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imgboxbg

NEWS

最新消息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学习驰名商标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学习驰名商标

【概要描述】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6
  • 访问量:
详情

 

裁判要旨

  •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已经在快餐服务中尤其是蛋糕、甜点快餐服务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在蛋糕、甜点快餐服务的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芭黎贝甜公司显然具有攀附利用艾丝碧西公司基于“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的故意,具有侵害其商标权之事实。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巴黎贝甜”,以及在公众号中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字样,进行加盟招商。并明确宣传“巴黎贝甜”精选上等食材独家制作工艺,“巴黎贝甜是一家用平民的价格享受商品、新鲜美味、营养健康**活为主题的集食品研发、生产、培训、销售为一体的蛋糕、面包、西式糕点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烘焙连锁企业”,同时配有面包、糕点、蛋糕等图片。前述宣传、招商行为明确将“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突出使用在“面包、糕点”快餐店服务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巴黎贝甜”快餐服务来源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或者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关联,从而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误认。

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在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之初,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注册地同在北京市朝阳区,且其进行招商、宣传的行业与艾丝碧西公司相同,作为同地同业经营者,对“巴黎贝甜”商标的知名度理应知晓,但其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其公司字号“芭黎贝甜”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的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高度相近,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足见“芭黎贝甜”字号的注册和使用,难谓善意。与此同时,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金光春还注册大量与“巴黎贝甜”高度近似的商标进行兜售,并宣称提供“巴黎贝甜”快餐店加盟等服务。在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在“快餐店”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的情况下,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且足以误导公众。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2018)京73民初316号

二审法院/案号

2021)京民终4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春,住辽宁省沈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花,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光春和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及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的以下行为:向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的直营店、加盟店、供应商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和上门骚扰行为;向媒体等机构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和举报书等文件的行为;向腾讯公司投诉原告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送举报书和投诉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店铺的行为;起诉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的直营店、加盟店和有合作关系主体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三、被告金光春和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任何网站、微信公众号、面包店使用与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四、被告金光春和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金光春和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五、被告金光春和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150万元;

六、驳回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

  • 驰名商标是什么?如何认定?认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其认定方式,《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做了相关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秉持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其认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 驰名商标中已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在于能够提供强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混淆误导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

 

案例中,艾丝碧西公司并注册“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但该公司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面包店快餐店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在审判中提供了大量可以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材料,由此获得法院认定。而现实中,很多公司在遭受侵权或者提出商标异议及商标评审案件中,难以提供足以支撑其知名度的证据,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失败。因此,在日常经营中,需固定好使用与宣传证据,方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侵权事实,案例中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芭黎贝甜”、“BARISBAGUETTE”等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攀附利用艾丝碧西公司之恶意。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实际使用中,是以“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字样进行宣传和招商,其更难谓善意。于此同时,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还对艾丝碧西公司恶意投诉、发出警告函,甚至将其拖入诉讼纠纷程序中,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除此之外,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法人金光春在多个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巴黎贝甜”、“宗家府”、“不倒翁”、“正植堂”、“伊纳斯”等上百件不同的商标及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之相关规定。最终被判赔付艾丝碧西公司150万元。

 

驰名商标的保护远大于一般商标的保护,不仅如此,驰名商标给企业带来利益也远高于一般商标。做好商标布局,加强商标管理,重视商标保护,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一页
1
2
...
184
这是描述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淼路88号腾飞大厦B座20层2001室 

版权所有◎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备案号:苏ICP备15002104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