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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一)一审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区处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时。
(2)1+4+26管辖——1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4是指四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26是指26个中级人民分院设立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成都、南京、苏州、武汉、合肥、杭州、宁波、福州、济南、青岛、深圳、西安、天津、长沙、郑州、南昌、长春、兰州、厦门、乌鲁木齐、景德镇、重庆、沈阳、温州、无锡、徐州)。
(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二审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二审案件。
(2)原审上一级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二审案件,统一归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二审仍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地域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
(1)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1、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2)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被告住所地管辖
(1)被告住所地管辖——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2)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诉讼管辖
(1)制造地法院管辖——仅起诉制造者,未起诉销售者时。
(2)销售者法院管辖——仅起诉销售者,未起诉制造者时。
(3)制造地/销售者法院管辖——1、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2、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