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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大法官生平简介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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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13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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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Justice Antonin Scalia)在近代美国法律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做为一名坚定的保守派,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于美国宪法的解释抱持着几近偏执的本格派原旨主义思想;更为人津津乐道的,便是斯卡利亚大法官极富创意而辛辣的言词及文字,特别展现在他的不同意见书中,以逻辑推演和幽默小品点缀而成的严谨法学文字,便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留给美国法学界的最大遗产。 1936 年 3 月 11 日,安东宁.斯卡利亚生于美国新泽西州特伦顿。作为家中独子,斯卡利亚夫妇对独子的教育投注了极多的心血,而这些努力也确实转化成斯卡利亚学识涵养的基底及养分,经过青年时期的累积,斯卡利亚顺利进入哈佛法学院后并获得佳绩。   在经过一系列学界、政界的法律职位历练后,斯卡利亚终于迎来一个关键机会-1974 年,尼克松总统提名斯卡利亚担任首席检察官助理,负责法律顾问办公室。该部门隶属司法部并负责向行政部门提供法律建议。此时斯卡利亚以司法部的角度出发,针对行政部门的缺失提供校正的指南,在日后就任大法官时,此种法律本位的思考便是斯卡利亚意见书的宗旨-宪法不应为行政部门而恣意调整解释之方式;在哥伦比亚联邦特区上诉法院担任法官时,斯卡利亚撰写了近百份判决意见。他的判决意见文风以文辞优美、引经据典著称,同时亦为宪法原旨主义的坚定拥护者,严格按文本解释宪法,拒绝任意的为了符合行政所需而解释宪法。在上诉法院期间,斯卡利亚不断在意见书中强调政府分权原则,主张司法权应严守解释之界线,不应使行政权受到司法权之干涉。    斯卡利亚1986年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也成为第一个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大利裔美国人。斯卡利亚直到逝世的2016年,皆在最高法院任职,经历里根、老布什、柯林顿、小布什、欧巴马五位总统。和自由派的女大法官RGB相互辉映,作为保守派代表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美国法界和政治界声望亦不落下风,美国民众对这位灵活幽默的大法官也有相当好的风评,许多幽默的重制图片即意味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美国民间的高声望。 (因斯卡利亚大法官以大篇幅的不同意见书著称而恶搞的趣味图) 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应是美国大法官史上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最激烈的一次顶尖对决,主战场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管理得当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美国宪法制定时间大约为两百多年前,为解释「民兵」、「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在该时空背景下之真实含意,大法官们在判决意见唇枪舌战、旁征博引,透过各种辞典的精密解释阐述有利于己方之论点;斯卡利亚代表保守方撰写的判决意见被许多学者评为其生涯的巅峰之作,64页的判决意见中高达28页是在针对第二修正案的文义解释,完全是宪法原旨论人士的洗炼意见。 斯卡利亚大法官与知识产权 相较于种族议题、同性婚姻权、持枪权等等社会争议议题,斯卡利亚大法官坦承他较不理解知识产权体系中之专利权,但其实仅为谦辞,斯卡利亚大法官针对专利权仍有下列贡献:   第一,确立了人类基因不能申请专利原则。在2013年的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案件中,斯卡利亚赞同主审法官托马斯的意见,认为人类基因不能申请专利,但人工复制DNA可申请专利。斯卡利亚写到:“从自然状态中分离的寻求专利的DNA部分与其自然部分DNA是相同的”,因此否定了其可专利性。   第二,降低了专利被许可人确认权利存在之诉的门坎。在2007年MedImmune v. Genentech案以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宣告判决的起诉条件遵循“合理预见即将发生诉讼原则(RAS)”,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个原则,斯卡利亚起草的判决认为要在综合考虑所有情势下确定有实质性争议之情形可提起专利被许可人权力存在之诉。   第三,扩大了对专利侵权“避风港”条款的适用范围。先是在1990年的Eli Lilly v. Medtronic, Inc的案件中,斯卡利亚将《专利法》第271条(e)款(1)项的药品或兽医生物产品扩大到医疗器械领域。又在2005年的 Merck v. Integra案的判决中,把第271条(e)款(1)项扩大到临床测试前使用专利化合物进行的试验,扩大生医产业的专利避风港条款适用范围。   第四,确立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2010年Bilski v. Kappos案里,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Bilski案主张发明依法不得授予专利。结果虽符合一般预期,但其法理分析却分为两派,斯卡利亚认为Bilski主张发明属抽象概念无法准予专利,但美国专利法35USC 101条文并未全面否定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可能性,故应认可其专利性。   第五,坚决反对专利流氓。早在2006年的eBay v. MercExchange案中,斯卡利亚加入罗伯特阵营,认为专利案件禁令仍要受衡平法考虑,并认为专利侵权成立前提下,专利权人曾经意图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或者并未对其专利进行商业化利用,不能成为排除永久禁令的理由,对MercExchange进行了打击。在2015年的 Commil v. Cisco案中,他在反对意见书中甚至直接写出了“patent troll”,开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先河,也引发了很大争议。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幽默轶事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绰号是「喜剧之王」。除了法庭中对下级法官、律师的幽默酸言外。斯卡利亚更令人津津乐道是亲民的形象。据传有次他在华盛顿特区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健身,健身房中一名律师觉得这个奋力运动的胖子看起来些许面熟,便问他是不是斯卡利亚大法官,没想到他笑着回答:「不是,斯卡利亚比我本人要瘦。」 这就是斯卡利亚大法官,幽默、坚毅而令人津津乐道的美国大法官。

斯卡利亚大法官生平简介

【概要描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Justice Antonin Scalia)在近代美国法律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做为一名坚定的保守派,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于美国宪法的解释抱持着几近偏执的本格派原旨主义思想;更为人津津乐道的,便是斯卡利亚大法官极富创意而辛辣的言词及文字,特别展现在他的不同意见书中,以逻辑推演和幽默小品点缀而成的严谨法学文字,便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留给美国法学界的最大遗产。



1936 年 3 月 11 日,安东宁.斯卡利亚生于美国新泽西州特伦顿。作为家中独子,斯卡利亚夫妇对独子的教育投注了极多的心血,而这些努力也确实转化成斯卡利亚学识涵养的基底及养分,经过青年时期的累积,斯卡利亚顺利进入哈佛法学院后并获得佳绩。

 

在经过一系列学界、政界的法律职位历练后,斯卡利亚终于迎来一个关键机会-1974 年,尼克松总统提名斯卡利亚担任首席检察官助理,负责法律顾问办公室。该部门隶属司法部并负责向行政部门提供法律建议。此时斯卡利亚以司法部的角度出发,针对行政部门的缺失提供校正的指南,在日后就任大法官时,此种法律本位的思考便是斯卡利亚意见书的宗旨-宪法不应为行政部门而恣意调整解释之方式;在哥伦比亚联邦特区上诉法院担任法官时,斯卡利亚撰写了近百份判决意见。他的判决意见文风以文辞优美、引经据典著称,同时亦为宪法原旨主义的坚定拥护者,严格按文本解释宪法,拒绝任意的为了符合行政所需而解释宪法。在上诉法院期间,斯卡利亚不断在意见书中强调政府分权原则,主张司法权应严守解释之界线,不应使行政权受到司法权之干涉。 

 

斯卡利亚1986年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也成为第一个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大利裔美国人。斯卡利亚直到逝世的2016年,皆在最高法院任职,经历里根、老布什、柯林顿、小布什、欧巴马五位总统。和自由派的女大法官RGB相互辉映,作为保守派代表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美国法界和政治界声望亦不落下风,美国民众对这位灵活幽默的大法官也有相当好的风评,许多幽默的重制图片即意味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美国民间的高声望。


(因斯卡利亚大法官以大篇幅的不同意见书著称而恶搞的趣味图)

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应是美国大法官史上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最激烈的一次顶尖对决,主战场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管理得当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美国宪法制定时间大约为两百多年前,为解释「民兵」、「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在该时空背景下之真实含意,大法官们在判决意见唇枪舌战、旁征博引,透过各种辞典的精密解释阐述有利于己方之论点;斯卡利亚代表保守方撰写的判决意见被许多学者评为其生涯的巅峰之作,64页的判决意见中高达28页是在针对第二修正案的文义解释,完全是宪法原旨论人士的洗炼意见。


斯卡利亚大法官与知识产权

相较于种族议题、同性婚姻权、持枪权等等社会争议议题,斯卡利亚大法官坦承他较不理解知识产权体系中之专利权,但其实仅为谦辞,斯卡利亚大法官针对专利权仍有下列贡献:

 

第一,确立了人类基因不能申请专利原则。在2013年的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案件中,斯卡利亚赞同主审法官托马斯的意见,认为人类基因不能申请专利,但人工复制DNA可申请专利。斯卡利亚写到:“从自然状态中分离的寻求专利的DNA部分与其自然部分DNA是相同的”,因此否定了其可专利性。

 

第二,降低了专利被许可人确认权利存在之诉的门坎。在2007年MedImmune v. Genentech案以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宣告判决的起诉条件遵循“合理预见即将发生诉讼原则(RAS)”,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个原则,斯卡利亚起草的判决认为要在综合考虑所有情势下确定有实质性争议之情形可提起专利被许可人权力存在之诉。

 

第三,扩大了对专利侵权“避风港”条款的适用范围。先是在1990年的Eli Lilly v. Medtronic, Inc的案件中,斯卡利亚将《专利法》第271条(e)款(1)项的药品或兽医生物产品扩大到医疗器械领域。又在2005年的 Merck v. Integra案的判决中,把第271条(e)款(1)项扩大到临床测试前使用专利化合物进行的试验,扩大生医产业的专利避风港条款适用范围。

 

第四,确立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2010年Bilski v. Kappos案里,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Bilski案主张发明依法不得授予专利。结果虽符合一般预期,但其法理分析却分为两派,斯卡利亚认为Bilski主张发明属抽象概念无法准予专利,但美国专利法35USC 101条文并未全面否定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可能性,故应认可其专利性。

 

第五,坚决反对专利流氓。早在2006年的eBay v. MercExchange案中,斯卡利亚加入罗伯特阵营,认为专利案件禁令仍要受衡平法考虑,并认为专利侵权成立前提下,专利权人曾经意图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或者并未对其专利进行商业化利用,不能成为排除永久禁令的理由,对MercExchange进行了打击。在2015年的 Commil v. Cisco案中,他在反对意见书中甚至直接写出了“patent troll”,开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先河,也引发了很大争议。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幽默轶事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绰号是「喜剧之王」。除了法庭中对下级法官、律师的幽默酸言外。斯卡利亚更令人津津乐道是亲民的形象。据传有次他在华盛顿特区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健身,健身房中一名律师觉得这个奋力运动的胖子看起来些许面熟,便问他是不是斯卡利亚大法官,没想到他笑着回答:「不是,斯卡利亚比我本人要瘦。」

这就是斯卡利亚大法官,幽默、坚毅而令人津津乐道的美国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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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Justice Antonin Scalia)在近代美国法律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做为一名坚定的保守派,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于美国宪法的解释抱持着几近偏执的本格派原旨主义思想;更为人津津乐道的,便是斯卡利亚大法官极富创意而辛辣的言词及文字,特别展现在他的不同意见书中,以逻辑推演和幽默小品点缀而成的严谨法学文字,便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留给美国法学界的最大遗产。

1936  3  11 日,安东宁.斯卡利亚生于美国新泽西州特伦顿。作为家中独子,斯卡利亚夫妇对独子的教育投注了极多的心血,而这些努力也确实转化成斯卡利亚学识涵养的基底及养分,经过青年时期的累积,斯卡利亚顺利进入哈佛法学院后并获得佳绩。

 

在经过一系列学界、政界的法律职位历练后,斯卡利亚终于迎来一个关键机会-1974 年,尼克松总统提名斯卡利亚担任首席检察官助理,负责法律顾问办公室。该部门隶属司法部并负责向行政部门提供法律建议。此时斯卡利亚以司法部的角度出发,针对行政部门的缺失提供校正的指南,在日后就任大法官时,此种法律本位的思考便是斯卡利亚意见书的宗旨-宪法不应为行政部门而恣意调整解释之方式;在哥伦比亚联邦特区上诉法院担任法官时,斯卡利亚撰写了近百份判决意见。他的判决意见文风以文辞优美、引经据典著称,同时亦为宪法原旨主义的坚定拥护者,严格按文本解释宪法,拒绝任意的为了符合行政所需而解释宪法。在上诉法院期间,斯卡利亚不断在意见书中强调政府分权原则,主张司法权应严守解释之界线,不应使行政权受到司法权之干涉。 

 

斯卡利亚1986年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也成为第一个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大利裔美国人。斯卡利亚直到逝世的2016年,皆在最高法院任职,经历里根、老布什、柯林顿、小布什、欧巴马五位总统。和自由派的女大法官RGB相互辉映,作为保守派代表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美国法界和政治界声望亦不落下风,美国民众对这位灵活幽默的大法官也有相当好的风评,许多幽默的重制图片即意味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美国民间的高声望。

(因斯卡利亚大法官以大篇幅的不同意见书著称而恶搞的趣味图)

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应是美国大法官史上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最激烈的一次顶尖对决,主战场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管理得当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美国宪法制定时间大约为两百多年前,为解释「民兵」、「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在该时空背景下之真实含意,大法官们在判决意见唇枪舌战、旁征博引,透过各种辞典的精密解释阐述有利于己方之论点;斯卡利亚代表保守方撰写的判决意见被许多学者评为其生涯的巅峰之作,64页的判决意见中高达28页是在针对第二修正案的文义解释,完全是宪法原旨论人士的洗炼意见。


斯卡利亚大法官与知识产权

相较于种族议题、同性婚姻权、持枪权等等社会争议议题,斯卡利亚大法官坦承他较不理解知识产权体系中之专利权,但其实仅为谦辞,斯卡利亚大法官针对专利权仍有下列贡献:

 

第一,确立了人类基因不能申请专利原则。在2013年的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案件中,斯卡利亚赞同主审法官托马斯的意见,认为人类基因不能申请专利,但人工复制DNA可申请专利。斯卡利亚写到:“从自然状态中分离的寻求专利的DNA部分与其自然部分DNA是相同的”,因此否定了其可专利性。

 

第二,降低了专利被许可人确认权利存在之诉的门坎。在2007MedImmune v. Genentech案以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宣告判决的起诉条件遵循“合理预见即将发生诉讼原则(RAS”,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个原则,斯卡利亚起草的判决认为要在综合考虑所有情势下确定有实质性争议之情形可提起专利被许可人权力存在之诉。

 

第三,扩大了对专利侵权“避风港”条款的适用范围。先是在1990年的Eli Lilly v. Medtronic, Inc的案件中,斯卡利亚将《专利法》第271条(e)款(1)项的药品或兽医生物产品扩大到医疗器械领域。又在2005年的 Merck v. Integra案的判决中,把第271条(e)款(1)项扩大到临床测试前使用专利化合物进行的试验,扩大生医产业的专利避风港条款适用范围。

 

第四,确立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2010Bilski v. Kappos案里,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Bilski案主张发明依法不得授予专利。结果虽符合一般预期,但其法理分析却分为两派,斯卡利亚认为Bilski主张发明属抽象概念无法准予专利,但美国专利法35USC 101条文并未全面否定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可能性,故应认可其专利性。

 

第五,坚决反对专利流氓。早在2006年的eBay v. MercExchange案中,斯卡利亚加入罗伯特阵营,认为专利案件禁令仍要受衡平法考虑,并认为专利侵权成立前提下,专利权人曾经意图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或者并未对其专利进行商业化利用,不能成为排除永久禁令的理由,对MercExchange进行了打击。在2015年的 Commil v. Cisco案中,他在反对意见书中甚至直接写出了patent troll”,开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先河,也引发了很大争议。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幽默轶事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绰号是「喜剧之王」。除了法庭中对下级法官、律师的幽默酸言外。斯卡利亚更令人津津乐道是亲民的形象。据传有次他在华盛顿特区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健身,健身房中一名律师觉得这个奋力运动的胖子看起来些许面熟,便问他是不是斯卡利亚大法官,没想到他笑着回答:「不是,斯卡利亚比我本人要瘦。」

这就是斯卡利亚大法官,幽默、坚毅而令人津津乐道的美国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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