得(有条件的)保护。商标法增加了新的规定,特别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未在国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国商标局反对类似商标的注册,前提是能够证明1该商标确实是未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 (2) 未注册商标在抗辩申请时为驰名商标, (3) 注册确实可能造成混淆。

 

2013年,《商标法》明确引入了诚信原则,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恶意抢注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无效,第 59 条第 3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延续上述修正,2019年商标法进一步完善,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对商标注册人的诚信存在疑问的,商标局可以要求其做出说明。 任何第三方也可以针对其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注册或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马诺洛伯拉尼克对诉方宇舟案中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中国商标制度如何从激进的先申请制度转变为更加平衡的制度,强调使用诚信” ”,并严厉打击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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