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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全文发布,多项知识产权规定值得关注!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1-2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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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10国的15位贸易(商务)部长,共同签署了一份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RCEP》所启动的东亚自贸区,是世界范围内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的自由贸易区,是东亚经济发展近20年来最重要的里程碑。《RCEP》共20章,其中第11章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该章分为14节,共83条款和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RCEP》涵盖了《民法典》规定的全部知识产权客体,如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等,涉及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多个领域。《RCEP》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基础上,提升了东亚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在考虑不同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水平同时,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制定了新举措,为东亚自贸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理清,首先,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对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突出规定。其次,强调了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有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对广播组织专有权中“故意传播”的传播要件可以解释为“向公众再传播”。最后,对著作权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允许合适使用。譬如,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对有关商标保护的基础性规定进行了统一,首次,强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得到保护。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其次,确定了唯一的商标分类制度,该缔约方遵循依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系统的翻译版本,在尼斯分类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译已经发布和出版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遵循该版本。     最后,对商标注册和申请的主要流程进行了规定,要求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启动诉讼程序。 规定专利审查的程序事项要增效提速,《RCEP》要求缔约方认识到提高各自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简化和精简各自主管机关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专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体公众。对专利申请、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等,相应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除上述内容之外,《RCEP》商业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与救济措施,包括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同时,还强调了7国适用《RCEP》部分条款有过渡期。根据《RCEP》的规定,该协定生效至少需要9个成员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至少3个非成员国家。目前该协议已顺利签署,RCEP各成员未来将各自通过国内法律制定、通过程序,履行《RCEP》中的各项义务,推动协定在各个成员国得到落实。

RCEP全文发布,多项知识产权规定值得关注!

【概要描述】本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10国的15位贸易(商务)部长,共同签署了一份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RCEP》所启动的东亚自贸区,是世界范围内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的自由贸易区,是东亚经济发展近20年来最重要的里程碑。《RCEP》共20章,其中第11章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该章分为14节,共83条款和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RCEP》涵盖了《民法典》规定的全部知识产权客体,如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等,涉及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多个领域。《RCEP》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基础上,提升了东亚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在考虑不同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水平同时,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制定了新举措,为东亚自贸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理清,首先,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对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突出规定。其次,强调了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有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对广播组织专有权中“故意传播”的传播要件可以解释为“向公众再传播”。最后,对著作权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允许合适使用。譬如,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对有关商标保护的基础性规定进行了统一,首次,强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得到保护。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其次,确定了唯一的商标分类制度,该缔约方遵循依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系统的翻译版本,在尼斯分类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译已经发布和出版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遵循该版本。



    最后,对商标注册和申请的主要流程进行了规定,要求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启动诉讼程序。

规定专利审查的程序事项要增效提速,《RCEP》要求缔约方认识到提高各自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简化和精简各自主管机关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专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体公众。对专利申请、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等,相应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除上述内容之外,《RCEP》商业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与救济措施,包括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同时,还强调了7国适用《RCEP》部分条款有过渡期。根据《RCEP》的规定,该协定生效至少需要9个成员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至少3个非成员国家。目前该协议已顺利签署,RCEP各成员未来将各自通过国内法律制定、通过程序,履行《RCEP》中的各项义务,推动协定在各个成员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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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10国的15位贸易(商务)部长,共同签署了一份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RCEP》所启动的东亚自贸区,是世界范围内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的自由贸易区,是东亚经济发展20年来最重要的里程碑RCEP》共20章,其中11章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该章分为14节,共83条款和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RCEP》涵盖了《民法典》规定的全部知识产权客体,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等,涉及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多个领域。RCEP》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基础上,提升了东亚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在考虑不同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水平同时,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制定了新举措,东亚自贸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理清,首先,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对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突出规定。其次强调了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对广播组织专有权中“故意传播”的传播要件可以解释为“向公众再传播”。最后,对著作权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允许合适使用。譬如,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对有关商标保护的基础性规定进行了统一,首次,强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得到保护。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其次,确定了唯一的商标分类制度该缔约方遵循依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系统的翻译版本,在尼斯分类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译已经发布和出版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遵循该版本。

    最后,对商标注册和申请的主要流程进行了规定,要求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启动诉讼程序。

规定专利审查的程序事项要增效提速RCEP》要求缔约方认识到提高各自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简化和精简各自主管机关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专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体公众。对专利申请、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等,相应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除上述内容之外,RCEP》商业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与救济措施,包括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同时,还强调了7国适用《RCEP》部分条款有过渡期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至少需要9个成员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至少3个非成员国家。目前该协议顺利签署,RCEP各成员未来将各自通过国内法律制定、通过程序,履行RCEP》中的各项义务,推动协定在各个成员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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