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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针对中创新航(3931)和宁德时代的一项涉诉专利“锂离子电池”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本案经福州中院开庭审理,中创新航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申请号CN110010851B,发明名称为锂离子电池)的产品;
2、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79.8万元;
3、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27万元;
4、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8万元,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6万元,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5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此次判决产生后,中创新航表示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
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的专利纠纷由来已久,2021年7月,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要求中创新航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并索赔1.88亿元,2022年5月宁德时代将索赔进一步提高至5.18亿元;2022年8月,宁德时代再度提起诉讼,添加了不正当竞争,索赔金额1.3亿元,至此,宁德时代对于中创新航的总计索赔金额达6.4亿元。共涉及5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两件:CN110010903B-正极极片及电池;CN111969166B-集流构件和电池;实用新型三件:CN204668368U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CN205231128U-防爆装置;CN110010903B-正极极片及电池。
2022年7月,针对宁德时代5项起诉专利,中创新航提出了申请上述专利无效诉求,其中三项中创新航均已主动撤回。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介入审查,裁定剩下的两项专利中,宁德时代的实用新型专利“CN205231128U-防爆装置”维持全部有效,发明专利“CN111969166B-集流构件和电池”维持部分有效。
除了与中创新航之间的专利纠纷外,宁德时代还向其他同行发起过专利侵权诉讼。2021年3月,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CN205231128U-防爆装置”专利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本案裁判结果为:
一、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的电池产品(单体型号为LAE895-100Ah、FFH3D3-120Ah和FFH3D3-135Ah);
二、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装配有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的电池产品(单体型号为LAE895-100Ah)的电动汽车;
三、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22,979,287元;
四、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26,769元;
五、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专利诉讼的成功,再一次证明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而言,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因此,需要企业高瞻远瞩,在创业初期进行专利的长远规划,合理布局的专利对企业的作用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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