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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专利侵权,二维码到底是谁发明的?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12 13:5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19年9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二维码支付技术的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腾讯、财付通公司开发、实施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而凡客公司在其购物网站上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涉案专利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
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专利侵权,二维码到底是谁发明的?
【概要描述】2019年9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二维码支付技术的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腾讯、财付通公司开发、实施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而凡客公司在其购物网站上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涉案专利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
- 分类:最新消息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12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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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二维码支付技术的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腾讯、财付通公司开发、实施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而凡客公司在其购物网站上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
涉案专利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一种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在本案中,两原告仅主张其中的方法权利要求14,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方法,落入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中“多字段二维码”的解释,涉案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所记载的“多字段二维码”、“辨识字段”等技术特征等争议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4可以分解为6个步骤:采集多字段二维码;解码多字段二维码;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分析是否匹配;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根据是否被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落入其保护范围,与其中步骤1-4相同侵权,与步骤5-6等同侵权。腾讯公司实施了步骤1-4,财付通公司实施了步骤5-6,两者是共同侵权,凡客公司使用了涉嫌侵权的微信扫码支付。
被告财付通、腾讯公司并不认可两原告的主张,认为微信支付系统只是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包含商户实体信息,属于“单字段二维码”,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二维码,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能我们每天需要扫码支付相关费用。但是大部分可能不知道,二维码是日本Denso Wave公司的员工腾弘原发明的,最初的二维码是基于条形码改进。但是发明之初腾弘原没有发现二维码的巨大商业价值,一直不看好二维码能够被社会广泛应用,在Denso Wave公司旗下网站QRCode.com上,记载着“针对JIS规格及ISO规格所制定的QR码的使用,没有征得许可等的必要,任何人都能自由使用”,“无需成本、可放心使用的QR码现已作为‘公共的编码’,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公司明确表示不会行使这项权利,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QR码,这表明二维码的专利权人放弃了该专利的收益权。
2001年王越将二维码技术推广到中国,并在2005建立二维码标准——“汉信码”,除了基础的技术之外,与日本二维码已经完全不相同,目前中国二维码标准已经成为了ISO的国际标准。两原告的二维码专利也可能是在“汉信码”基础上发展来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由专利名称及两原告庭审现场表示可知,该专利包含商户信息,而微信支付系统可能仅是提供支付渠道,与商户信息没有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如果确实如腾讯公司所主张的那样,二维码采集、解码、辨识是已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其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