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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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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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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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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如何加强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该局发布的相关公告表示该办法是为了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1]。 过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过一系列措施以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如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中就规定了很多详细措施,在该文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甚至痛下决心规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2]。此外,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公布过修订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3]。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出台过《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从创造、申请、代理、审查、保护、运用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提升专利质量[4]。   虽然目前以《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核心的上述系列文件,规定了大量促进专利质量的措施,但笔者认为唯独缺失了保障发明人权益的措施。笔者认为,切实保障发明人利益,不但能激励发明人的创造热情,还能有效降低非正常申请、虚假转让等现象,助力提升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质量。在保障发明人权益方面,当务之急是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赋予发明人选择权;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用行政措施保障优先受让权。 一、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赋予发明人选择权 即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立法者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想法是好的,但规定这样的措施最终能不能让发明人得到实惠,则要打个问号。   实际上,一些单位一直在规避给发明人任何奖励报酬。单位之所以规避给发明人奖励报酬,原因包括单位和发明人合谋搞虚假发明,这种情形下单位当然会规避给发明人奖励报酬。   也有发明人真实做出了有竞争力的发明创造,相关专利实施后也产生了经济效益,但单位就是不给奖励报酬。因为这些单位对发明人是用完则弃的思想,发明人因此离职的话,单位还能招聘更加年轻有活力的技术人员。   这种想规避发明人奖励报酬的单位,根本不等专利法规定实行产权激励的条款实施,早就以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与发明人签署了各种没有任何实际好处的所谓奖励报酬合同,或者颁布了不合理的奖励报酬规章制度,并且依法优先适用了这种合同或规章制度。笔者就曾经见过某单位涨价五千多倍卖期权给发明人的合同,发明人真买这样的期权的话,不是获得奖励报酬,而是在送钱给单位了。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还挖空心思颁布以虚名代替实利的奖励报酬的规章制度,即给发明人各种头衔(但工资、上下级关系、工作内容都不变),作为奖励报酬。匪夷所思的是,某市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就支持以提高职位作为专利奖励报酬。   笔者建议,改变目前在发明人奖励报酬方面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优先的做法,赋予发明人选择权,即选择约定优选还是法定优选,以此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在发明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虚假发明也会相应减少,因为专利奖励报酬将变成不可避免要付出的成本,单位造假时也会有所顾忌。赋予发明人选择权才能真正保障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激励发明创造,达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此外,强化专利奖励报酬权,还要破除一些让发明人奖励报酬落空的规定,如某市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由委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委托方的职工,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这种规定让相当一部分发明人得不到专利奖励报酬,实际上这种规定也在指引单位如何合法规避专利奖励报酬。   二、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用行政措施保障优先受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是承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在内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设立了优先受让权。   但很是遗憾,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似乎并不保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目前专利权人提交文件办理专利转让时,并不需要提交发明人知情且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证明文件。也许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宜干涉此事,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类比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工商登记部门却是严格保护,没有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是不可能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的转让的。国家重视投资人的产权保护,却不重视发明人的权益保护,让人感到遗憾。   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并不保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也就不宣传发明人有此权利。这导致广大发明人并不知道有该权利。2021年3月22日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下,以优先受让权为关键词进行查询,共检索到28篇文书。但遗憾的是细查之下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的文书为0篇。出现这种结果,是目前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吗?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而是广大发明人都不知道自己有此权利,所以也就产生不了纠纷。检索结果中有多篇文书记载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对发明人的非职务成果享有优先受让权[5],这似乎表示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在现实中已经荡然无存,反而变成了用人单位有非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了。 也正因为专利权转让手续简单,为获取国家相应政策支持而进行虚假转让并没有什么成本,也根本不必担心发明人主张优先受让权,所以才会有虚假转让,甚至是价款为0元的虚假转让。如果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落到实处,用人单位敢以0元虚假转让专利、专利申请吗?   笔者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权转让手续的文件必须包括发明人知悉转让条件并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此外,业界多年前就呼吁设立专利、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的发明人优先受让权。如2007年陈震在《技术许可中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研究——兼析职务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一文中就呼吁:我国有必要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技术许可的优先受让权,不仅可以防止单位利用技术许可规避职务发明人的技术转让优先受让权,而且可以弥补我国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中权益保障的不足[6]。然而多年过去了,《民法典》也颁布了,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的规定仍旧没有踪影。   笔者在此呼吁设立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并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登记专利、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的时候,审查备案手续的文件是否包括发明人知悉许可条件并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综上所述,笔者完全赞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质量提升视为系统工程并从系统入手解决专利质量问题的做法。笔者同时认为,这个系统中应当有发明人的一席之地。忽视发明人权益去谈专利质量提升,无异于希望马儿跑但希望马儿不吃草,不太现实。国家这些年对创新虽然有种种激励措施,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是着重对创新的投资者进行激励,对发明人的激励则要看投资者愿意不愿意、大方不大方。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继续下去,会损害中国的创新能力。因为在人力资源全球化的今天,高端科技人才是会选择对自己友好的市场环境的。为了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我们国家应当补齐发明人权益保护的短板。 原创 黄辉 知识产权那点事     

如何加强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保护?

【概要描述】如何加强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该局发布的相关公告表示该办法是为了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1]。



过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过一系列措施以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如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中就规定了很多详细措施,在该文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甚至痛下决心规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2]。此外,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公布过修订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3]。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出台过《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从创造、申请、代理、审查、保护、运用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提升专利质量[4]。

 

虽然目前以《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核心的上述系列文件,规定了大量促进专利质量的措施,但笔者认为唯独缺失了保障发明人权益的措施。笔者认为,切实保障发明人利益,不但能激励发明人的创造热情,还能有效降低非正常申请、虚假转让等现象,助力提升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质量。在保障发明人权益方面,当务之急是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赋予发明人选择权;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用行政措施保障优先受让权。

一、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赋予发明人选择权

即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立法者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想法是好的,但规定这样的措施最终能不能让发明人得到实惠,则要打个问号。

 

实际上,一些单位一直在规避给发明人任何奖励报酬。单位之所以规避给发明人奖励报酬,原因包括单位和发明人合谋搞虚假发明,这种情形下单位当然会规避给发明人奖励报酬。

 

也有发明人真实做出了有竞争力的发明创造,相关专利实施后也产生了经济效益,但单位就是不给奖励报酬。因为这些单位对发明人是用完则弃的思想,发明人因此离职的话,单位还能招聘更加年轻有活力的技术人员。

 

这种想规避发明人奖励报酬的单位,根本不等专利法规定实行产权激励的条款实施,早就以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与发明人签署了各种没有任何实际好处的所谓奖励报酬合同,或者颁布了不合理的奖励报酬规章制度,并且依法优先适用了这种合同或规章制度。笔者就曾经见过某单位涨价五千多倍卖期权给发明人的合同,发明人真买这样的期权的话,不是获得奖励报酬,而是在送钱给单位了。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还挖空心思颁布以虚名代替实利的奖励报酬的规章制度,即给发明人各种头衔(但工资、上下级关系、工作内容都不变),作为奖励报酬。匪夷所思的是,某市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就支持以提高职位作为专利奖励报酬。

 

笔者建议,改变目前在发明人奖励报酬方面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优先的做法,赋予发明人选择权,即选择约定优选还是法定优选,以此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在发明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虚假发明也会相应减少,因为专利奖励报酬将变成不可避免要付出的成本,单位造假时也会有所顾忌。赋予发明人选择权才能真正保障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激励发明创造,达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此外,强化专利奖励报酬权,还要破除一些让发明人奖励报酬落空的规定,如某市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由委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委托方的职工,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这种规定让相当一部分发明人得不到专利奖励报酬,实际上这种规定也在指引单位如何合法规避专利奖励报酬。

 

二、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用行政措施保障优先受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是承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在内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设立了优先受让权。

 

但很是遗憾,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似乎并不保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目前专利权人提交文件办理专利转让时,并不需要提交发明人知情且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证明文件。也许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宜干涉此事,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类比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工商登记部门却是严格保护,没有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是不可能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的转让的。国家重视投资人的产权保护,却不重视发明人的权益保护,让人感到遗憾。

 

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并不保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也就不宣传发明人有此权利。这导致广大发明人并不知道有该权利。2021年3月22日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下,以优先受让权为关键词进行查询,共检索到28篇文书。但遗憾的是细查之下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的文书为0篇。出现这种结果,是目前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吗?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而是广大发明人都不知道自己有此权利,所以也就产生不了纠纷。检索结果中有多篇文书记载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对发明人的非职务成果享有优先受让权[5],这似乎表示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在现实中已经荡然无存,反而变成了用人单位有非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了。



也正因为专利权转让手续简单,为获取国家相应政策支持而进行虚假转让并没有什么成本,也根本不必担心发明人主张优先受让权,所以才会有虚假转让,甚至是价款为0元的虚假转让。如果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落到实处,用人单位敢以0元虚假转让专利、专利申请吗?

 

笔者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权转让手续的文件必须包括发明人知悉转让条件并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此外,业界多年前就呼吁设立专利、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的发明人优先受让权。如2007年陈震在《技术许可中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研究——兼析职务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一文中就呼吁:我国有必要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技术许可的优先受让权,不仅可以防止单位利用技术许可规避职务发明人的技术转让优先受让权,而且可以弥补我国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中权益保障的不足[6]。然而多年过去了,《民法典》也颁布了,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的规定仍旧没有踪影。

 

笔者在此呼吁设立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并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登记专利、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的时候,审查备案手续的文件是否包括发明人知悉许可条件并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综上所述,笔者完全赞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质量提升视为系统工程并从系统入手解决专利质量问题的做法。笔者同时认为,这个系统中应当有发明人的一席之地。忽视发明人权益去谈专利质量提升,无异于希望马儿跑但希望马儿不吃草,不太现实。国家这些年对创新虽然有种种激励措施,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是着重对创新的投资者进行激励,对发明人的激励则要看投资者愿意不愿意、大方不大方。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继续下去,会损害中国的创新能力。因为在人力资源全球化的今天,高端科技人才是会选择对自己友好的市场环境的。为了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我们国家应当补齐发明人权益保护的短板。

原创 黄辉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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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该局发布的相关公告表示该办法是为了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1]

过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过一系列措施以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如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中就规定了很多详细措施,在该文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甚至痛下决心规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2]。此外,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公布过修订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3]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出台过《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从创造、申请、代理、审查、保护、运用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提升专利质量[4]

 

虽然目前以《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核心的上述系列文件,规定了大量促进专利质量的措施,但笔者认为唯独缺失了保障发明人权益的措施。笔者认为,切实保障发明人利益,不但能激励发明人的创造热情,还能有效降低非正常申请、虚假转让等现象,助力提升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质量。在保障发明人权益方面,当务之急是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赋予发明人选择权;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用行政措施保障优先受让权。

一、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赋予发明人选择权

即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立法者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想法是好的,但规定这样的措施最终能不能让发明人得到实惠,则要打个问号。

 

实际上,一些单位一直在规避给发明人任何奖励报酬。单位之所以规避给发明人奖励报酬,原因包括单位和发明人合谋搞虚假发明,这种情形下单位当然会规避给发明人奖励报酬。

 

也有发明人真实做出了有竞争力的发明创造,相关专利实施后也产生了经济效益,但单位就是不给奖励报酬。因为这些单位对发明人是用完则弃的思想,发明人因此离职的话,单位还能招聘更加年轻有活力的技术人员。

 

这种想规避发明人奖励报酬的单位,根本不等专利法规定实行产权激励的条款实施,早就以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与发明人签署了各种没有任何实际好处的所谓奖励报酬合同,或者颁布了不合理的奖励报酬规章制度,并且依法优先适用了这种合同或规章制度。笔者就曾经见过某单位涨价五千多倍卖期权给发明人的合同,发明人真买这样的期权的话,不是获得奖励报酬,而是在送钱给单位了。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还挖空心思颁布以虚名代替实利的奖励报酬的规章制度,即给发明人各种头衔(但工资、上下级关系、工作内容都不变),作为奖励报酬。匪夷所思的是,某市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就支持以提高职位作为专利奖励报酬。

 

笔者建议,改变目前在发明人奖励报酬方面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优先的做法,赋予发明人选择权,即选择约定优选还是法定优选,以此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权。在发明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虚假发明也会相应减少,因为专利奖励报酬将变成不可避免要付出的成本,单位造假时也会有所顾忌。赋予发明人选择权才能真正保障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激励发明创造,达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此外,强化专利奖励报酬权,还要破除一些让发明人奖励报酬落空的规定,如某市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由委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委托方的职工,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这种规定让相当一部分发明人得不到专利奖励报酬,实际上这种规定也在指引单位如何合法规避专利奖励报酬。

 

二、强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用行政措施保障优先受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是承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在内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设立了优先受让权。

 

但很是遗憾,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似乎并不保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目前专利权人提交文件办理专利转让时,并不需要提交发明人知情且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证明文件。也许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宜干涉此事,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类比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工商登记部门却是严格保护,没有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是不可能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的转让的。国家重视投资人的产权保护,却不重视发明人的权益保护,让人感到遗憾。

 

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并不保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也就不宣传发明人有此权利。这导致广大发明人并不知道有该权利。2021年3月22日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下,以优先受让权为关键词进行查询,共检索到28篇文书。但遗憾的是细查之下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的文书为0篇。出现这种结果,是目前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吗?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而是广大发明人都不知道自己有此权利,所以也就产生不了纠纷。检索结果中有多篇文书记载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对发明人的非职务成果享有优先受让权[5],这似乎表示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在现实中已经荡然无存,反而变成了用人单位有非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了。

也正因为专利权转让手续简单,为获取国家相应政策支持而进行虚假转让并没有什么成本,也根本不必担心发明人主张优先受让权,所以才会有虚假转让,甚至是价款为0元的虚假转让。如果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落到实处,用人单位敢以0元虚假转让专利、专利申请吗?

 

笔者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权转让手续的文件必须包括发明人知悉转让条件并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此外,业界多年前就呼吁设立专利、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的发明人优先受让权。如2007年陈震在《技术许可中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研究——兼析职务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一文中就呼吁:我国有必要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技术许可的优先受让权,不仅可以防止单位利用技术许可规避职务发明人的技术转让优先受让权,而且可以弥补我国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中权益保障的不足[6]。然而多年过去了,《民法典》也颁布了,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的规定仍旧没有踪影。

 

笔者在此呼吁设立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并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登记专利、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的时候,审查备案手续的文件是否包括发明人知悉许可条件并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综上所述,笔者完全赞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质量提升视为系统工程并从系统入手解决专利质量问题的做法。笔者同时认为,这个系统中应当有发明人的一席之地。忽视发明人权益去谈专利质量提升,无异于希望马儿跑但希望马儿不吃草,不太现实。国家这些年对创新虽然有种种激励措施,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是着重对创新的投资者进行激励,对发明人的激励则要看投资者愿意不愿意、大方不大方。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继续下去,会损害中国的创新能力。因为在人力资源全球化的今天,高端科技人才是会选择对自己友好的市场环境的。为了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我们国家应当补齐发明人权益保护的短板。

原创 黄辉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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