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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正在丧失商标权--商标退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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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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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0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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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商标是一个企业声誉的载体和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开拓市场的有力竞争武器。商标作为品牌的辨识度的标志,经过日积月累的使用,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却一朝成为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面临被撤销的危险,失去其原本的价值,这是很多企业不得不关注和预防的问题。   商标退化,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商标显著性退化或丧失将导致一个原为有效注册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共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使用。简而言之,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成为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名称。 其中,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具体包括法定和约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一、商标退化的原因   (一)商标权人自身问题 商标显著性本身较弱 在注册商标时,商标权人选择本身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名称而演变为通用名称。 例如,我国的“轻骑”这一商标,由于描述了摩托车的轻便小巧的特点,曾一度作为摩托车的代名词。“咖啡伴侣”商标,具有表示某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 第二,商标权人的主观原因 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刻意淡化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通过媒体宣传、对外称呼等管理不当,主动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结果公众在认知和传播该商标时,也将其作为描述产品功能或用途的通用名称使用,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公众认为是商品通用名称。 例如,深圳朗科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但是商标权人在使用时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且刻意淡化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商标权人为方正公司提供的定牌加工产品上,将“方正优盘”的字样印在其中,从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定。“Jeep”(吉普)被字典解释为:“一种适于越野行使的小型汽车”。而“Jeep”却是一种越野汽车的注册商标。类似的例子还有“Freon”(氟里昂)商标被描述为致冷剂的通用名称;“千叶豆腐”商标被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的通用名称,2022年,商标评委撤销千叶豆腐商标的裁定。 第三,商标权人维权意识差 面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商标权人未做到积极维权,及时制止、并搭配相应的重申商标显著性的申明,导致商标显著性退化。   (二)社会和市场问题 第一,商业同行乃至公众的非故意行为 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的可能性极高,结果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本身具有的显著性逐渐丧失,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最后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商标权人的不作为,社会公众、媒体、同行等在无意中造成的。人们熟知的“阿司匹林Aspirin”、“玻璃纸Cellophane”、“热水瓶thermos”、“仁丹”、“雪花”等都属于该种情况。 例如,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236846号注册使用在面粉商品上的雪花商标的所有权。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内蒙古恒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国内众多面粉生产企业纷纷推出了比特制粉还高档的面粉,并很快赢得市场的青睐。由于这种面粉颜色比特制一级粉还要白,所以这些面粉企业不约而同地称之为“雪花粉”。对于这种现象,雪花商标权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维权措施,使得“雪花粉”遍地开花,导致雪花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直至丧失。 第二,同业竞争对手的故意侵权行为 同行业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使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主要表现为将商标进行混淆或淡化使用。常见于对知名商标复制或者摹仿,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直接使用。 例如,“消消乐、开心消消乐”等商标,经同行业者作为游戏名称擅自使用,并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逐渐淡化“消消乐”商标的显著性。“美瞳”是强生公司专用的注册商标,是该公司专为亚洲市场设计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系列的品牌。强生公司虽对相关侵权做了打击,但同行业经营者不当竞争行为层不出穷,如今“美瞳”一词,已被大众当成一种隐形眼镜的通用产品。   对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问题,绝大部分国家以商标权人的过错为前提。我国虽部分法律条文有涵射到商标显著性退化问题,但并没有关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做了解释。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其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是否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定争议。特别是,某些情形中,商标权利人并未放任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比如通过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制止,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通用化的,应否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亦有争议。 事实上,即使商标权人没有过错,只要商标在事实上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保留该商标对于商标本身和商标权人都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需正视商标退化问题,并做好防止商标退化的布局。如何防止商标退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做详细讲解。  

知名商标正在丧失商标权--商标退化(一)

【概要描述】 

商标是一个企业声誉的载体和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开拓市场的有力竞争武器。商标作为品牌的辨识度的标志,经过日积月累的使用,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却一朝成为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面临被撤销的危险,失去其原本的价值,这是很多企业不得不关注和预防的问题。

 

商标退化,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商标显著性退化或丧失将导致一个原为有效注册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共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使用。简而言之,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成为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名称。

其中,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具体包括法定和约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一、商标退化的原因

 

(一)商标权人自身问题


商标显著性本身较弱


在注册商标时,商标权人选择本身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名称而演变为通用名称。

例如,我国的“轻骑”这一商标,由于描述了摩托车的轻便小巧的特点,曾一度作为摩托车的代名词。“咖啡伴侣”商标,具有表示某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

第二,商标权人的主观原因

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刻意淡化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通过媒体宣传、对外称呼等管理不当,主动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结果公众在认知和传播该商标时,也将其作为描述产品功能或用途的通用名称使用,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公众认为是商品通用名称。

例如,深圳朗科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但是商标权人在使用时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且刻意淡化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商标权人为方正公司提供的定牌加工产品上,将“方正优盘”的字样印在其中,从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定。“Jeep”(吉普)被字典解释为:“一种适于越野行使的小型汽车”。而“Jeep”却是一种越野汽车的注册商标。类似的例子还有“Freon”(氟里昂)商标被描述为致冷剂的通用名称;“千叶豆腐”商标被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的通用名称,2022年,商标评委撤销千叶豆腐商标的裁定。

第三,商标权人维权意识差

面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商标权人未做到积极维权,及时制止、并搭配相应的重申商标显著性的申明,导致商标显著性退化。

 

(二)社会和市场问题

第一,商业同行乃至公众的非故意行为

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的可能性极高,结果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本身具有的显著性逐渐丧失,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最后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商标权人的不作为,社会公众、媒体、同行等在无意中造成的。人们熟知的“阿司匹林Aspirin”、“玻璃纸Cellophane”、“热水瓶thermos”、“仁丹”、“雪花”等都属于该种情况。

例如,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236846号注册使用在面粉商品上的雪花商标的所有权。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内蒙古恒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国内众多面粉生产企业纷纷推出了比特制粉还高档的面粉,并很快赢得市场的青睐。由于这种面粉颜色比特制一级粉还要白,所以这些面粉企业不约而同地称之为“雪花粉”。对于这种现象,雪花商标权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维权措施,使得“雪花粉”遍地开花,导致雪花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直至丧失。

第二,同业竞争对手的故意侵权行为

同行业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使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主要表现为将商标进行混淆或淡化使用。常见于对知名商标复制或者摹仿,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直接使用。

例如,“消消乐、开心消消乐”等商标,经同行业者作为游戏名称擅自使用,并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逐渐淡化“消消乐”商标的显著性。“美瞳”是强生公司专用的注册商标,是该公司专为亚洲市场设计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系列的品牌。强生公司虽对相关侵权做了打击,但同行业经营者不当竞争行为层不出穷,如今“美瞳”一词,已被大众当成一种隐形眼镜的通用产品。

 

对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问题,绝大部分国家以商标权人的过错为前提。我国虽部分法律条文有涵射到商标显著性退化问题,但并没有关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做了解释。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其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是否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定争议。特别是,某些情形中,商标权利人并未放任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比如通过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制止,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通用化的,应否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亦有争议。

事实上,即使商标权人没有过错,只要商标在事实上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保留该商标对于商标本身和商标权人都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需正视商标退化问题,并做好防止商标退化的布局。如何防止商标退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做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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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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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0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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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个企业声誉的载体和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开拓市场的有力竞争武器。商标作为品牌的辨识度的标志,经过日积月累的使用,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却一朝成为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面临被撤销的危险,失去其原本的价值,这是很多企业不得不关注和预防的问题。

 

商标退化,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商标显著性退化或丧失将导致一个原为有效注册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共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使用。简而言之,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成为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名称。

其中,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具体包括法定和约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一、商标退化的原因

 

(一)商标权人自身问题

  • 商标显著性本身较弱

在注册商标时,商标权人选择本身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名称而演变为通用名称。

例如,我国的“轻骑”这一商标,由于描述了摩托车的轻便小巧的特点,曾一度作为摩托车的代名词。“咖啡伴侣”商标,具有表示某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

第二,商标权人的主观原因

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刻意淡化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通过媒体宣传、对外称呼等管理不当,主动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结果公众在认知和传播该商标时,也将其作为描述产品功能或用途的通用名称使用,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公众认为是商品通用名称。

例如,深圳朗科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但是商标权人在使用时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且刻意淡化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商标权人为方正公司提供的定牌加工产品上,“方正优盘”的字样印在其中,从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定。“Jeep”(吉普)被字典解释为:“一种适于越野行使的小型汽车”。而“Jeep”却是一种越野汽车的注册商标。类似的例子还有“Freon”(氟里昂)商标被描述为致冷剂的通用名称“千叶豆腐”商标被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的通用名称,2022年,商标评委撤销千叶豆腐商标的裁定

第三,商标权人维权意识差

面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商标权人未做到积极维权,及时制止、并搭配相应的重申商标显著性的申明,导致商标显著性退化。

 

(二)社会和市场问题

一,商业同行乃至公众的非故意行为

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的可能性极高,结果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本身具有的显著性逐渐丧失,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最后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商标权人的不作为,社会公众、媒体、同行等在无意中造成的。人们熟知的“阿司匹林Aspirin”、“玻璃纸Cellophane”、“热水瓶thermos”、“仁丹”、“雪花”等都属于该种情况。

例如,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236846号注册使用在面粉商品上的雪花商标的所有权。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内蒙古恒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国内众多面粉生产企业纷纷推出了比特制粉还高档的面粉,并很快赢得市场的青睐。由于这种面粉颜色比特制一级粉还要白,所以这些面粉企业不约而同地称之为“雪花粉”。对于这种现象,雪花商标权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维权措施,使得“雪花粉”遍地开花,导致雪花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直至丧失。

二,同业竞争对手的故意侵权行为

同行业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使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逐步退化,主要表现为将商标进行混淆或淡化使用。常见于对知名商标复制或者摹仿,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直接使用。

例如,“消消乐、开心消消乐”等商标,经同行业者作为游戏名称擅自使用,并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逐渐淡化“消消乐”商标的显著性。“美瞳”是强生公司专用的注册商标,是该公司专为亚洲市场设计的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系列的品牌。强生公司虽对相关侵权做了打击,但同行业经营者不当竞争行为层不出穷,如今“美瞳”一词,已被大众当成一种隐形眼镜的通用产品。

 

对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问题,绝大部分国家以商标权人的过错为前提。我国虽部分法律条文有涵射到商标显著性退化问题,但并没有关于商标显著性退化的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做了解释。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其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否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定争议。特别是某些情形中,商标权利人并未放任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比如通过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制止,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通用化的,应否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亦有争议。

事实上,即使商标权人没有过错,只要商标在事实上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保留该商标对于商标本身和商标权人都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需正视商标退化问题,并做好防止商标退化的布局。如何防止商标退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做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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