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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美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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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1-18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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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什么样的问题是事实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是法律问题?”顾名思义,“事实问题”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相应的,“法律问题”是关于法律规则的确定、解释及适用问题。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取决于对“事实”与“法律”的理解。如果诉讼中“事实”与“法律”存在质的差异,则关于它们的裁判问题就能够通过定性予以甄别。  法官通过“直接的司法认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即所谓“法官知法”,而认定事实以外界提供的证据材料

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美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

【概要描述】“什么样的问题是事实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是法律问题?”顾名思义,“事实问题”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相应的,“法律问题”是关于法律规则的确定、解释及适用问题。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取决于对“事实”与“法律”的理解。如果诉讼中“事实”与“法律”存在质的差异,则关于它们的裁判问题就能够通过定性予以甄别。  法官通过“直接的司法认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即所谓“法官知法”,而认定事实以外界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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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问题是事实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是法律问题?”顾名思义,“事实问题”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相应的,“法律问题”是关于法律规则的确定、解释及适用问题。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取决于对“事实”与“法律”的理解。如果诉讼中“事实”与“法律”存在质的差异,则关于它们的裁判问题就能够通过定性予以甄别。

  法官通过“直接的司法认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即所谓“法官知法”,而认定事实以外界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媒介,所以会与真实之间有所出入。换言之,应由当事人举证加以证明,但未必能正确认定的,是事实;而可以通过法官的直接认知予以评价或确定的,是法律。由此能从认识论上划分法律和事实。

  美国专利法中的102条对新颖性进行了说明:

  可专利性之条件;新颖性及专利权之丧失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获得专利:

  (a)在专利申请人发明及申请之前,已在本国为他人习知或使用,或在国内外已获准专利或在印刷刊物上公开发表者,或

  (b)在美国申请专利一年前,该发明已在国内外获准专利或在印刷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内为公开使用或销售者,或

  (c)已声明放弃该项发明者,或

  (d)在美国申请专利或发明证书十二个月前,该发明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在他国已先取得专利,或即将取得专利,或取得发明证书上之标的者,或

  (e)在专利申请人发明之前,该发明已见于他人在美国申请且核准之专利,或他人之国际申请案,符合第371条(c)项第(1)(2)及(4)款之规定要件者,或

  (f)欲取得专利者并非该项发明标的之发明人,或

  (g)在专利申请人发明之前,该项发明已在本国由他人完成且其未在本国放弃、禁止发行或隐藏者。在决定发明之优先性时,不仅需考虑该发明之构想及实施日期之关联,并且需顾及先于他人构想而晚于付诸实施者,在该他人构想前之合宜之努力。

  评价新颖性时候,通常需要用到prior art,也就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可能会包含其他物质,如果相关的单个现有技术包含了专利中请求保护的全部元素,我们就说它预测到了这个产品或者方法,这种预测的过程是事实问题。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举证加以说明,且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

  陪审团最主要的任务是判定案件事实。几乎每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会对某些案件事实存有争议。通常情况下,存有争议的事实与过失或过失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关,即使这些事实为当事人双方所认可,也很可能不是致原告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只要证据反映出对过去事件存在争议,陪审团就得做出认定。故在美国专利法中,新颖性一般是由陪审团做出认定。

  “什么样的问题是事实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是法律问题?”顾名思义,“事实问题”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相应的,“法律问题”是关于法律规则的确定、解释及适用问题。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取决于对“事实”与“法律”的理解。如果诉讼中“事实”与“法律”存在质的差异,则关于它们的裁判问题就能够通过定性予以甄别。

  法官通过“直接的司法认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即所谓“法官知法”,而认定事实以外界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媒介,所以会与真实之间有所出入。换言之,应由当事人举证加以证明,但未必能正确认定的,是事实;而可以通过法官的直接认知予以评价或确定的,是法律。由此能从认识论上划分法律和事实。

  美国专利法中的102条对新颖性进行了说明:

  可专利性之条件;新颖性及专利权之丧失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获得专利:

  (a)在专利申请人发明及申请之前,已在本国为他人习知或使用,或在国内外已获准专利或在印刷刊物上公开发表者,或

  (b)在美国申请专利一年前,该发明已在国内外获准专利或在印刷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内为公开使用或销售者,或

  (c)已声明放弃该项发明者,或

  (d)在美国申请专利或发明证书十二个月前,该发明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在他国已先取得专利,或即将取得专利,或取得发明证书上之标的者,或

  (e)在专利申请人发明之前,该发明已见于他人在美国申请且核准之专利,或他人之国际申请案,符合第371条(c)项第(1)(2)及(4)款之规定要件者,或

  (f)欲取得专利者并非该项发明标的之发明人,或

  (g)在专利申请人发明之前,该项发明已在本国由他人完成且其未在本国放弃、禁止发行或隐藏者。在决定发明之优先性时,不仅需考虑该发明之构想及实施日期之关联,并且需顾及先于他人构想而晚于付诸实施者,在该他人构想前之合宜之努力。

  评价新颖性时候,通常需要用到prior art,也就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可能会包含其他物质,如果相关的单个现有技术包含了专利中请求保护的全部元素,我们就说它预测到了这个产品或者方法,这种预测的过程是事实问题。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举证加以说明,且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

  陪审团最主要的任务是判定案件事实。几乎每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会对某些案件事实存有争议。通常情况下,存有争议的事实与过失或过失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关,即使这些事实为当事人双方所认可,也很可能不是致原告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只要证据反映出对过去事件存在争议,陪审团就得做出认定。故在美国专利法中,新颖性一般是由陪审团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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