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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这是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典型案例,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了该条规定的在先权益保护。
一、争议商标
1.异议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
2.被异议人:曹雪花。
3.注册号:58141161。
4.申请日期:2021年08月02日。
5.初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06日。
6.标志: (第58141161号商标)
7.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
二、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知名抖音账号权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并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等证据材料。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决定及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拥有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抖音账号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商标局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四、案件分析
随着网络发展,新媒体也发展到了新的高度。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触及,通过自己的账号,刷视频、发视频获取流量,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账号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针对账号用户名的保护,则存在是否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本案例明确了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权利的释义来看:
其一,需为现有权利,合法存续的;
其二,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取得,成为在先;
其三,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其中,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可以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还可以是作品名称权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权益等。
可见,《商标法》第32条所述的在先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完全一致,加之都是用在服饰商品中,结合账号名称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本案颇具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所做出的对第58141161号“张子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灵活地给予新媒体账号名称相应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规制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恶意抢注行为,从而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成果,并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同时对后续类似事件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