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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该版本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届时,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公告将废止。
在此次修改中,与各位申请人息息相关的创造性评述部分引入了篇幅不小的变动。相较于2021年修改的版本,在三步法的第二步“(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增加了如下内容:
特殊情况下,当发明的所有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相当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消费电子设备,包括对用户进行账户授权的生物认证单元,该认证单元基于指纹和选自掌纹、虹膜、眼底、面部特征中的至少一种认证方式的组合。说明书记载,通过至少两种认证可以使用户账户更加安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消费电子设备,仅基于指纹信息进行身份认证。两者的区别在于发明通过至少两种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费电子设备的用户账户安全性。不能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增加掌纹等至少一种生物认证方式”或者“如何通过增加认证方式实现消费电子设备的安全性”。
笔者认为,此次的修改旨在提醒审查员在评述创造性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技术问题手段化”的这一问题。所谓“技术问题手段化”,是指将技术问题与技术特征混为一谈,完全忽略技术效果的不规范评述方式之一。如此一来,只要是包含区别技术特征(手段)的对比文件,都可以被无障碍地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破坏待评述方案的创造性。这样的评述方式使得能够提升创造性评价客观性的“三步法”名存实亡,严重影响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
此次修改后,申请人的利益保障更加有据可依。同时,这也给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前期研发及撰写过程中提供了参考。一个具备创造性的方案,不仅应当与现有技术存在明显的区别,而且这些区别所能实现的积极的效果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得以充分体现。此时,才能有充足的理由说明本申请能够与现有技术解决不一样的技术问题,因此是具备创造性的。特别是对于生物、医药、化学以及材料等实验学科而言,由于实验结果有着巨大的不可预期性,往往难以通过区别技术特征直观地确定本申请与现有技术在效果上的区别。因此,在前期准备中,更应当重视能够体现技术效果的、可量化的实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以为后续实质审查中确立“本申请实际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强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