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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开拓前端业务发现,许多企业为获得技术上的优势通常做法是直接雇佣专业的人才。常见的是教授、医生,三顾茅庐请得出山却疏忽职务发明和研发成果归属问题。导致技术孵化失败、学校或者医院专利转让谈判时候受阻,弄的苦
笑不得。
笔者建议事前要有归属协议。研发者既然受雇于企业,与雇主签约研发成果协议:
“雇主向研发者支付工作报酬,而研发者的研发成果,包括从中产生的专利,归雇主所有,即自动以雇主为权利人而不是以作为发明人的研发者为权利人。相应,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后成为专利权人的资格就不再属于发明人或研发者,而属于雇主。”
这样的话随之而来的职务发明,因为有事前的相关约定,讲好事先产出的技术是先以学校、医院、企业名义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双方对专利权的归属、市场的占有分成,就可以尽力避免好事变坏事。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归雇主所有。”
因而,根据专利法雇主与雇员未签订协议时,职务发明也依法成立。
国家有专利法明文规定,但涉及到职务发明官司的时候通常会优先遵从企业与发明人的协议。
所以,华讯在为初创企业服务时都会建议委案撰写职务发明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劳动归属问题,协议中我们覆盖全体员工的工作成果。
如企业研发成果被离职员工与外部研究者合谋新产品,该企业当前可能会收到禁止出售旗下产品,陷入专利侵权的风波。
一纸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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