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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
一、争议商标
1.异议人:郑小龙。
2.被异议人:四川普度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号:43541282。
4.申请日期:2020年01月03日。
5.初审公告日期:2021年03月13日。
6.标志: (第43541282号商标)
7.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黑茶;大麦茶;黄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白茶;绿茶;乌龙茶;薄荷茶。
二、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主要理由:“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角色名称在茶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花满楼”寓意花香满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为了传达产品特点。
- 决定及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因人物名称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古龙先生小说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当代亦有以“花满楼”为名的歌曲、散文,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应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花满楼”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了异议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商标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四、案件分析
随着市场发展,涌现出大量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影视剧、动漫、文学作品、游戏等。这些作品塑造的角色形象往往深入人心、广为流传,有的作品名称本身就是角色名称,如“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芈月传”;有的作品名称则是作品内容和精神品格的体现,如“王者荣耀”、“三国群英传”;而有的为作品中特有名称,如“葵花宝典”。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中,这些作品名称多因独创性、表达思想的完整性等原因,难以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进而难以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然而这些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本身就是粉丝追捧的对象,它们客观上也可以成为商业标识,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上起到推销作用,进而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
因此,则引出一个新的概念“商品化权”,商品化权益源于“角色形象和名称”的保护需求,其是美国法从隐私权中引申出来的公开权(RightofPublici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商品化权益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作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益。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首次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明确了商品化权益可以作为在先权益给予保护。
而作品中的角色与作品名称其商品化权并不是无限地大。首先,作品本身就有限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谓独创性为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作品所具有的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特性。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音符、颜色、形状等方面是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剽窃别人的成果。简而言之,作品为自己原创。其次,就现实审查中,多会考量以下几点:
1)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
2)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相同或近似;
3)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4)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在先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回归到本案,“花满楼”早在唐宋诗人作品中则有出现,当代亦有以“花满楼”为名的歌曲、散文,其独创性程度相较原创名称较低;其次,在判断作品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时,通常应考虑作品的传播方式、宣传广度与宣传时间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商业标识需经一段时间的宣传或使用才能获得知名度,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传播和宣传的时间和成本降低,对作品知名度的判断应综合考
虑作品的特点、上线规律和行业运行状况等因素。“花满楼”目前仅在文学作品及影视中为部分观看者所知。再次,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知名度所及的范围相关程度,“花满楼”与“茶”商品无特定联系。以上,商标局做出了作品中角色商品化权缩限的决定。
虽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对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在先权益的限制,可以有效防止市场经营主体将该等文字作为经营性标记,避免对公有的汉字资源大幅度缩限,造成市场经营主体无名可起之窘境。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将他人知名作品名称和角色形象恶意抢注成商标的案例,损害了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混淆了消费者的认知,扰乱了商标注册的秩序。因此,企业或个人尚需要保持商业警惕,避免恶意抢注,做好商标监测,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