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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过程中“一事不再理”规定的具体含义
发布时间:
2024-03-22 10:50
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第四部分第三章2.1条记载: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是为了解决专利权有效性纠纷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将从时机、主题和客体三个层面对其内涵以及如何判定进行分析。
- 时机
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时机出现在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之后。这意味着对在先请求没有作出决定之前,即使两份请求书内容完全相同(不考虑时限问题),其也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外,如果请求人在撤回请求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请求的,由于针对在先请求并未作出过审查决定,所以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情形。
- 主体
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同一无效宣告请求人,也适用于不同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 客体
同一证据
“同样的证据”通常情况是指对最终作出判断结论具有实质作用的证据完全相同。不能仅因形式不同就判定属于不同的证据:若两份证据仅形式不同,技术内容上基本相同,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展示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同一专利文献的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则可以视为同样的证据。同时,也不宜简单地将内容实质相同的证据认定为同样的证据:如包括多个实施例的专利文献或者包括多个章节的公知常识书籍,在先决定仅考虑了请求人引用的其中部分内容,又或者在后请求对证据的中文译文作了实质性修改,也应视为不同的证据。
同一理由
理由是以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为基础,是综合运用证据事实、法律事实和分析推理所产生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法规和审查基准,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如组合方式、特征对比方式以及具体分析等均要归为理由的涵盖范围。该部分主要需要判断在后请求中请求人提出的具体说明和该说明所基于的事实是否在在先决定中予以认定过。比如即使请求人引用证据或涉案专利的不同部分,采用不同表述方式表达某技术特征的同一事实,其实际上涉及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在先决定已经从该证据或涉案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出发做出过认定,则构成一事不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