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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经由各国主管机关审核,经核准(授权)公告,专利申请人始得专利权。另一方面,各国对于医药品上市多设有查验登记之规定,须经过临床试验并完成查验登记后才能取得药证,并申请上市,如此一来便导致“这段期间”内,专利权人即使拥有专利,却无法行使专利权,使得专利权人权利受损。因此,各国专利法多有设立专利权期间延长制度,以补偿“这段时间”专利权人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于“这段时间”的认定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临床试验期间(期间A)与申请许可证之行政作业期间(期间B)。日本、韩国认定可据以延长期间(期间X),是为期间A加上期间B,即X=A+B,且设定上限最多不能超过5年,日本进一步限定期间X必须大于2年。美国对于可据以延长的期间A之认定,最多为临床试验时间的一半,即X=A/2+B。欧洲规定较为不同,对于期间X的认定,为申请日起至取得许可证日止的期间再扣5年。此外,美国、中国及欧洲另外限制医药品实际可上市期间(期间Y)之上限,美国及中国规定最多不能超过14年,欧洲则不能超过15年。
一般认为医药品专利权可以自动延长5年,然而实际上依各国规定而有所不同,且实际可据以延长之期间也依个案情况而不同。以下列出五大专利局关于延长专利权期间之规定 :
中国: 自2021.6起,X ≤ 5 且 Y ≤ 14
美国: X=A/2+B,且X ≤ 5,且 Y ≤ 14
欧洲: X=C-5 且X ≤ 5,且 Y ≤ 15
日本: X=A+B,且2≤ X ≤ 5
韩国: X=A+B,且X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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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舜宇光学 vs 瑞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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