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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亿光电子为什么要无效一件过期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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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华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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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0-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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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亿光电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日亚化学)关于“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号:ZL97196762.8)专利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案。该发明专利在中国的申请日为1997年7月29号,已经于2017年7月29号专利权届满。由于该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复杂、影响重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由3

围观:亿光电子为什么要无效一件过期的专利?

【概要描述】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亿光电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日亚化学)关于“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号:ZL97196762.8)专利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案。该发明专利在中国的申请日为1997年7月29号,已经于2017年7月29号专利权届满。由于该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复杂、影响重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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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亿光电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日亚化学)关于“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号:ZL97196762.8)专利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案。该发明专利在中国的申请日为1997年7月29号,已经于2017年7月29号专利权届满。由于该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复杂、影响重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由3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此外,还有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等出庭提供相应的技术帮助。因为日亚化学与2016年3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亿光电子提起了侵权诉讼,涉案专利的无效与否将影响该侵权诉讼案件的审批进展。

LED(Light-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是一种能将电能转化为光能的半导体元器件,相对于传统的白炽灯,LED具有工作电压低、发热少、电能转换率高、亮度高且易于调光等多项优点。蓝色LED的制备是业界公认的技术难题,被认为是20世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谁也无法预测蓝光LED在什么时候能真正实现,而中村修二凭借着执着的精神使得难关一个个被攻破,于1993年,日亚化学开发出蓝光LED,使得LED生产商能够开始量产三原色(红、绿、蓝)LED。而日亚化学也从一个不足200人的小公司,成长为世界知名的LED领导企业。因为蓝色LED的发明,中村修二以及早期研究蓝光LED的学者赤崎勇、天野浩三人共同获得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

在此基础上,日亚化学于1996年通过将蓝色LED芯片与可将蓝光转换为波长更长颜色光的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粉(YAG:Ce)混合,由此获得白光发光装置,并于1996年在全球范围内根据该技术提交了“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专利申请。而该专利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的由混色发出白色光系的发光二极管中,存在发光二极管随着荧光体劣化而色调偏差,或者荧光体发黑光的外部去除效率低下、耐候性差等。

在日亚化学看来,涉案专利是白光LED领域的基础专利,是从蓝光LED到白光LED的又一次升级,因为该项技术的发明,将加快了白光LED的市场化并且降低了生产LED的成本,而且扩大了LED的应用领域。

而亿光电子并不这么认为,亿光电子认同中村修二在蓝光LED领域的突破,因为其对推动了蓝光LED的量产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在白光LED方面,日亚化学并没有作出巨大贡献,尤其不认可涉案专利在白光LED发展中的贡献。

2016年3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亿光电子提起了侵权诉讼,同年4月,亿光电子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宣告无效。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亿光电子不服该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两家公司的第一次正面交锋。从2011年起,围绕该专利,双方在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均有纠纷,并且各有胜负。在美国密歇根州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判定“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美国同族专利无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一审认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德国同族专利无效,但二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述判决并维持了该专利有效,同时,在与该专利相关的侵权诉讼中,亿光电子均被认定侵权成立;日本特许厅于2013年3月认定涉案专利的一个日本同族专利有效;而针对该专利的另一个日本同族专利,日本特许厅曾于2012年5月签发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但在日亚化学上诉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后,日本特许厅认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在日前公开的开庭审理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主要争论点在于,采取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系荧光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即该专利是否存在创造性。

日亚方认为,1993年日亚化学宣布发明世界上第一个蓝光LED,只是解决了发明商用白光LED的一个主要障碍,并不代表白光LED因此轻易可得。在1993年-1996年间,业界的很多公司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努力探索如何获得商用LED,但是都没有太大的收获。直到1996年,日亚化学才通过涉案专利真正获得了商用的白光LED。

而亿光方认为,涉案专利采用的蓝光LED氮化镓芯片+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系荧光粉制作白光的方案。蓝色氮化镓LED芯片和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系荧光粉都是现有技术,两者的结合是比较容易想到的,从而并不具备创造性。光线互补混色的概念时1660年代科学家牛顿所发现的,属于公知的物理概念。而在蓝色LED氮化镓芯片产业化后,寻找合适的荧光粉制作白色LED在业界存在自然的需求。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粉并不是新的材料,而是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存在的光学材料,而且是一种在不同光源中广泛使用的“明星”荧光粉,所以要找出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粉并不是困难的事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到蓝色LED成功被开发后,则自然会去选择已熟知的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粉,因此,涉案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在日亚化学看来,白光LED是照明领域自爱迪生发明白炽灯以来的颠覆性创造,涉案专利是白光LED发明的基础性专利之一。没有技术上的突破,这样重大的照明革命是不可能发生的。涉案专利是一种商用白光LED,由蓝光LED芯片和发黄光的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粉组合而成,具有高性能、高稳定性和良好的显色指数。该白光LED不仅适用于液晶屏显示器和指示器,而且还能像白炽灯、荧光灯一样,用于通用照明,因此开启了白光LED被广泛应用于通用照明的新时代。我们特别应该避免用‘事后诸葛亮’的思维方式来对待20年前的技术发明。也许现在看来白光LED技术已经非常成熟,涉案专利也可能被认为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在当时,面对仅由树脂封装的、包含着能发出比太阳光还要强数十倍的亮蓝光的氮化镓LED芯片这一全新的LED环境,是否能够成功地从大量的候选者中挑选出合适的荧光材料,技术人员完全无法预期,现有技术也没有提供任何启示,这项发明无疑是极具创造性的。

针对该专利的创造性,双方各执一词,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的无效与否涉及到该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进展。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于设计到技术鉴定,目前尚在鉴定程序中,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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