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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发布,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23 10:2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举措,该法将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法发布前几日,央视新闻报道了一则农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2021年10月,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并最终检验不合格。涉案剩余的5斤芹菜,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公众普遍反映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过重,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安全是公众舌尖上的大事,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现结合该事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点内容: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也包括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的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可以依据合格证追溯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本案中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是其主要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将更好地实现质量安全能够追根溯源,确保农产品流通各个环节都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可以更方便地进行监督。二、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乡镇政府并没有处罚权,其发挥监督管理、协助的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才能作出处罚的决定。罗某夫妇的案件中,行政处罚是由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三、增大了处罚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的多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农产品、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行为,并规定了5千元、5万元、1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数额。罗某夫妇抽样的蔬菜检验不合格,被处罚6.6万元,广大网友认为处罚过重。笔者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下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数额并没有超出该幅度。从农药残留(毒死蜱)的客观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性来看,该处罚决定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0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即使货值很小,也有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重点在于事前的监督,而不是事后的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应当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关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切实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发布,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概要描述】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举措,该法将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法发布前几日,央视新闻报道了一则农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2021年10月,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并最终检验不合格。涉案剩余的5斤芹菜,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公众普遍反映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过重,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安全是公众舌尖上的大事,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现结合该事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点内容: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也包括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的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可以依据合格证追溯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本案中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是其主要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将更好地实现质量安全能够追根溯源,确保农产品流通各个环节都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可以更方便地进行监督。二、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乡镇政府并没有处罚权,其发挥监督管理、协助的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才能作出处罚的决定。罗某夫妇的案件中,行政处罚是由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三、增大了处罚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的多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农产品、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行为,并规定了5千元、5万元、1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数额。罗某夫妇抽样的蔬菜检验不合格,被处罚6.6万元,广大网友认为处罚过重。笔者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下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数额并没有超出该幅度。从农药残留(毒死蜱)的客观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性来看,该处罚决定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0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即使货值很小,也有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重点在于事前的监督,而不是事后的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应当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关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切实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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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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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举措,该法将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法发布前几日,央视新闻报道了一则农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2021年10月,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并最终检验不合格。涉案剩余的5斤芹菜,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公众普遍反映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过重,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安全是公众舌尖上的大事,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现结合该事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点内容: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也包括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的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可以依据合格证追溯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本案中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是其主要的违法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将更好地实现质量安全能够追根溯源,确保农产品流通各个环节都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可以更方便地进行监督。二、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乡镇政府并没有处罚权,其发挥监督管理、协助的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才能作出处罚的决定。罗某夫妇的案件中,行政处罚是由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三、增大了处罚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的多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农产品、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行为,并规定了5千元、5万元、1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数额。罗某夫妇抽样的蔬菜检验不合格,被处罚6.6万元,广大网友认为处罚过重。笔者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下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数额并没有超出该幅度。从农药残留(毒死蜱)的客观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性来看,该处罚决定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0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即使货值很小,也有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重点在于事前的监督,而不是事后的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应当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关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切实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